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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工作方法概览

一. 导言

  禁止酷刑委员会由十名品德高尚且具有人权领域公认专业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就其为执行《公约》条款和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在加入《公约》一年后,缔约国需提交首份报告,此后每四年提交一份定期报告。委员会除了要审查缔约国报告外,其他主要活动还包括审议个人来文、通过一般性意见以及开展调查等。

  委员会工作方法详情见议事规则。

二.缔约国报告准则

  所有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包括禁止酷刑委员会,都采用条约专要报告准则来指导缔约国准备其首份报告和定期报告。根据2008年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鼓励所有条约机构到2009年底前采用经修订的准则。为了促进条约报告过程中的协调一致,此次委员会间会议还重申:缔约国在向任何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时都应参考核心文件指导准则以及条约专要文件指导准则。(1/)

  委员会十分重视缔约国报告中是否包含有关《公约》真实实施过程的内容和影响其实施的各种因素和困难等内容。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保护和促进机构 (NHRI)以及非政府组织(NGO)参与政府报告准备过程中的咨询活动。另外,它还鼓励国家人权保护和促进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直接提供有关《公约》条款在各国的执行情况信息(见下文第八部分)。

三.委员会对缔约国送交报告的审议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均会从已收报告中挑选出一些报告在随后的两次会议上进行审议。通常情况下,委员会以报告送交的先后次序为依据进行挑选,但相对定期报告而言,缔约国首份报告以及逾期报告会得到委员会的优先考虑。另外,禁止酷刑委员会也会优先挑选使用新的任选报告程序(见下文第五部分)送交的报告,因为在审议这些报告前无需准备议题清单。逾期上交报告的国家名单将作为附件收录于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同时,委员会为每份报告任命两名委员担任国家报告员。一名委员可以在同一会议期间担任多份报告的报告员。

A.议题清单

  在定期报告审议会之前的会议上,委员会将起草一份议题清单(LOI)发给当事国家。该清单由两名国家报告员起草,其依据包括报告内容、先前委员会对该国的结论性意见以及由其他条约机构、特别程序、联合国系统和其它来源(包括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保护和促进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提供的信息等,议题清单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该议题清单旨在帮助缔约国澄清和更新某些问题和议题,同时也使委员会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集中(但并不仅限于)讨论委员会特别关注的问题。对议题清单的回复须在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对首份报告不开列议题清单。

B.建设性对话

  委员会一年举行两次会议,分别于十一月和五月召开,各为期四周,每次会议审议8到9份报告;各国代表团受邀出席对话活动。

  报告审议采用报告提交国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间对话的方式进行。对话的目的在于增进委员会对缔约国《公约》执行状况的理解,并就如何更好地在缔约国内实施《公约》条款提出建议。这样的对话也使缔约国有机会进一步阐述其在加强酷刑防范及虐待防范工作方面的努力,并向委员会委员澄清报告内容。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缔约国收到通知后以不充分理由缺席会议,委员会可以在缔约国代表缺席的状况下对其报告进行审议。(2/)

  每份报告的审议一般通过两次公开会议进行,每次半天,为期两天。第一次会议开始时,缔约国代表作简短陈述,通常会对报告内容进行最新补充,如有需要还会特别强调对委员会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回复中的重要议题。随后,该国报告员与委员会其他委员开始评论、提问并就他们认为需要澄清的问题请代表团作进一步解释。他们也可以提出议题清单之外的问题。第二天接着举行第二次会议,主要由缔约国代表对委员们在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和委员会可能提到的后续议题进行回答。

  委员个人将不参加自己国家作为缔约国所送交报告审议工作的任一环节。

  缔约国报告审议结束后,联合国新闻处(www.unog.ch)将立即就会议内容发布英语和法语新闻稿。委员会会议闭幕后,新闻处还会用英语或法语发布报告审议的简要记录。

  委员会官方语言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并尽可能将其作为工作语言(3/)。必要时可提供对应的口译服务,将其他语言译入这些语言。缔约国向委员会送交的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也尽可能提供多种委员会工作语言版本备用。

C.结论性意见

  每一份报告审议完后,该国报告员会拟定一份结论性意见草案,该草案在随后举行的全体委员闭门会议上讨论并通过。结论性意见按标准格式撰写,即第一部分为简述,第二部分为积极因素,第三部分为关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此外,委员会还将确定后续议题,并要求缔约国一年内就这些议题进一步提供信息。

  结论性意见一旦获得通过,则会送交相关缔约国,并于委员会会议闭幕时公布在位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的委员会网页上,收于各次会议的目录下。任何兴趣方均可查阅这些文件。最后,委员会每年秋天向联合国大会所做的年度报告会收录这些结论性意见。

  除后续议题外,缔约国也可就结论性意见提出任何其认为合理的评论。委员会将评论作为正式文件颁发并公布于网站上。同其他条约机构一样,委员会提倡缔约国在国家层面上、以任何适当的语言来广泛传播缔约国报告、缔约国对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相关结论性意见。

四.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委员会将明确一些严肃的、保护性的、可能在一年之内实现的建议,希望缔约国对此提供相关信息。缔约国须在一年内提出实施这些建议的措施。(4/)委员会指派了一名报告员监督缔约国对这些要求的执行情况。缔约国在后续行动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后续行动报告员对信息的回复都公布在委员会的网页上,收于单独的后续行动页面下。

五.鼓励缔约国报告的策略

  委员会一年两次发布过期未交报告清单。该清单也会收录在委员会向联大所作的年度报告中。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会向缔约国发送提交过期报告的提醒。如果缔约国收到提醒后仍不提交报告,委员会则通知该违约国,将于指定日期在该国无报告提交的情况下审议该国为执行《公约》条款和权力所采取的措施。若出现此种情况,委员会也将通过该情形下其认为合适的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已采用新的任择报告程序,即议题清单的准备和通过会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完成并送交缔约国。缔约国对议题清单的回复即构成《公约》第19条所言的缔约国报告。委员会认为此程序可帮助缔约国准备更具针对性的报告并及时提交。委员会对依据该程序提交的报告不再发布议题清单。

六 秘书处文件和其他支持

  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秘书处从多个方面支持委员会的工作。首先,它向委员会委员提供背景文件和国家档案,其信息来源包括委员会本身、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机制(如特别程序和普遍定期审议机制(UPR))、专门机构、区域组织、政府间组织(IGOs)、国家人权机构(NHRIs)和非政府组织(NGOs)。其次,秘书处帮助委员起草各种草案。此外,它还帮助委员会接收和处理个人投诉,协助委员会开展调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对秘书处的支持工作进行了具体描述。

七.同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和部门的合作

  按照议事规则(5/),委员会可邀请联合国专门机构和部门就委员会的《公约》活动提交信息。因而,那些跟委员会任务相近的机构常受邀担当此任。信息常以保密的书面文本形式提交。

八.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对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按照议事规则(6/),委员会可邀请非政府组织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活动信息。根据委员会间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建议,委员会还可邀请相关国家的国家人权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活动信息。但任何非政府组织或国家人权机构,不管受邀与否,均可主动向委员会提交相关信息。欲了解详情,请参见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情况说明。

  信息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发布到委员会的网页上,从而公开信息并引起有关缔约国注意。这种做法可使缔约国在回答委员会基于该信息所提问题时做好更充分准备。会前已书面提交信息的非政府组织可在会间向委员会作简要口头说明。自2010年11月会议开始,国家人权机构代表将与该国报告员和相关委员私下会晤。此类不公开的通报或会议只专注一国情况,一般在审议该国国家报告前进行。

九.一般性意见

  委员会还可就《公约》具体条款或与条款执行相关的议题通过一般性意见。1997年,委员会就《公约》中与第22条相关的第3条的执行情况通过了一份一般性意见,2007年,缔约国又对公约第2条的执行情况通过了一般性意见(7/)。一般性意见的通过是所有条约机构共同的做法。这些意见阐释公约条款,并对报告程序和加强公约条款执行所需的措施提供指导。

十.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委员会通过各种声明来增加关注并凸显与《公约》执行有关的重大进展和议题的重要意义,同时澄清其在这些议题上的立场。最近,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采用结论性意见的声明。委员会可独立发表声明,或在其视为适当的情况下与其他联合国机构联合发表声明。因而,联合国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通常会发表联合声明。

十一.个人来文

根据《公约》第22条,委员会可以接收并审议个人来文(亦称投诉),条件是相关缔约国已宣布承认委员会的该项职能(参见年度报告相应章节)。首先,委员会参照一定标准考虑是否受理来文,如果可以受理,委员会将就其是非曲直做出裁定。该裁定具有准司法性质。委员会已经为新的来文以及针对裁定违反《公约》的行为的后续行动指定了报告员。

十二.调查

  根据《公约》第20条,针对某缔约国存在通行酷刑做法的指控,委员会有权了解相关信息并展开调查,但若缔约国不承认委员会这一职能则除外(参见年度报告相应章节)。该程序保密且需当事缔约国合作。如果委员会认为,收到的信息是可靠的,并且包含‘该国实施酷刑的确凿迹象’”,则将邀请当事国一起进行信息审查。如果委员会认为收集的信息能确证此点,可指派一名或多名委员进行秘密调查。在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可指派委员到缔约国查访。委员会查访结果会知会缔约国并可在与其协商后写入年度报告。欲了解此程序详细内容,请参见秘密调查网页。

十三. 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

  《公约任择议定书》(据其成立了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于2006年6月22日生效。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条,其目标是建立一个由独立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剥夺人们自由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以预防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依照《任择议定书》第10条第3段,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每年至少应有一届会议同时举行。因而,他们一般在11月会议期间同时开会。他们还决定建立一个非正式的联络小组来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6条第3段,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应就其活动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一份公开的年度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会可决定是否将该报告收录在其呈交联合国大会的年度报告中。

十四.其他事项

  在审议国家报告之外的其他方面同联合国其他人权组织的合作

  通过参加人权条约机构的委员会间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禁止酷刑委员会与其它人权条约机构保持合作,尤以工作方法事项的合作为主。它还会直接或通过秘书处与其它专门处理酷刑问题的联合国机构和机制保持定期联系,如人权理事会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董事会等。这些联系旨在交换信息、协调行动及避免重复工作,以期加强对禁止、预防和纠正全球范围酷刑和其他虐待形式所作的各种努力。

十五. 委员会秘书处

禁止酷刑委员会(CAT)
人权条约司(HRTD)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
Palais Wilson -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邮件地址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 97 06
Fax: +41 22 917 90 08
E-mail: cat@ohchr.org

关于个人投诉

请愿组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Fax: + 41 22 917 9022 (particularly for urgent matters)
E-mail: tb-petitions@ohchr.org

邮政地址:
禁止酷刑委员会秘书处
UNOG-OHCHR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亲自送件: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禁止酷刑委员会秘书处
Palais Wilson
52 Rue des Pâquis
CH-1201 Geneva
Switzerland


1/ 见联合国2008年5月29日文件 HRI/GEN/2/Rev.5
2/ 议事规则第68条第2段
3/ 议事规则第27条
4/ 议事规则第71条
5/ 议事规则第63条
6/ 议事规则第63条
7/ A/53/44第258段和 CAT/C/G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