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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

一.价值和原则|二.发展|三.和平与集体安全
四.人权与法治|五.加强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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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平与集体安全

  69.我们认识到,面对一系列各种各样的威胁,我们需要有紧急的、集体的、更为坚定的反应。

  70.我们还认识到,根据《宪章》,为了应对此类威胁,联合国所有主要机关需要在其各自授权范围内开展合作。

  71.我们承认,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的全球世界中,当今的许多威胁超越国界,相互关联,因此必须根据《宪章》和国际法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加以解决。

  72.因此我们重申,我们承诺努力建立以下列认识为基础的安全共识:许多威胁相互关联,发展、和平、安全和人权互相加强,没有任何国家通过单独行事就能够使自己获得最佳保护,所有国家都需要一个符合《宪章》宗旨和原则的有实效和效率的集体安全体系。

和平解决争端

  73.我们强调各国有义务根据《宪章》第六章,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包括适当时利用国际法院。所有国家均应按照《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 行事。

  74.我们着重指出,必须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预防武装冲突,我们庄重地再次承诺促进预防武装冲突文化,以此有效应对全世界各国人民所面对的相互关联的安全和发展挑战,同时加强联合国的预防武装冲突能力。

  75.我们进一步着重指出,必须以一致、综合的方式预防武装冲突,解决争端,而且安全理事会、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秘书长需要协调彼此在《宪章》规定的各自任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76.我们认识到秘书长斡旋工作的重要作用,包括调解争端的重要作用,我们支持秘书长努力增强这方面的能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

  77.我们重申所有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中均有义务不以不符合《宪章》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我们重申,指导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除其他外,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加强世界和平,并为此目的决心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78.我们重申,必须促进和加强多边进程,严格按照《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处理各项国际挑战和问题。我们进一步强调对多边主义的承诺。

  79.我们重申,《宪章》的有关条款足以处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所有各种威胁。我们进一步重申安全理事会为维护及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批准采取强制行动的权力。我们强调根据《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采取行动的重要性。

  80.我们还重申,安全理事会承担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我们还指出,根据《宪章》相关条款,大会具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作用。

恐怖主义

  81.我们强烈谴责所有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无论由何人所为、在何地发生、其目的为何,因为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

  82.我们欢迎秘书长确定了一项反恐战略的要点。大会应毫不拖延地发展这些要点,以便通过并执行一项战略,推动在国家、区域和国际级别采取全面、协调、连贯的反恐对策,这项战略还须考虑到助长恐怖主义蔓延的原因。在这方面,我们赞赏为促进各种文明之间的对话、包容和理解而提出的各项倡议。

  83.我们强调,必须全力以赴,在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就国际恐怖主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缔结一项关于该问题的全面公约。

  84.我们确认,可以考虑在联合国主持下举行一次高级别会议,拟订一项抗击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的国际对策这一问题。

  85.我们认识到,为打击恐怖主义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必须遵守国际法,包括《宪章》和有关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各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必须符合其根据国际法,特别是人权法、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义务。

  86.我们再次吁请各国不要组织、资助、鼓励恐怖活动,不为恐怖活动提供训练或其他支助,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本国领土不会被用来进行此类活动。

  87.我们确认联合国在反恐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强调区域和双边合作的重大贡献,特别是实际的执法合作和技术交流。

  88.我们敦促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协助各国建立国家和区域反恐能力。我们邀请秘书长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在各自任务范围内,加强联合国系统协助各国反恐的能力,并改进联合国这方面工作的协调。

  89.我们强调必须向恐怖主义受害者提供支助,帮助他们及其家属应付损失和哀痛。

  90.我们鼓励安全理事会审议如何加强其反恐方面的监测和强制执行作用,包括合并国家报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并尊重其反恐附属机构的任务规定。我们承诺在三个主管附属机构履行任务过程中与其充分合作,认识到许多国家在执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方面继续需要援助。

  91.我们支持为《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早日生效所作的努力,大力鼓励各国考虑迅速加入该公约,并不再拖延地加入其他十二项反恐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并加以执行。

维持和平

  92.我们确认联合国维持和平工作在帮助冲突各方结束敌对行动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赞扬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在这方面作出的贡献,注意到联合国维持和平工作最近几年有所改善,包括在复杂局势中部署综合特派团,并着重指出,启动维和行动需要具备足以应对敌对行动并有效执行任务的能力,为此敦促进一步拟订关于强化可迅速部署能力、以便在发生危机时增援维持和平行动的提案。我们赞同建立一支常备警察队伍的初始运作能力,为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警务部分提供步调一致、卓有成效、有求必应的开办能力,并通过提供咨询意见和专门知识,协助现有的特派团。

  93.我们确认区域组织根据《宪章》第八章的规定对和平与安全作出重要的贡献,确认联合国与区域组织之间必须建立可预测的伙伴关系和安排,并特别指出,鉴于非洲的特殊需要,一个强大的非洲联盟是至关重要的,为此:

    (a)我们支持欧洲联盟和其他区域实体,努力发展诸如快速部署、待命和桥接安排方面的能力;

    (b)我们支持与非洲联盟共同制订并实施一项能力建设十年计划。

  94.我们支持实施2001年《从各个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

  95.我们敦促《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 和《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二号修正议定书》 缔约国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我们吁请能够向雷患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国家,向这些国家提供更多的援助。

  96.我们强调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的秘书长顾问所提建议 的重要性,并敦促毫不拖延地全面实行大会根据上述建议通过的相关决议规定的各项措施。

建设和平

  97.我们强调,冲突后建设和平及和解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统筹对策,以期实现可持续和平,确认需要有专门的体制机制,负责应付刚摆脱冲突的国家在复原、重新融合和重建方面的特殊需要,协助它们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并确认联合国在这方面发挥关键的作用,为此决定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履行政府间咨询机构的职能。

  98.建设和平委员会的主要宗旨是,调动所有相关行为体协力筹集资源,就冲突后建设和平和复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提出综合战略。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冲突后复原所需的重建和体制建设工作,支持制订综合战略,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此外,委员会应就如何改进联合国内外所有相关行为体之间的协调提供建议和信息,制订最佳做法,协助确保为早期复原活动筹措可预测的资金,使国际社会长期关注冲突后复原问题。委员会在所有事务上都应根据其成员的协商一致意见行事。

  99.建设和平委员会应将其讨论结果和建议作为联合国文件公布,提供给所有相关机构和行为体,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建设和平委员会应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100.建设和平委员会应举行各种不同组合的会议。委员会针对具体国家的会议与会者,除下文第101段所述的组织委员会的成员以外,还应包括受组织委员会邀请的下述方面代表:

    (a)审议中的国家;

    (b)区域内参与冲突后进程的国家和参加救济工作和(或)政治对话的其他国家,以及相关的区域和次区域组织;

    (c)参加复原工作的主要资金捐助者、部队派遣国和民警派遣国;

    (d)联合国在实地的高级代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联合国代表;

    (e)相关的区域和国际金融机构。

  101.建设和平委员会应有一个常设组织委员会,负责制订程序及组织事项,组成如下:

    (a)安全理事会成员,包括常任理事国;

    (b)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从区域集团选出,要适当考虑经历过冲突后复原的国家;

    (c)联合国预算分摊会费比额最高以及向联合国各基金、方案和机构,包括向建设和平常设基金自愿捐款最多、但不在上文(a)或(b)所选之列的国家;

    (d)向联合国特派团提供军事人员和民警最多、但不在上文(a)、(b)或(c)所选之列的国家。

  102.除邀请秘书长一名代表外,应邀请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捐助机构的代表,以符合其治理安排的方式参加建设和平委员会所有会议。

  103.我们请秘书长设立一个多年常设建设和平基金,用于冲突后建设和平,由自愿捐款供资,并适当考虑到现有的工具。建设和平基金的目标,将包括确保可以立即发放开展建设和平活动所需的资源,有适当的复原资金可以利用。

  104.我们又请秘书长利用现有资源在秘书处内设立一个小规模的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雇用合格的专家,协助和支助建设和平委员会。支助办公室应利用现有的最佳专才。

  105.建设和平委员会应至迟在2005年12月31日开始运作。

制裁

  106.我们强调,为了努力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制裁仍然是《宪章》规定的一种重要手段。我们决心确保谨慎确定制裁对象,以实现明确的目标,遵守安全理事会实施的制裁,并确保制裁的实施方式,在实现预期结果的效力与可能对人民和第三国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社会、经济和人道主义后果之间取得平衡。

  107.应根据明确的基准有效地实施和监测制裁,并应酌情定期对制裁进行审查。制裁时间不应多于实现制裁目标所必需的时间,这些目标一旦实现,制裁应立即终止。

  108.我们吁请安全理事会在秘书长支持下,改善对制裁实施情况及其效应的监测,确保以可问责的方式实施制裁,经常审查监测工作的结果,并建立一个机制,处理根据《宪章》实施制裁所产生的特殊经济问题。

  109.我们还吁请安全理事会在秘书长支持下,确保订立公正、透明的程序,用于将个人和实体列入制裁名单和从中删除,以及给予人道主义豁免。

  110.我们支持通过联合国加强国家实施制裁规定的能力。

跨国犯罪

  111.跨国犯罪,包括走私和贩运人口、全球麻醉药品问题及小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贸易,对发展、和平与安全及人权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各国日益易受到这类犯罪的冲击,我们对此表示严重关注。我们重申需要做出集体努力,打击跨国犯罪。

  112.我们认识到人口贩运继续对人类构成严重的挑战,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对策。为此,我们敦促所有国家制订、强制实施和加强有效的措施,打击并杜绝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遏止对被贩运者的需求,保护受害者。

  113.我们敦促尚未加入针对有组织犯罪和腐败问题的相关国际公约的所有国家,考虑成为这些公约的缔约国,并在公约生效后,切实履行公约,包括将这些公约的规定纳入本国立法,并加强刑事司法制度。

  114.我们重申,我们毫不动摇地下定决心,作出承诺,通过开展国际合作,实行杜绝非法药品的非法供应和需求的国家战略,解决全球麻醉药品问题。

  115.我们决心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现有任务授权的范围内,加强其应会员国的要求向它们提供援助的能力。

妇女在预防及化解冲突方面的作用

  116.我们着重指出妇女在预防和化解冲突及建设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重申承诺全面、切实地执行安全理事会2000年10月31日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我们还强调必须融入社会性别观点,妇女必须有机会平等参加和全面参与维护及促进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工作,而且需要加强她们在各级决策中的作用。我们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侵犯妇女和女孩人权的一切行为,以及利用性剥削、性暴力和性虐待等行径。我们决心制订和执行各种战略,以报告、预防和惩处基于性别的暴力。

保护武装冲突局势中的儿童

  117.我们再次承诺促进并保护武装冲突中儿童的权利和福祉。我们欢迎最近几年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和创新。我们特别欢迎安全理事会2005年7月26日 通过第1612(2005)号决议。我们吁请所有国家考虑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我们还吁请各国酌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违反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招募和使用儿童,并禁止这种做法,将之定为犯罪。

  118.我们因此吁请所有有关国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追究严重虐待儿童者的责任,并确保其遵守有关规定。我们还再次承诺,确保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及时获得切实的人道主义援助,包括教育,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