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健康
 

布拉格声明

通过日期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2年7月28日第1992/10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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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公共卫生和人权角度探讨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问题全欧协商会议于1991年11月26日至27日在布拉格举行,来自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的22个成员国的与会者在会上讨论了预防和控制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问题上的人权、道德和人道原则,特别是共同承担一项重要任务:制订一套简短的,切合实际并注重行动的准则,以便采取适合各成员国经济及流行病学情况的必要和紧急行动,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艾滋病全球战略中概划的社会政策和公共卫生战略角度执行许多关于人权的宣言中确定的原则。

  协商会议一致通过下列建议:

A. 公共政策/国家责任

  1. 各成员国接受关于遵守其已经签署的各项有关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规定的人权、道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的义务,应确保使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或者会阻碍妇女的易受打击群体的解放和权利的所有法规、政策及做法充分考虑到这些原则,从而使其更新,以有效地对付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传染病,同时,应考虑到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代表提出的看法,在这方面,尤应重视同男子性交的男子、吸毒者、性问题研究和工作人员、犯人、移民、难民以及少数民族的需要和权利。具体而言,成员国应当重新估价公共卫生领域的立法措施,看其对这一流行病是否有效,效果如何,在道德上的接受性如何,并对社会和文化背景中不适当的政策和做法进行修改,使其跟上时代、得到更新,推动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战略的实施。

  2. 成员国应当作出努力,使公共政策和做法不因有些人的人体免疫缺陷病毒状况而对其区别对待,同时,应酌情采用保护性立法,向个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和纠正公共机关、私人团体或个人因某些人的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状况而在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和医疗保险权及其他福利权的享受方面所表现出的歧视。边界之间的来往自由应得到保证。

  3. 成员国应作出努力,为提高健康水平、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提供鼓励和支持,为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提倡能防止人体免疫缺陷病毒传播的行为。此外,成员国应考虑在这方面制定恰当的立法。应公平合理地为预防人体免疫病毒和艾滋病提供资金。应针对易受打击群体的特殊需求酌情向其提供服务。

B. 职业道德和责任

  4. 既然国际人权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包括国家确保提供保护防止对隐私权享受任意干预的义务,成员国应审查当前的法律和实践,以便确保建立充分的保障在各级保健和社会福利服务中保护机密性。

  5. 负责培训保健和福利工作者的部门应该确保在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护理方面的充分的教育和培训是他们的基本训练方案的一部分。为此应注重使受培训者理解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易受伤害群体的特别要求。要让受过训练的人充分了解构成世界卫生组织艾滋病战略中心要素的社会政策和公共卫生基本原理中包含的道德和人道原则,包括他们有义务在实施治疗前,包括在进行人体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化验前,须获得患者/服务对象的知情的同意,有义务保证不仅仅由于怀疑或证实的人体免疫缺陷病毒的状况而在提供治疗,护理或服务方面进行歧视。

  6. 应重新评估所有涉及处理带有或感染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的人的专业的做法,必要时应修改或提出行为守则,确保专业人员充分保护这类人得到和享受保健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应考虑确保专业行为守则的实施办法包括可对在此方面违背专业道义责任的专业人员采取纪律措施。凡是认为为之施行治疗的专业人员未按道义准则行事的个人均应有权寻求适当的补救措施。

C. 地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

  7. 负责规划、设计和执行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宣传和教育运动的国家和地方艾滋病方案应确保与此类运动针对的社区和群体成员协商。社会有责任提供支持和必要的实际手段,使一切个人均能在行为上采取负责任的态度,避免人体免疫缺陷病毒传播的危险。上述运动必须结合促进尊重人权和道义及人道主义原则,特别是有义务避免基于种族血统、信仰、性别、性倾向、健康状况、职业、经济和社会地位或生活方式的污蔑和歧视,并提倡容忍和无偏见的态度。

  8. 必须鼓励大众媒介协助防止视而不见和盲目乐观倾向,协助开展针对阻碍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护理工作的偏见、污蔑和歧视态度的斗争,为此要由国家和地方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方案管理人员以定期情况介绍会的形式获得大众媒介的参与和合作,并要为之提供准确的和最新的资料。

  9. 在共同以协调一致方式展开与艾滋病这一流行病的斗争时,欧洲区域各成员国必须确保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全球艾滋病方案和其他国际、多变及双边援助方案从技术和资金援助上使资源有限的地区得到不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