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里加奥,儿童走在沙尘暴中。联合国图片/Marco Dormino
童工
童工是什么?
童工属于对儿童有危害、违反国际法和国家法律的工作。童工剥夺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的机会,或者使得他们必须承受学习和工作的双重压力。必须消除的童工指以下儿童就业:
- 所有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比如奴役或类似奴役的行为、使用儿童卖淫或从事非法活动;
- 具体工种所规定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从事的工作,具体工种的最低年龄限制由各国按通常国际标准立法确定。
今天,仍约有1.68亿名儿童在从事劳动,许多儿童从事全职工作。这些儿童无法上学接受教育,也没有时间玩耍。他们中的许多儿童没有得到合理照顾,营养不良,被剥夺了成为儿童的机会。童工中一半以上的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劳动,例如在高危环境下工作,充当奴隶或被强制劳动, 从事贩卖毒品或卖淫等非法活动,或参与武装冲突等。
在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82号公约《 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的指导下,国际消除童工方案致力于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童工劳动。
童工劳动标准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成立时为其所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消除童工劳动。从历史上看,国际劳工组织在追求有效消除童工劳动的目标中使用的主要工具就是通过并监督体现着准予就业或劳动最低年龄概念的劳工标准。再者,自1919年以来,最低年龄标准应与学校教育相联系这一原则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在该领域标准制订工作传统的一部分。第138号公约规定,就业的最低年龄应不小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国际劳工组织第182 号公约的通过巩固了消除童工劳动的全球共识。它提供了一个极为必要的工作重心,而没有放弃在第138 号公约中表达的有效消除童工劳动的总目标。此外,“最恶劣形式”这一概念有助于设定优先重点并可在解决主流童工问题时作为切入点。这一概念也有助于使人们的注意力转向劳动给儿童造成的影响及其所从事的劳动方面。
国际法禁止的童工劳动有三类:
- 绝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在国际上规定的奴役、贩运儿童、债役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在武装冲突中强迫儿童服兵役、卖淫和色情服务以及非法活动
- 由为该种类的工作具体规定的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从事的工作(由国家立法按通常的国际标准确定),而且,这种工作因此可能妨碍儿童受教育和全面的发展
- 由于其性质、或是工作条件而损害儿童的身体、心理或道德健康的工作,即被认为是“有危害的工作”
事实与数据
- 全世界共有2.18亿名5至17岁青少年参加就业,有1.52亿名为童工,其中7300万名儿童(近一半)从事危险形式的童工劳动
- 从绝对数量上来看,非洲的童工数量约占总数的一半,达7210万名;亚太地区有6210万名;美洲有1070万名;阿拉伯国家有120万名;欧洲及中亚地区有550万名
- 从普遍程度来看,五分之一(19.6%)的非洲儿童从事童工劳动,而在其他地区,童工现象的发生率在3%至7%之间:阿拉伯国家的发生率为2.9%(占儿童总数的三十五分之一);欧洲及中亚地区为4.1%(二十五分之一);美洲为5.3%(十九分之一);亚太地区为7.4%(十四分之一)
- 在1.52亿名童工中,5至11岁的儿童数量约占总数的一半。4200万(28%)为12至14岁的儿童,3700万(24%)为15至17岁的儿童
- 危险形式的童工劳动主要由15至17岁的儿童从事。然而,由不满12岁的儿童完成的危险形式的童工劳动高达四分之一(1900万)
- 在1.52亿名童工中,8800万是男童工,6400万为女童工
- 男童工占据了童工总数的58%,占从事危险工作的童工总数的62%。男童被迫从事童工的风险似乎比女童更大,但也表明女童工存在瞒报的现象,尤其是在家庭童工领域
- 童工主要集中在农业领域 (71%),包括自给农业和商品农业,涵盖了渔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17%从事于服务业,还有12%从事于包括采矿业在内的工业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