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共有23名成员,他们被公认为“在《公约》适用领域德高望重和有能力的”专家,由缔约国选举产生。这些选举必须满足《公约》对成员资格进行公平地域分配的要求,并满足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成员须代表“不同文明形式和主要法律制度”这一要求。成员任期为四年,每次选举只替换半数委员会成员。缔约国会议由秘书长每两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集一次。
从1982年开始到2007年底,共有110位专家担任过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官员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虽然《公约》对任期已有规定,但议事规则补充称,“只要符合轮换原则”,官员有资格再度当选。
议事规则规定了主席的一般权力。根据规则,主席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进行,其中包括讨论的方向和决策过程。从程序上讲,主席同联合国秘书处密切合作以筹备会议,保证事务的及时处理,其中包括文件编制、督促缔约国出席会议以审议报告、以及向委员会提供一般性支持。
主席越来越多地被要求代表委员会出席包括国际会议和联合国其他政府间会议在内的各种国际活动和事件。主席还代表委员会出席联合国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年会,这些会议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
截至委员会第39次会议(2007年),已有11位专家担任过主席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