国际法院的报告

十、法院财务

A. 经费筹措方法

231. 《法院规约》第三十三条规定:“法院经费由联合国负担,其负担方法由大会定之。”法院预算据此列入联合国预算,会员国依照大会确定的会费分摊比额表,以相同比例参与承付两者的开支。

232. 根据一项既定规则,工作人员薪金税、出版物的销售(由秘书处销售科处理)、银行利息等所得款项记为联合国收入。

B. 预算的编制

233. 根据《关于书记官处的指示》(第二十六至第三十条),初步预算草案由书记官长编制。该初步草案先交由法院预算和行政问题委员会审议,再提交法院核准。

234. 一旦核准,预算草案便转交给联合国秘书处,以纳入联合国预算草案。然后,在联合国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行预咨委会)审查后,提交给大会第五委员会。最后,在涉及联合国预算的决议框架中,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C. 批款的筹措和账户

235. 书记官长负责在财务司司长的协助下执行预算。书记官长必须确保妥善使用核准的资金,而且必须保证不会产生预算中没有开列的任何费用。只有他本人有权以法院的名义承担债务,但他可将此权授于他人。法院依照合理化问题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一项决定,其中规定书记官长现在须每三个月向法院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提交一份账目报表。

236. 法院账目每年由大会任命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并定期由联合国内部审计员审计。在每个两年期结束时,向联合国秘书处转交已结清的账目。

D. 法院2006-2007两年期预算

237. 关于2006-2007两年期预算,法院高兴地注意到它提出的增设两个新职位的要求已被接受。在一名有经验的P-4职等官员领导其信息技术部门的情况下,法院得以按照大会的希望,更多地采用新技术,执行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战略信息技术计划。另外,法院现在还将有一名P-3级别的官员协助院长的工作,因后者除了自己的司法职责外,还负责开展一系列外交和行政工作。

2006-2007年预算(P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