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格·哈马舍尔德勋章颁授条例
为实施1997年7月22日安全理事会关于颁授达格·哈马舍尔德勋章的第1121(1997)号决议,秘书长特公布如下:
第一条
达格·哈马舍尔德勋章
秘书长兹设立追赠殉职者的达格·哈马舍尔德勋章(下称“勋章”),根据本条例的规定颁授给那些在本公报发布之前或之后,在联合国指挥和授权的维持和平行动(下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以身殉职的维持和平行动成员。
第二条
说明
勋章由两部分组成:一个通透无色的铅玻璃水晶椭圆面,大约2 7/8英寸x2 1/4英寸x1 11/16英寸,经喷砂处理刻上受勋人姓名和殉职日期、联合国徽标、以及用英法两种文字题写的“达格·哈马舍尔德勋章。为和平服务”字样;陈列盒由纸版做成,底色为联合国蓝色,印上勋章的名称和联合国徽标,水晶勋章置于一个加有衬垫的黑绒底座,上面系有蓝色联合国绶带,尺寸大约为4.0x4.0英寸。
第三条
资格
3.1 本勋章颁授给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以身殉职的本条所界定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军事、警察或文职部分的所有人员,在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期间因不当行为或犯罪行为而死亡的情况除外。勋章的颁授并无规定起码要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服务多长时间。
3.2 颁授本勋章不妨碍颁授其它勋章或奖章。
3.3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军事部分由参加国应秘书长的请求而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的军事和文职人员组成。
3.4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警察部分由参加国应秘书长的请求而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的警务人员组成。
3.5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文职部分由联合国工作人员和官员、志愿人员以及秘书长指派或参加国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供的其他文职人员组成。
3.6 参加国是指向上面第3.3、3.4和3.5款提到的任何部分派遣人员的国家。
第四条
颁授勋章的程序
4.1 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成员颁授勋章的请求应由秘书长提出。秘书长会考虑参加国以及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以身殉职人员的家属提出的颁授勋章请求。
4.2 秘书长也可根据联合国档案资料颁授勋章。
第五条
颁授勋章
5.1 凡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部分或警察部分的人员的近亲颁授勋章,均应取得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派遣有关人员的参加国同意。勋章颁授程序由秘书长和有关国家政府商定。
5.2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文职部分的人员的勋章,由秘书长或其代表颁授给其近亲或其近亲指定的人。
第六条
勋章的展示
代表受勋人接受勋章的近亲在纪念受勋人或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的活动中可展示该勋章。
第七条
勋章的颁发
秘书长可指定他人代表他颁发勋章。
第八条
修正
本公报可由秘书长修正;但秘书长在公布此种修正之前,须同安全理事会协商。
第九条
最后条款
本公报于2001年1月1日生效。
秘书长
科菲·安南
资料来源: 秘书长公报ST/SGB/2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