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作出判决后提出的申请

上诉法庭判决的终局性

  上诉法庭的判决对各当事方都是终局判决,具有约束力。上诉法庭《规约》第十一条和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24、25、26和27条规定了对终局判决进行复核的有限理由,即当事方请求修订、解释、更正和执行判决。

上诉法庭判决的修订

  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24条规定,任一当事方均可以发现新事实为由,向上诉法庭提出修订判决的申请,但此事实应为上诉法庭及申请修订判决的当事方在判决作出时所不知,且以非因疏失而不知者为限。申请必须在发现新事实后30个日历日内且在判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修订判决的申请应送达另一当事方,后者有30个日历日的时间提交评论意见。

上诉法庭判决的解释

  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25条规定,任一当事方均可申请上诉法庭解释判决的含义或范围。另一方当事方有30个日历日的时间提交评论意见。

上诉法庭判决的更正

  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26条规定,任一当事方均可就上诉法庭判决提出更正申请。判决书如有误写或误算,或因无意失察或遗漏而出错,上诉法庭可随时主动或经任何当事方提出申请后作出更正。

上诉法庭判决的执行

  上诉法庭《程序规则》第27条规定,如果判决应在一定期限内执行而没有得到执行,任一当事方均可申请上诉法庭下令执行判决。

  有关计算时限和要求放弃、延长或中止时限的更多信息,请见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