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 艾滋病
 

适用于感染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和后天免疫缺损综合症(艾滋病)情况下的人权、伦理和人道基本原则的权利和人道宣言

通过日期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2年3月3日第1992/82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2/82号决议

   

权利和人道:促进和实现人权与责任国际运动,

  忆及《世界人权宣言》和其后的法律文书以及被普遍承认的伦理和人道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条,该条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又重申,社会的充分和全面发展要求在法律、经济和社会地位、取得社会资源方面尊重妇女的平等权利,儿童由于他们身心发展的要求,需要在自由、尊严、安全的条件下得到法律的保护、特殊的照顾和帮助,

  深信人皆有爱心、理解和同情,皆有对所属社会做出贡献的需要,

  又重申:所有个人和社会机关均有责任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尊严,有责任在生活行为中遵守伦理和人道的原则,

  忆及在《联合国宪章》中,各成员国承诺共同或单独采取行动,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健康和有关的问题,保证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承认人类免疫缺损病毒(HIV)现已在全世界扩散,跨越了种族、阶级、年龄、性别和性习俗的界线,造成了后天免疫缺损综合症(艾滋病)的流行,

  承认全球正在行动,设法解决HIV和艾滋病问题,但深信个人、社区、国家和国际还须进一步采取紧急行动,在尊重人权、伦理和人道原则的基础上,与HIV的扩散作斗争,照顾患者,处理HIV和艾滋病的社会和经济方面问题,

  宣布下列《宣言》为各级针对HIV和艾滋病作出反应的决策和行动标准,

一、人权、伦理和人道基本原则

  第1条,所有政府间组织、国际机构、国家、公共和私人机构、机关、公司、组织、专业协会和其他团体以及个人均须尊重每人的人权,尊重伦理和道德原则,在有效处理HIV和艾滋病问题上这种尊重绝不可无。

(a) 国际人权标准

  第2条,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国际法所承认的权利。在公共卫生方面,以下人权标准犹为重要: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自由和个人安全;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受歧视;私隐或家庭生活不受任意侵犯;迁徙自由;为免于迫害在他国寻求和取得避难的权利;缔结婚约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工作权利、享受足以保证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包括住房、衣、食的权利;实现尽可能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由于失业、疾病、残疾、丧偶或年老等原因丧失生计时享受保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参与社区文化生活的权利;分享科学进步及其成果的权利。

  第3条,为了尊重生命权,尊重享有尽可能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各国有义务保护大众的健康,包括提供适当的信息、教育和支持,使个人得到发展和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自己和其他人免受感染。

  第4条,尊重生命权还包括尊重人民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无论其健康状况如何。这要求承认病者或残疾者有权尽其潜力参与社会,又反过来又要求提供一个支持性的环境,使病者能够“积极生活”,充分发挥其潜力和创造性。

  第5条,尊重身体完整、免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要求任何人不得在不知情、非自愿情况下接收任何医疗化验、治疗或研究。

  第6条,根据国际法,不歧视原则禁止以任何理由,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使人在享有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受到歧视。“或其他地位”一词应解释为包括个人情况、职业、生活方式、性习俗和健康状况。不歧视的原则还要求所有人都有接受教育、医疗保健、住房和社会其它资源的平等机会。

  第7条,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业已确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在公共当局管理和保护的任何领域施行法律或实践上的歧视行为。因此,不歧视的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政策和做法,包括那些有关旅行管理条例、入境要求和移民的政策和措施。

  第8条,所有病者或残疾者,包括HIV和艾滋病感染者,均有权享有基本人权和自由,不得受任何无理限制。

  第9条,尊重个人私隐、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人权标准要求公共当局、私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除非根据法律和职业道德有严格理由,否则绝不得对外泄露所得的个人或医疗资料。

  第10条,国家保护隐私权、确保法律保护这项权利不受任意干涉的责任包括有义务制订充分的保障,在卫生和社会福利部门各级实行保密。

  第11条,联合国成员国承诺有义务联合和单独地采取行动,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健康和有关问题,保证人权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要求富国帮助经济上欠发达的国家,努力改善公共卫生,注意HIV和艾滋病的健康、社会和经济各个方面。

(b) 道德原则

  第12条,国际社会已经公认一套公正平等决策的道德原则。在HIV和艾滋病问题上,最重要的是特别在医疗和社会工作领域主导国家决策和专业行为的道德原则。

  第13条,尊重福祉善行的原则要求决策者权衡议定政策的好处和可能的害处,仅采纳利大于弊的政策。

  第14条,尊重平等、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决策者保证人民能合理地分到政策的好处和负担,在确定谁应受某项既定政策之益害时务须遵守不歧视的原则。它还要求政策确保社会中人人享有平等机会,得到满足人类基本需要所必须的各种商品和服务。

  第15条,为了尊重人的尊严和个人自主权,人人应能自由地对自己的生活作出决定,只要这种决定不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还要求保护人人不受他人的无理干涉。

  第16条,在健康方面,为了尊重人的尊严和个人自主权,决策者应保证所有个人和社区均能得到必要的信息和支持,使人能对自己的健康、幸福和医疗保健作出恰当的决定。

  第17条,职业道德要求所有专业人员,包括卫生保健、社会福利、法律和保险业人员,对专业工作中从顾客得来的所有个人资料做到严格保密。

  第18条,职业道德要求卫生专业人员有责尊重患者的尊严和自主权,在任何医疗化验、施药或其他治疗之前,或参与研究项目之前,事先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19条,医疗道德还要求卫生专业人员必须尽其所能治疗所有求医者,不得以患者的病情或丧失能力的起因或性质为由表现任何歧视和偏见。

  第20条,国际公认的职业标准要求社会工作者有道义责任同工作对象保持相互信任的关系,维护私隐,坚持保密,尊重对方个人的目标、责任和不同意见。这项责任系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前提,要求社会工作者尽其所能保证工作对象能不受不必要的压力、无理干涉和限制,在完全了解情况之后自由地作出决定。

(C) 人道的原则

  第21条,实现公正和人道的社会要求所有个人和组织都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遵守那些反映世界宗教和文化所共有的全人类价值的人道主义原则。

  第22条,所有个人、组织、私营机构和公共当局均有义务尊重全体人民的权利和尊严,包括有责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23条,尊重所有人的价值平等、尊严和自主权要求容忍他人的不同信仰、意见、生活方式和其他特性。

  第24条,同情心是世界所有主要宗教的基本教义,应主导个人、社区和全社会对他人的不幸和痛苦作出反应。

  第25条,每人都是独一无二,应有机会发展自身的潜力和创造性,对社会作出独特的贡献。不管健康与否,每人都需要滋润和支持的环境。易受害者需受保护,处境不利者可能需要帮助和支持。所有个人都与政府一样共同有责。满足这些需要。

  第26条,人类团结的责任要求人人合作,努力防止和缓解人类的痛苦,反对不公正的现象。

  第27条,在国际上,共同责任要求大家作出协调努力,为全人类谋求正义,普遍尊重人权。也要求各国公平地分担责任,要求国际社会较富的成员支持较穷的国家和社区,努力尊重这些权利,满足穷国人民的需要。

二、保护大众健康和幸福与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关系

  第28条,保护大众健康和幸福是各国政府的义务,但在决定它们的法律、政策和做法时,各国和决策者必须尊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具体而言,绝无道理随意歧视任何个人或社会群体、不允许他们享有自己的基本权利。

  第29条,尊重人权和保护大众健康和幸福是彼此联系、相互依存,这一点需要在制订卫生和其他公共政策及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得到承认。

  第30条,国际人权文书确认,个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过程中,只须接受经法律确定的限制,目的仅仅是保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保护大众的健康。

  第31条,国际人权原则要求为保护大众而实行的法律和措施不得任意剥夺个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仅仅根据疾病或感染而惩罚某一个人,自然也没有任何理由仅仅因某人已受或可能受人体免疫缺损病毒感染而限制其权利和自由。

  第32条,关于保护大众健康,国际人权法和公共卫生法律和惯例确认,限制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公共卫生措施仅在以下范围内为合理:

  •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严格出于保护大众健康的需要;
  • 绝对与政策或限制性措施的好处相称;
  • 只是为了实现预期侵犯和限制性最少的方法;
  • 非任意针对某一个人、群体或社会阶层。

  第33条,仅以HIV感染为由隔离被认为HIV或艾滋病感染者不会给大众健康带来任何好处,因为HIV并非通过偶然接触或呼吸途径所传播。而且,歧视HIV和艾滋病感染者或被认为有危险传染者,排斥他们,结果反而会威胁到大众的健康和福祉。因为担心歧视、担心排斥可能会使那些知道自己已被感染的人设法避开卫生和其他公共当局。结果更难接触到那些最需要信息、教育和咨询的人,从而妨碍预防HIV扩散的努力。

  第34条,因此,采取强迫措施,例如隔离HIV怀疑或实际感染者,不仅侵犯了该人的权利,而且也违背了国家保护大众健康的义务。

  第35条,保护大众健康的责任要求各国采取措施,保护HIV和艾滋病感染者不受歧视和社会排斥。各国应重新检查它们的公共卫生法律和规定,废除或修订一切不合理的强制性或带有偏见的法律或做法,建立一个支持患病者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