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和职权范围
社会发展委员会(CSocD) 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1946年6月21日第10 (II)号决议设立。委员会于1961年和1966年接受了两次全面的职能评估,随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根据1966年7月29日第1139 (XLI)号决议将其改为现名,以明确其在制定社会发展政策过程中的筹备和咨询作用。
社会发展委员会履行其职能,协助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监督、审查和评价《哥本哈根宣言和行动纲领》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问题,并向理事会提出相关建议。为此,委员会确定其职权范围为:
- 加强国际社会对社会发展的理解,主要通过信息和经验交流来实现;
- 在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后续行动框架内,综合审议与社会团体状况相关的议题(包括审查与这些团体相关的联合国行动方案)和经济部门议题;
- 确认亟需关注的、影响社会发展的新出现问题并提出实质性建议;
- 就一般性质的社会政策向理事会提出建议,重点关注旨在推进社会进步的政策,关注社会目标和方案优先事项的确立以及在那些影响社会经济发展领域所作的社会研究;
- 向理事会提出措施建议,协调社会领域的活动并在政府制定、执行社会发展政策时帮助其记录并交流经验;
- 如有需要,向理事会就此类事务的国际协定和公约提出建议,并就协定和公约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议;
- 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就社会发展问题提出建议;
- 拟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扩大首脑会议的建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