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十一、大会对法院上一次报告的审议
238. 在2006年10月26日举行的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第41次全体会议上,大会注意到法院关于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的报告。法院院长罗莎琳·希金斯法官在大会上发言,介绍法院的作用和运作情况(A/61/PV.41)。
239. 希金斯院长在发言中解释,法院的目标是“在未来的一年进一步提高[其]生产量”。她说,“为此,法院已就下一年度商定了非常充实的听讯和审议时间表,任何时候都有一个以上的案件正在审理中”。鉴于对法院应“快速做出判决”的急切希望,希金斯院长呼吁大会核准设立9个P-2职等的书记官员额,从而使法官能够得到适当的协助。院长说,“令人惊讶的是国际法院是唯一没有得到此类协助的主要国际法院,”她警告说,如果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没有得到按常规给予任何其他主要法院的资源”,它“将不再有能力为提交案件的会员国提供其所希望的服务”。
对前一司法年度的审议
240. 法院院长回顾说,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法院处理了三起新案件,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布了命令,针对两起案件举行了听讯,并就另外两个案子做出了判决。院长称,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塞尔维亚和黑山)两起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讲工作异常繁重,并且在许多方面都很复杂。一个主要案件中有包含着多个‘案件’”。希金斯院长说,后一个案件“需要举行长达两个半月的听讯”,在听讯期间,法院自1991年以来第一次听取证人证言。
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环境法日益关注
241. 关于提交到法院的各种争端,院长注意到当事国越来越关注与人权、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环境法有关的问题。在这方面,希金斯院长指出,可以理解的是,现在各国显然将环境法视为整体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但鉴于从未使用过单独的环境事项分庭,因此从未选举过该分庭法官。但是,当事方随时可以根据《法院规约》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要求设立分庭。
六十周年纪念是一次反思的机会
242. 院长回顾说,法院在本年度庆祝了它的六十周年纪念,纪念活动为法院提供了一次反思其成就的机会。希金斯院长说,1946年,“国际法院几乎是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唯一论坛”,但是与此同时“出现了新的法院和法庭,它们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各种各样的国际需求”。她肯定地说,“我们正在彼此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并补充道,“国际法院很高兴地看到这些法院和法庭经常参阅国际法院关于国际法和程序问题上的判决,并将其作为法律推理的重要基础。”
243. 在院长介绍法院报告后,喀麦隆、埃及、芬兰(代表欧洲联盟)、印度、日本、马达加斯加、墨西哥、新西兰(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秘鲁、波兰、南非、苏丹、叙利亚和突尼斯代表在大会上发了言。
244. 关于法院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工作的进一步详尽资料,见《2006-2007年国际法院年鉴》,该年鉴将于晚些时候印发。
国际法院院长
罗莎琳·希金斯
2007年8月1日,海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