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September 2015

70年前,众多主权国家为解决国家间纠纷成立了联合国。自此,联合国在维和、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制定全球标准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不禁想如果没有;联合国世界会变成什么样。我和所有人一样意识到,联合国乃至整个世界当下正面临巨大的危机。首先,我想谈一谈联合国让我印象深刻的几个成就。

 

当我的祖国南非尚处于种族隔离制度的黑暗时代之时,我便坚信我们需要一个世界公认的价值体系来告诉我们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公正的。而联合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系列价值标准和准则标准,以及践行这些价值和准则的工具。过去,联合国是以会员国为中心的传统国际法体系,基于会员国国家主权优先的原则,如今,它已发展成为基于准则的机构。联合国的目标十分明确:在尊重主权国家自由的同时,致力于维护及促进全世界人民的和平、安全、发展、法治及人权。

 

国际法对于国家政策及国内法制定的影响日益显著,增强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国际刑法也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更加强调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自1945年纽伦堡审判及东京审判之后的半个世纪,国际刑事司法一直处于蛰伏期。但是,在过去20年中,形势迅速发生了转变。1993年,联合国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 前南问题国际法庭 )成立,1994年,联合国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刑庭)成立。随后,东帝汶、科索沃、塞拉利昂、柬埔寨特别国际法庭,伊拉克法庭及黎巴嫩法庭成立。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过后,世界首个永久性国际刑事法院宣告成立。

 

然而,人权的国际标准这一概念仍未深入人心。而国际社会行使司法权威慑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也是新生事物。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进行种族灭绝审判时,我是一名法官,正如证人们所说的那样,“我们一直在期待今天,期待看到司法权得以行使”。对联合国来说,建立国际刑事司法体系是一个重要里程碑。

 

国际法为所有人享受公平、免遭歧视的自由以及人格尊严制定了清晰的标准。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框架,当下全球所有国家均接受它的原则。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及国家法规中均包含人权的内容,联合国在过去70多年内开展了收获颇丰的活动,通过了一系列公约、条约、决议及宣言,进一步加强了人权保障。

 

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各会员国承认,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即民主、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促使本国公民过上没有恐惧和物质匮乏的生活,各国责无旁贷。

 

同时,联合国支持这样一条原则:当会员国在尽责保护本国公民的过程中需要援助时,国际社会应伸出援助之手。当会员国面临武装组织迫害公民,或者受自然灾害打击、因缺少必要资源无法提供服务时,上述原则尤其重要。

 

同时,国际法明确规定,若会员国无法保护本国公民免遭严重的人权侵害,国际社会必须进行干预,保护该国公民的权利,但干预手段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然而,会员国经常以主权为由,阻碍联合国采取行动防止严重的人权侵害。而各会员国政府不管作为还是不作为,经常都是纵容人权侵害的元凶。

 

在我们在庆祝联合国70年来取得诸多骄人成绩的同时,联合国正面临当下最大的挑战,这是一个令人痛苦的悖论。叙利亚冲突持续了五个年头,其影响已扩展至伊拉克边境,导致20万人死亡,数百万叙利亚人无家可归,只能寄居在联合国避难所及其他各个临时避难。

 

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反叛组织实施的暴行让世界震惊,考验着我们的良心。数以万计的成人及儿童被处决或者被迫加入组织,女孩被出卖为性奴隶,妇女惨遭强暴。该组织将自己极端的伊斯兰教教义强加给俘虏。这些俘虏别无选择,要么转变信仰,要么遭受杀害。伊黎伊斯兰国还利用数码时代的尖端技术,用最隐秘的方式从世界各地招募年轻的战斗人员。伊拉克政府无力控制叙利亚及其他国外叛乱者引发的严重冲突,向联合国寻求援助,保护本国公民。

 

阿富汗、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利比亚、马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索马里、南苏丹、苏丹、乌克兰和也门等地也存在复杂且极具爆发力的冲突。这些危机充分说明了国际社会无力预防冲突所要付出的代价。同时,它们也表明,大量的流血事件及基础设施的大面积破坏与一些国际现象密不可分,包括恐怖主义、武器扩散、有组织犯罪及自然资源的浪费。这些国际现象严重扰乱国际稳定。

 

所有这些危机的产生都是有预兆的,是下列现象日积月累的结果:多年的人权积怨、政府的不作为或腐败、独立司法和执法制度缺乏、歧视与排斥、发展中的不平等现象、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剥削与否认以及对民间社会和公众自由的抑制。

 

早期侦测系统,包括51位(现有55位)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独立专家和条约机构的系统审查,一再警告我们注意上述潜在危机。因此,尽管不能预测出每一次冲突的具体情况,但是每一次冲突的核心都是人权问题,这些倒是可以掌握的。这些问题原本可以得到也应该尽早得到解决。

 

这首先是相关会员国的责任。但是当政府无法或不愿保护其公民时,人们通过联合国的各种机构,尤其是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寻求介入,后者会援用国际法并开展一系列斡旋,通过支持、引导与施压等方式,从根本上化解冲突。

 

作为主权国家的会员国之所以建立国际人权框架,正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侵犯人权会导致冲突,而冲突则有损主权。解决人权问题的早期行动可以排除破坏性暴力事件和潜在的被迫流离失所的事件,从而维护会员国的安全。如今,各国应认识到这个真理,并从更宽广的角度认识国家利益,因为在本世纪,越来越多的挑战是面向全人类的。2014年8月,作为一名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我在安全理事会演讲时指出,为阻止或化解冲突而利用否定权的策略不是长久之计,而且最终会事与愿违。《联合国宪章》很明确地规定,集体利益包含在每个国家的国家利益之中。

 

人权保障一直是预防冲突的根本途径。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各种暴力形式是暴力升级的早期预警,这个事实从未像今天这样清晰。人权议程为解决争端提供了详细的路线图。通过多年进驻超过58个国家以及参与维和行动中的人权工作,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获得了丰富的实际经验,总结出许多有益的做法,既可以解决冲突的直接诱因,也可以解决其根本原因。

 

这些做法包括激励民间社会行为体、提高妇女在决策和对话中的参与度、强调机构和个人对以往罪行以及严重人权侵犯问题的责任感。

 

虽然有少数几个会员国仍存在令人痛心的冲突,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致力于开展联合国推进人权的议程。这应归功于无数勇敢而又坚定的民间社会活跃分子、记者、人权卫道士、律师和政府人员,几十年来,他们成功地把国际人权的规范根植到各自的社会。民间社会在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内部享有更多民主的空间,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我担任高级专员期间,安全理事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显著增长,因为安全理事会逐渐意识到,如果对人权问题没有警觉,安理会就无法捍卫和平与安全和推动发展。尽管人权高专办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不断发出预警,提到在多个危机中存在不断升级的暴力问题,尽管秘书长再三呼吁采取联合行动,安全理事会成员国还是很少达成既坚定又有原则性的决议来终止冲突。短期的地缘政治考虑和狭隘的国家利益总是高于难以忍受的人类苦难,高于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还高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所面临的长远威胁。

 

在安全理事会关于预防冲突的演讲中,我建议安理会采取一些创新做法来预防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人权先行”行动计划是联合国的重要倡议,要求所有机构共同并即时实施,该计划旨在危机中保护人权。考虑到联合国在卢旺达和斯里兰卡未能有效保护人权,“人权先行”行动计划是一个可喜的进步。我希望未来这个行动计划可以帮助秘书长更早发现潜在危机,包括没有正式纳入安全理事会议程的情况。

 

虽然联合国创造了引人注目的法律体系,但实际落实情况却令人失望。我必须对高度负责的联合国工作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他们孜孜不倦地工作,与会员国和民间社会行为体共同推动变化。他们的工作虽然不具备很大的轰动效应,不会吸引媒体的注意,但是却代表了需要积以跬步才能实现的长远利益,即建设稳定的社会。

 

联合国在推进权利意识方面成就颇丰。现在,人们在读报纸、看博客或换电视频道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会看到有关人权的内容。此外,民间社会组织日益受到关注,并在社会上愈发活跃,这是过去20年来最卓越的进步之一。尽管还存在少数的倒退现象,但是不管是个人还是群体都感觉到,如今他们能够要求更多的平等、参与、责任与自由。

 

在下一个70年,我深切期望会员国都能意识到,只有尊重人权与《联合国宪章》,各国领导人才会得到合法权力。我也相信,任何忽视这个要求的人迟早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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