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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本规约之修正准用联合国宪章所规定关于修正宪章之程序,但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制定关于本规约当事国而非联合国会员国参加该项程序之任何规定。

第七十条

  法院认为必要时得以书面向秘书长提出于本规约之修正案,由联合国依照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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