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
第五章. 国际法律秩序与人权
人权发展
197. 正如我在我2002年9月题为“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的报告中所述,从长远来说,在国家一级建设强有力的人权机构,将确保以持续的方式保护和增进人权。作为这方面的后续行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发展集团和人道主义事务执行委员会拟订和通过了2004-2006年联合行动计划,以加强联合国在国家一级有关人权的行动。该计划的重点是增强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能力,以便应会员国的请求协助它们努力建立和运营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制度。正在需求评估和规划、培训等领域以及在促进国家制度与国际人权机制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方面拟订措施。该计划还包括开发供国家工作队、国家当局和民间社会使用的适当方法工具和资料。制订了一些具体项目,以增强国家法院在保护人权中的作用。
198. 已向一些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指派了人权顾问。事实证明,这一相对较新的构思是发展人权能力及支助和平进程中和冲突中或冲突后局势中人权要素的有效途径。人权高专办目前在40多个国家有派驻人员,并管理着世界各地40个左右的技术合作项目和方案。而且,为了减少产生暴力和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根源,为了打击如果置之不理就会逆转或阻碍进步的有罪不罚,已呼吁人权高专办协调或开展对重大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
199. 保护人权方面的进展取决于国际法律框架是否有力。鼓舞人心的是人们注意到,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数目继续增加,使我们离实现《联合国千年宣言》的目标之一更近了一步。我想特别提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的缔约国于2003年12月11日召开了首次会议,选举了监测公约执行情况的委员会的10名成员。该委员会于2004年3月1日至5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了第一届会议。我深信该委员会可在这一被忽视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并希望联合国会员国尽力加入或批准这一重要文书以及所有其他基本的国际人权条约。
200. 根据人权条约设立的各专家机构的工作仍然很重要。自我上次报告之日起至2004年6月1日,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等审议了87个缔约国的报告,通过了四项一般性评论,其中阐明了条约的意义,并就条约的执行提出了切实的意见。各条约机构继续统一其工作方法,审议协助各缔约国履行其实质性承诺和报告义务的手段。人权高专办已拟订一套编写内容扩充的核心文件的准则,以简化提交报告供条约机构审议的程序。
201. 根据一些国际人权条约而实行的申诉程序为个人因指称其权利遭到侵犯而直接寻求补救提供了宝贵机会。过去一年,专家机构已就个案作出100多项决定和提出意见。
202. 人权委员会任命的特别报告员及专家(任务执行人)继续对保护基本权利作出宝贵贡献。过去一年,这些任务执行人向该委员会提交了约90份报告,并向大会提交了20多份报告,其中涉及许多人权专题,提醒国际社会需要维护国内和国际人权标准。这些任务执行人在其调查真相活动框架内访问了40多个国家。他们向164个左右的国家发出了大量机密紧急呼吁和其他函件,从而在让有关政府认识到有必要在实践中遵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方面作出了贡献。这些函件寻求对那些指称其权利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遭到违反的个人加以保护,或者比较一般地提请注意正在威胁着充分享受人权的普通现象和动态。
203. 此外,人权委员会设立了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以及关于有罪不罚的新的专题机制。关于后一个问题,该委员会请我任命一名独立专家,负责更新1997年关于通过打击有罪不罚的行动保护和增进人权的一套原则。新设立的人口贩运问题特别报告员的重点是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活动受害人的人权方面问题。该委员会还为白俄罗斯、乍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和乌兹别克斯坦设立了新的特别程序机制。
204. 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纪念了1994年卢旺达境内灭绝种族罪国际反思日。我出席了这一重要会议,并宣布了我的《防止灭绝种族罪行动计划》,特别是我打算任命一名防止灭绝种族罪问题高级顾问,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联合国系统密切合作,以确保我们更有能力在今后预测和防止发生此类骇人听闻的事件。7月12日,我通知安全理事会,我打算任命胡安·门德斯担任这一职务。
205. 今年,人权委员会吸引了近5 000名与会者,其中包括会员国、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和独立专家。总共有82名高级政府官员,主要是外长和司法部长出席了拉开委员会会议序幕的高级别部分,这一人数明显高于去年。然而,尽管参加会议的面很广泛,但继续令人感到不安的是,一些被控公然侵犯人权的政府被选举为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上的辩论高度政治化,某些涉及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形未能受到审议。
206. 2004年7月1日,路易丝·阿尔布尔在大会认可我任命她担任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一职后就职。去年,在2003年8月19日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和我驻伊拉克特别代表塞尔希奥·比埃拉·德梅洛惨遭不幸后,伯特兰·朗沙朗干练地领导了高级专员办事处。德梅洛是在联合国驻巴格达总部遭恐怖份子袭击时与21名同事一起遇难的。比埃拉·德梅洛先生作为一名杰出的国际公务员,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对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作出了卓越贡献,我愿借此机会将此记录在案。
国际刑事法院
207. 国际刑事法院现已在海牙运作。联合国感到自豪的是它在设立该法院和作出安排使之开始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12月31日,联合国秘书处不再作为该法院缔约国大会秘书处。
208. 2003年9月举行了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缔约国大会选举了副检察官、被害人信托基金理事会以及预算和财务委员会的剩余成员。会议通过了该法院的工作人员条例及2004年预算,该预算表示法院不久将开始行使其司法职能。缔约国大会还设立了自已的秘书处以及供最不发达国家参加其活动使用的信托基金。
209. 根据大会2003年12月9日第58/79号决议,联合国秘书处协助有条不紊地顺利向缔约国大会秘书处移交了工作。根据同一决议,我也采取步骤订立关系协定,以指导联合国与国际刑事法院间的未来合作及便于两个机构根据其组成文书履行职责。2004年6月7日,代理法律顾问代表我与国际刑事法院院长办公室主任草签了这一经过谈判商定的关系协定草案,从而结束了工作层面的谈判。大会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现需核准该协定,然后它才能签署和生效。
210. 截至2004年7月23日,94个国家已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尽管加入和批准的节奏已放缓,但我依然有信心,我们可以断定很快将达到100个。在还有许多人仍在实施令人发指滔天罪行而不受惩罚的世界上,普遍加入《罗马规约》是对司法事业不可磨灭的贡献。这应当仍然是最终目标。我再一次呼吁没有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的那些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该规约。令我高兴的是,2004年6月,安全理事会没有延长它在前些年提出的要求,即在未来的12个月期间内,国际刑事法院不开始或不着手调查或起诉任何涉及参与联合国所设立或授权的行动、但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的官员或人员有关上述行动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案件。这一进展大大有助于本组织促进国际事务中的司法和法治的努力。
国际法庭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
211.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继续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503(2003)和1534(2004)号决议核准的完成工作战略。三个审判分庭继续满员运作,同时审理6个案件并准备一旦结束正在进行的案件就开始审理新案件。2004年4月6日,法庭法官修订了《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第28(A)条,以便遵守安全理事会第1534(2004)号决议的指示,确保起诉集中于涉嫌应对该法庭所审理的罪行负最大责任的最高级领导人。
212. 法庭在帮助前南斯拉夫的各国作好准备接受法庭移交的案件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3年10月30日,法庭主持了一场捐助者会议,为计划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家法院内设立的战争罪分庭筹集了1 570万欧元。设立该分庭的项目是经安全理事会第1503(2003)和1534(2004)号决议核准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高级代表办事处正在设立这一分庭,预计可于2005年1月底以前运作,如有充足的拘留设施可供使用,它应能在此后不久接受法庭移交的案件。法庭也参与了一些活动,旨在与克罗地亚及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国家当局分享专门知识和信息,以便可能将案件移交给这些国家的国内管辖部门。
213. 法庭的审判分庭目前正在审理六个案件,共涉及八名被告。涉及34名被告的20个其他案件处于预审阶段。认罪者总数已上升至18人。一些已认罪的被告就他们所实施的犯罪以及他们所目击的事件提供了重要证据。过去一年,审判分庭作出了14份判决。上诉分庭作出了三份判决。410名证人作证。2004年7月20日,法庭的拘留设施内羁押着59人。法庭向会员国移交了两名被定罪人服刑:一名移交给奥地利,另一名移交给挪威。
214. 近20名被起诉者,包括一些前高级军事和政治官员,特别是拉多万·卡拉季奇、拉特科·姆拉迪奇和安特·格托维纳仍然逍遥法外。国际社会,特别是前南斯拉夫的各国的充分合作,对于完成法庭的任务、及时结束其工作和给前南斯拉夫的法治带来持久影响都很重要。2004年5月4日,法庭庭长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塞尔维亚和黑山一直未能履行它对《法庭规约》第29条和《法庭程序和证据规则》第39条的义务。该报告说,自塞尔维亚和黑山2003年12月选举以来,该国与法庭的合作程度开始下降,目前已达到几乎不存在的程度。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215.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一直努力争取实现安全理事会第1503(2003)号决议规定的目标,安理会在该项决议中敦促法庭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调查,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审判工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上诉工作。法庭现已作出17份判决,涉及23名被告。对19名被告进行的审判正处于不同阶段。安全理事会同意设立审案法官后,审判分庭的审案能力已增加,其中9名审案法官现可随时作业。已采取额外措施简化司法程序。例如,现已设立一个由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代表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负责计划和简化预审程序,以便确保案件按时作好审判准备。
216. 在安全理事会第1503(2003)号决议通过之后,设立了法庭自己的检察官职位。检察官已审查各案件,并已决定哪些案件应该由法庭审理,哪些案件可移交国内司法部门起诉。目前正在采取具体步骤,评估一些国家制度,包括卢旺达的制度是否适合按照国际标准裁定案件。
217. 书记官处继续向其他部门提供支助便利它们的工作。正在改革法律援助制度,以便控制不必要的或过度的辩护费用。书记官长已经与法国、意大利和瑞典签署了有关执行徒刑的协定,并正在争取早日与包括卢旺达在内的其他国家签订类似协定。
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218. 去年,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继续在做准备,以便开始审判那些被指称对该国境内冲突期间所实施的暴行负有最主要责任的人员。2003年9月16日,特别法庭签发了对桑蒂吉埃·博博尔·卡努的最新起诉书和逮捕令,他在被塞拉利昂当局羁押等待叛国罪审判期间被捕,并被移交给特别法庭的拘留设施。迄今,特别法庭已核准13份起诉书。2003年12月5日,检察官因福迪·桑科和萨姆·博卡里死亡而撤回了对他们的起诉。两名被起诉者,约翰尼·保罗·科罗马和查尔斯·泰勒依然逍遥法外;有九人被特别法庭羁押,他们均不认罪。
219. 2004年1月28日,审判分庭颁布决定,将对目前被法庭羁押的九名被告进行三个审判,而不是九个独立的审判。对民防部队案和革命联合阵线案的审判分别于2004年6月3日和7月5日开始。对武装部队革命委员会案的审判预计将于2004年秋天任命第二审判分庭成员时开始。
220. 特别法庭的进展是在经费持续无保障和财政拮据的情况下取得的。第一年(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运作的所需资金1 900万美元是全部由自愿捐助解决的。但是,过去一年,情况已十分明显,关心国家小组的认捐和捐款不足资助至少三年期限的运作,这一期限是我以前说过调查、起诉和审判数目很有限的被告所必需的。由于经费持续无保障,2004年3月,我寻求大会为该法庭完成工作提供4 000万美元的补助金--1 670万美元用于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其余的2 330万美元用于2005年。大会2004年4月8日第58/284号决议核准从经常预算批款中提供不超过1 670万美元的补助金,补充法庭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财政资源。我将向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报告这一补助金的现状,并争取大会核准发放余额。
221. 特别法庭仅仅运作两年,就已开始着手准备审判后阶段,起草其完成工作战略和撤离战略。这些战略将包括逐步减少其核心活动、设计继续进行必要的剩余活动的机制以及留下追究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责任这一遗产。此外,希望通过传播有关特别法庭工作的信息以及向当地法律界转让专门知识、设备和设施来促进塞拉利昂的法律改革工作。
增强法治
222. 2003年9月24日,安全理事会首次一般性审议了司法与法治专题。我在对安理会的讲话中介绍了秘书处从多年处理冲突后状况和帮助重建破碎的社会的工作经历中吸取的一些经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中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让法治和司法成为我们的和平行动的中心目标,因为当人们不能对免受犯罪伤害感到放心,或对纠正以往的不公没有信心时,他们便对和平进程失去信心,和平进程最终将会失败。至于重建法治,我指出,我们不能象过去有时做的那样,只注重重建执法机构。相反,我们必须对整个刑事司法程序采取全面的做法,这种做法应包括警察、检察官、辩护律师、法官、法庭主管人和监狱官。我讲的第二个主要经验教训是要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相反,我们必须使解决方法适应当地的环境和传统。我们还必须抵制那种自认为懂得最多的念头的诱惑,而必须让当地各方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并努力帮助他们找到他们自己的解决办法。至于追求正义问题,我提出了两个主要挑战。第一,我们的目光需要超越严重犯罪的个人责任问题,需要更多地考虑如何满足受害人的需求以及受害人所在的更广泛的社会团体的需求。这可能意味着我们有时需要用其他机制例如真相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和赔偿方案来补充刑事审判。第二个主要挑战是正义要求与和解需求有矛盾时如何解决。如我当时所说,不屈不挠地追求公道有时候可能对和平是一种障碍,使得难以达成停止流血的协定,或损害脆弱和来之不易的和平协定。这也许意味着,我们有时候必须接受不尽完美的正义,或需要设计替代诉讼的办法,如真相与和解程序,或不得不向后推延审判犯罪者的时日。而有时候我们可能需要只好接受对和平的风险,同时希望从长远来看,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和平将更有保障,更能持久。
223. 2004年8月,我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了我们秘书处在这一领域吸取的另外一些切合实际的经验教训,供安理会在其未来工作中运用和借鉴。其中最重要的是我建议本组织在谈判和平协定及为其行动制订授权任务时应当坚持的一些戒律或“基本规则”,包括必须拒绝赦免灭绝种族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确保以前给予此类犯罪的任何赦免不妨碍在联合国设立的或协助的法院进行起诉;必须避免设立或直接参与能够判处死刑的法庭;必须确保联合国设立和协助的所有法院的结构和组织方式将确保起诉和审判程序是可信的,符合司法独立和公正,检察官有力、公正和公平办案以及司法程序完整等既定国际标准;在构思设立混合法庭时,如果无法确切保证国家司法系统具有实际和表面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必须考虑坚持国际法官须占多数和设立一名国际检察官;必须承认和尊重被害人的权利,并确保相关程序包括便于他们参加和保护他们的特别措施;必须承认和应对冲突和国际罪行对妇女产生的不同影响;必须并确保通过可行和可持续的供资机制,为恢复法治和设立过渡司法机制的举措提供足够的资源,在涉及联合国赞助的法庭时,至少应通过分摊缴款来筹措部分经费。我还宣布,我打算指示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就我报告中所讨论的事项提出具体行动,以便加强联合国对冲突中和冲突后国家的过渡司法和法治的支助。
224. 2003年9月,我任命了一名全职协调员,保障和组织联合国将根据2003年6月在柬埔寨现有法院内设立特别法庭起诉民主柬埔寨政权期间严重违反柬埔寨法律和国际法的行为的协议向柬埔寨政府提供的援助。为了更好地了解特别法庭可能的需要,我在2003年12月向金边派出了一个规划团,并于2004年3月又派了一个规划团。结果,就广泛的关键规划参数与柬埔寨达成了协议。还确定了审判室的适合房舍和相关机构及支助服务办公用地,并编制了详细预算估计。不久,我将向各国发出呼吁,并将就已取得的进展向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提交详细报告。同时,随着新政府就职,柬埔寨当局已经向我保证,批准该协定将是国会议程上的优先事项。
225. 过去一年,向我交存了五项新的多边条约,这样,交存的有效条约的总数达到510个。有10项有关人权、卫生、跨国有组织犯罪和环境的条约生效。我2000年发起的年度条约活动今年的题目是“2004年焦点:保护平民的条约”。3月,我曾邀请各国政府参加大会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举办的这一活动。我承诺向请求国提供参加多边条约框架所需的法律技术援助。法律事务厅与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联合在总部提供一年两次的关于条约法与实践的培训。2003年,这一培训扩大至区域一级。为了增加对向我交存的条约的技术方面的了解,出版了新的《最后条款手册》,以补充现有的《条约手册》。因特网联合国条约集每日提供向我交存的所有条约的最新状况,这促进了有关条约的信息的广泛传播。该网站目前每月被点击170多万次。
法律事务
226. 国际法委员会完成了关于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的一读,并在条约保留工作方面取得了进展。它也在排在议程上的其他专题方面取得了进展,其中包括:由危险活动引起越境损害的损失的国际赔偿责任;国际组织的责任;共有的自然资源;国家单方面行为;国际法不成体系。大会1996年12月17日第51/210号决议所设特设委员会再次开会, 继续努力拟订一项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和一项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公约草案。同时,大会2003年12月9日第58/74号决议决定,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再次开会,任务是拟定序言和最后条款,以期完成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管辖豁免公约。2004年3月,该特设委员会通过了《公约》草案文本,建议大会予以通过。
22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4年会议通过了《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该指南的目的是协助国家当局编写新的法律和审查现有法律,以便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解决债务人的财政困难,从而提供市场确定性以及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该委员会还正在编写担保信贷、仲裁、电子订约、运输以及政府采购法等领域的国际标准。过去一年,法律事务厅国际贸易法处得到了额外资源,以解决特别在培训和法律援助领域不断增长的工作量,它继续协助成员数由36国增至60国的贸易法委员会。
228. 至于海洋法方面,海洋和海洋法问题不限成员名额非正式协商进程第五次会议讨论了国家如何更好地解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越来越受到威胁的问题。应大会建立一个海洋环境、包括社会经济方面的现状全球报告和评估经常程序的要求,结合协商进程第五次会议召开了一个国际研讨会,使各国第一次有机会讨论建立全球海洋评估程序所涉实际问题。建立了海洋事务机构间合作的总机制--海洋和沿海地区网络,从而增强了解决所有这些问题的机构间合作和协调。2004年11月16日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十周年纪念日。现在已有145个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这反映出在争取实现普遍加入方面已取得相当进展。
229. 在过去一年中,法律事务厅就伊拉克局势引起的法律问题,包括就安全理事会相关的决议和伊拉克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它还就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的活动和石油换粮食方案的收尾以及向联军临时权力机构移交该方案的责任问题提供了咨询意见。
230. 法律事务厅向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提供了程序咨询,该特别会议最后请求国际法院就占领国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构筑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发表咨询意见。法律事务厅编写了相关文件档案材料,并协助编写了我给国际法院的书面陈述。
231. 在国际法庭方面,法律事务厅就有关查阅书面证据和询问证人的请求提供了咨询。它还协助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管理委员会处理该法庭法律和业务方面的问题。法律事务厅向维和特派团提供了支助,并在建立一些新的和扩大一些现有的维和行动方面提供了协助,其中包括联合国利比里亚特派团、联合国科特迪瓦行动、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和联合国布隆迪行动。
232. 法律事务厅还就与本组织有关的许多其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其中包括人事改革、采购惯例以及关于同私营部门合作的准则。它继续草拟和谈判基本建设总计划的一系列复杂合同以及相关的加强纽约总部楼群安全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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