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难民和移民
 

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16年9月19日第71/1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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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通过解决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问题高级别全体会议的成果文件如下:

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

  我们,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及高级代表,于2016年9月19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会,讨论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问题,通过以下政治宣言。

一. 导言

  1. 自古以来,人类就一直在流动。有些人流动是为了寻找新的经济机会和新天地;另些人流动是为了逃离武装冲突、贫困、粮食无保障、迫害、恐怖主义或侵犯和践踏人权行径;还有一些人是因为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其中有些可能与气候变化有关)或其他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事实上,许多人流动是出于上述多种原因。

  2. 我们今天审议了国际社会应如何最好地应对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这一愈演愈烈的全球现象。

  3. 我们在当今世界正目睹着前所未有的人员流动。在非出生地国家生活的人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全世界所有国家都有移民存在,其中大多数人得以顺利流动。2015年,移民人数超过2.44亿,其增长速度超过世界人口增长。然而,有大约6 500万人被迫流离失所,其中包括2 100多万难民、300万寻求庇护者和4 000多万境内流离失所者。

  4. 一年前,我们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这表示我们清楚地认识到移民为包容型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这种贡献使我们的世界变得更加美好。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带来巨大的惠益和机会,但常被低估。另一方面,大量被迫流离失所者和非正常移民往往构成错综复杂的挑战。

  5. 我们重申《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我们也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并回顾国际人权核心条约。我们重申并将充分保护所有难民和移民的人权,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所有人都是权利持有人。我们的应对举措将显示我们对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适用的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充分尊重。

  6. 虽然难民和移民的待遇另有法律框架规定,但他们享有同样的普世人权和基本自由。他们也面对许多共同的挑战,存在类似的弱势,包括在大规模流动过程中。“大规模流动”可被理解为反映了若干考虑因素,包括:涌来的人数;经济、社会和地理环境;接收国的应对能力;突如其来或旷日持久的流动的影响。该词语并不包括诸如移民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的正常流动。“大规模流动”可涉及难民或移民的混合流动。他们流动的原因不同,但所走的路线可能相似。

  7. 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问题具有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人道主义和人权方面的跨界影响。这些都是全球现象,需要全球对策和全球解决办法。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独自管控这种流动。邻国或过境国尤受影响,其中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多已不堪重负,影响其自身的社会经济凝聚力和发展。此外,久拖不决的难民危机如今已司空见惯,对难民本人以及对收容国和收容社区都造成长期影响。为了帮助收容国和收容社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8. 我们对世界各地数百万因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背井离乡的移民及其家庭成员深表同情和声援。

  9. 大规模流动的难民和移民往往面临走投无路的困境。许多人冒着巨大风险,踏上危险旅途,其中许多人可能无法生还。一些人感到不得不雇用偷运者等犯罪团伙的服务,另一些人可能陷入这类团伙的魔掌,或成为贩运的牺牲品。即便他们到达目的地,也不知会得到怎样的对待,不知会有怎样的未来。

  10. 我们决心拯救生命。我们的挑战首先是道义和人道主义的挑战。同样,我们决心找到长期和可持续的解决办法。我们将用手中掌握的一切手段,消除身处弱势的无数难民和移民遭受的虐待和剥削。

  11. 我们承认,以人道、敏感、同情和以人为中心的方式管理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问题是大家共同的责任。我们将为此开展国际合作,同时认识到应对这种流动的能力和资源各有差异。国际合作,特别是来源国或国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合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这方面的“共赢”合作对人类有着巨大惠益。国家必须对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提供符合国际法义务的全面政策支持、援助和保护。我们还回顾,我们有义务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强调他们需要安全和有尊严地生活。我们保证支持当今受影响的人们和今后参与大规模流动的人们。

  12. 我们决心着手解决造成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的根本原因,包括为此加强努力,开展预防外交,及早预防危机局势的发生。我们还将为此预防并和平解决冲突,进一步协调人道主义、发展和建设和平的努力,促进国家和国际一级的法治,保护人权。同样,我们将着手解决贫困、不稳定、边缘化和排斥以及缺乏发展和经济机会造成的流动,特别注意最弱势的民众。我们将与来源国合作,加强它们的能力。

  13.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人格在任何地方都有权得到承认。我们回顾,我们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和其他身份的任何形式歧视。然而,我们在世界许多地方却目睹越来越多的针对难民和移民的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令人非常关切。

  14. 我们强烈谴责对难民和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言行以及对他们常持有的成见,包括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成见。多样化使每个社会更加丰富多彩,并有助于社会凝聚力。对难民或移民妖魔化严重违背我们所承诺的人人享有尊严和平等的价值观。联合国是这些普世价值的诞生地和守护者,我们今天聚集在此,谴责所有这些仇外心理、种族歧视和不容忍表现。我们将采取各种步骤,制止这种态度和行为,特别是仇恨罪、仇恨言论和种族暴力行为。我们欢迎秘书长提议的打击仇外心理全球运动。我们将按照国际法,与联合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开展这场运动。这场运动将特别强调收容社区与难民和移民之间直接的人际接触,并将突出宣传难民和移民作出的积极贡献以及我们人类的共性。

  15. 我们邀请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包括难民和移民组织,参加多利益攸关方联盟,支持努力落实我们今天作出的承诺。

  16. 我们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保证“决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我们宣布,我们希望看到所有国家、所有人民和所有社会阶层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其具体目标。我们还表示,我们将首先尽力帮助落在最后面的人。今天,我们重申我们对移民或难民具体需求的承诺。《2030年议程》除其他外明确表明,我们将促进有序、安全、正常和负责的移民和人口流动,包括执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完善的移民政策。《议程》明确认识到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移民的需要。

  17. 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所有有关规定将有助于巩固移民正在对可持续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同时将解决被迫流离失所的许多根源问题,帮助在来源国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我们在《2030年议程》通过一年后的今天聚集一起开会,决心充分实现该议程对难民和移民具有的潜在意义。

  18. 我们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及其关于减少灾害风险措施的建议。已经签署和批准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的国家欢迎该协定并承诺予以执行。我们重申《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包括其中适用于难民和移民的规定。

  19. 我们注意到秘书长根据2015年12月22日大会第70/539号决定为准备本次高级别会议编写的题为“有安全和尊严:处理大规模难民和移民流动问题”的报告。我们注意到下列会议,并认识到这些会议没有政府间商定的成果,或者属区域范围:2016年5月23日和24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世界人道主义峰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2016年3月30日召开的叙利亚难民接纳途径责任分担问题高级别会议、2016年2月4日在伦敦举行的“援助叙利亚和该区域”会议和2015年10月21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索马里难民捐助会议。我们注意到下列区域举措,并认识到它们属区域性质,只适用于参与国:关于打击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问题的巴厘进程、欧洲联盟-非洲之角移民路线倡议和非洲联盟-非洲之角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倡议(喀土穆进程)、拉巴特进程、瓦莱塔行动计划以及巴西宣言和行动计划。

  20. 我们认识到境内流离失所的人数极为庞大,而且这些人有可能作为难民或移民在其他国家寻求保护和援助。我们注意到需要思考有效战略以确保境内流离失所者获得充分保护和援助,并预防和减少这种流离失所。

  承诺

  21. 今天,我们核可了对难民和移民都适用的一系列承诺以及分别对难民和移民适用的一系列承诺。我们在这样做时考虑到各国不同的实际情况、能力和发展程度,并尊重各国的政策和优先事项。我们重申对国际法的承诺,并强调本宣言及其附件的执行方式应符合国际法赋予各国的权利和义务。有些承诺主要适用于某一群体,或许也可适用于另一群体。此外,虽然这些承诺均以我们今天所审议的大规模流动情况为背景,但其中许多承诺也可能适用于正常移民情况。本宣言附件一载有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并概述了在2018年制定难民问题全球契约前的各个步骤。附件二说明了在2018年制定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前的各个步骤。

二. 对难民和移民的承诺

  22. 我们强调必须统筹处理所涉问题,将确保本着以人为中心、敏感、人道、有尊严、促进性别平等的宗旨迅速接收所有抵达本国的人员,特别是大规模流动的人员,无论难民还是移民。我们还将确保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23. 我们认识到并将按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解决与大规模流动的难民和移民一起跋涉的所有处境脆弱者的特殊需要,包括处境危险的妇女;儿童(特别是孤身儿童或与家人失散的儿童);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成员;暴力受害者;老年人;残疾人;因种种原因受歧视的人;土著人民;人口贩运受害者;偷运移民活动中遭受剥削和虐待的受害者。

  24. 我们认识到,各国有权利也有责任管理和控制本国边境,因此我们将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等国际法规定的适用义务,实施边境控制程序。我们将在边境控制和管理方面促进国际合作,将此作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包括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非法贸易有关的问题。我们将确保在边境地区工作的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得到培训,使其尊重所有跨越或试图跨越国际边境者的人权。我们将加强国际边境管理合作,包括培训和交流最佳做法方面的合作。我们将强化这方面的支持,酌情帮助建设能力。我们重申,根据不推回原则,不得在边境将人推回。我们还承认,在遵守这些义务和原则的同时,各国有权采取措施,防止非正常过境行为。

  25. 我们将努力收集关于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的准确信息。我们还将采取措施,正确识别他们的国籍以及流动原因。我们将采取措施,确定那些以难民身份寻求国际保护的人。

  26. 我们将继续保护所有过境者和抵达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我们强调,那些在途中遭受身心折磨的人们抵达后的迫切需要必须立即予以满足,不得有歧视,也不论他们的法律地位或移民身份或交通工具为何。为此,我们将考虑应要求为接收大量难民和移民的国家提供适当支助,帮助它们建设能力。

  27. 我们决心解决不安全流动问题,特别是非正常流动。我们在这样做时将不妨碍寻求庇护的权利。对于许多难民和移民遭受的剥削、虐待和歧视,我们将予以打击。

  28. 我们对许多人在途中丧生深感关切,赞扬已为援救海上落难者作出的努力。我们承诺加强国际合作,加强搜救机制。我们还将致力于更好地提供关于海上受困人员和船只准确位置的数据。此外,我们将加强对危险或偏僻路线沿岸援救工作的支持。我们将首先提请注意使用此类路线的风险。

  29. 我们认识到妇女和儿童在来源国至抵达国途中特别易受伤害,包括可能遭受歧视和剥削以及性、身、心三方面的摧残、暴力、贩运和当代形式奴役,将采取步骤加以解决。

  30. 我们鼓励各国克服移民和流动人口以及难民和受危机影响的民众在艾滋病毒方面的脆弱性,满足他们在保健方面的具体需要,采取步骤减少污名化、歧视和暴力,并审查因艾滋病毒而限制入境的政策,以取消这类因艾滋病毒而限制人们和将他们推回的做法,帮助他们获得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以及护理和支持服务。

  31. 我们将确保对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问题采取的措施具有性别视角,促进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并充分尊重和保护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我们将竭尽全力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提供性和生殖保健服务。我们将应对针对难民和移民妇女和女童的多重而交叉的歧视。与此同时,我们认识到难民和移民社区中的妇女所作的显著贡献和发挥的领导作用,因此将努力确保她们充分、平等和有效参与制定地方解决方案和开拓机会的工作。我们将考虑妇女、女童、男童和男子不同的需要、脆弱之处和能力。

  32. 我们将保护所有难民和移民儿童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其身份如何,并将始终首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孤身儿童和与家人失散的儿童;我们将把他们交给相关国家保护儿童机构和其他有关当局照料。我们将履行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承担的义务,努力提供基本的保健、教育和心理社会发展,并登记在境内出生的所有人。我们决心确保所有儿童在抵达若干月后就能入学,并将为此优先提供预算,包括酌情支持收容国。我们将努力为难民和移民儿童提供有利环境,使他们充分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发挥自己的能力。

  33. 我们重申,所有跨越或试图跨越国际边境的人都有权在其法律身份、入境和居留问题处于评估时享有正当程序;因此,我们将考虑审查将跨境流动定为犯罪的政策。我们还将寻求以其他方式替代在评估期间予以拘留的做法。此外,我们认识到,为确定移民身份而予以拘留很少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我们将只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这种措施,而且安排在限制最少的场所,尽量缩短时间,给予能尊重他们人权的条件,并在方式方法上首先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同时我们将努力结束这种做法。

  34. 我们重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两个有关议定书的重要性,因此鼓励批准、加入和执行关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有关国际文书。

  35. 我们认识到,大规模流动的难民和移民面临被贩运和强迫劳动的风险更大。我们将充分尊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大力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活动,以期消除这种现象,包括为此采取针对性措施,查明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或有此风险的人。我们将为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提供帮助。我们将努力在流离失所者中防范贩运人口活动。

  36. 为了打击和取缔所涉犯罪网络,我们将审查国家立法,确保遵守关于偷运移民、贩运人口和海上安全的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我们将执行《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全球行动计划》,酌情制订或更新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国家和区域政策。我们注意到《非洲联盟非洲之角关于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倡议》、《东南亚国家联盟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行动计划》、《2012-2016年欧洲联盟取缔贩运人口活动战略》和《西半球打击贩运人口工作计划》等区域举措。我们欢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区域和双边基础上加强防范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以及起诉贩运者和偷运者方面的技术合作。

  37. 我们赞同解决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的推动因素和根本原因,包括被迫流离失所和持久未决的危机。这种做法将减少脆弱性,消除贫困,改善自力更生和应对能力,确保强化人道主义与发展之间的联系,并改善与建设和平工作之间的协调。这将要求在联合和公正的需求评估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采取协调的对策,并要求各机构任务相互配合。

  38. 我们将采取措施,在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的基础上,提供足够、灵活、可预测和一贯的人道主义资助,使收容国和收容社区既能应对眼前的人道主义需求,又能应对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要解决人道主义资金缺口,酌情考虑增加资源。我们期待会员国、联合国机构和其他行为体之间以及联合国与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之间酌情在这方面密切合作。我们希望看到创新筹资策略,为受影响的社区进行风险融资,并采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透明度、更多使用国家救助人员、扩大现金援助的使用、减少重叠、增加与受惠者的联系、减少专用资金和统一报告等其他增效手段,确保更有效地使用现有资源。

  39. 我们承诺打击我们社会中存在的对难民和移民的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歧视。我们将采取措施,酌情改善难民和移民的安置和融入,特别是在获得教育、保健、司法服务和语言培训方面。我们认识到,这些措施将减少边缘化和激进化的风险。国家将与相关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信仰组织)、私营部门、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一起酌情制订有关安置和融入的政策。我们也指出,难民和移民有义务遵守收容国的法律法规。

  40. 我们认识到改善数据收集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改善国家当局的数据收集工作,将为此加强国际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等渠道进行合作。这种数据应按性别和年龄分类,并包括以下信息:正常和非正常流动、移民和难民流动的经济影响、人口贩运活动、难民、移民和收容社区的需要以及其他问题。我们将依照适用的数据保护国家立法及适用的保护隐私国际义务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三. 对移民的承诺

  41. 我们承诺在任何时候都保护所有移民的安全、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我们将相互密切合作,促进并确保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包括回返和重新接纳,同时考虑各国的立法。

  42. 我们承诺按照有关国际法保障移民国外的群体的权利,保护他们的利益,并给予援助,包括通过领事保护、援助与合作等途径。我们重申,人人都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自己的祖国,并有权回返自己的祖国。与此同时,我们回顾,每个国家都有决定让谁入境的主权权利,同时应遵循自身的国际义务。我们还回顾,各国必须在按照国家法律确认国籍后重新接纳回返的国民,并确保妥善接收他们,不无故拖延。我们将采取措施,让移民了解抵达和住留过境国、目的地国和回返国的各个流程。

  43. 我们承诺处理造成或加剧大规模流动的推动因素。我们将分析来源国等地方造成或助长大规模流动的因素,并采取对策。我们将开展合作,创造条件,使社区和个人能够在自己的家园过着安宁和富足的生活。移民应该是自主选择,而非迫不得已。我们将采取措施,尤其是采取措施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目标包括消除极端贫困和不平等;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在国际人权和法治的基础上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为平衡、可持续和包容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条件;防止环境退化;确保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

  44. 我们认识到,缺乏教育机会往往是促使移民的一个因素,尤其对年轻人而言;因此,我们承诺加强来源国的能力,包括教育机构的能力。我们还承诺改善来源国的就业机会,特别是年轻人的就业机会。我们还承认移民对来源国人力资本的影响。

  45. 我们将考虑审查我们的移民政策,检查可能存在的并非有意的不良后果。

  46. 我们还认识到,国际移民是一个多层面的现实情况,对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发展关系重大,需要采取一致和全面的对策。移民可以对收容社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对创造全球财富作出积极而深远的贡献。他们可有助于因应收容社会的人口结构趋势,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和其他难题,同时为收容社会的经济带来新的技能和活力。我们承认移民对来源国的发展惠益,包括海外侨民参与经济发展和重建。我们将致力于减少劳动力流动的成本,促进劳力输出国和接收国之间合乎道德的招聘政策和做法。我们将促进收发移民汇款的双方国家更快、更便宜和更安全地完成收付工作,包括降低交易成本,便利侨民与其来源国之间的互动。我们希望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这些贡献能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加强。

  47. 我们将确保有关移民的各方面工作纳入全球、区域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计划以及人道主义、建设和平、人权政策和方案。

  48. 我们吁请尚未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0的国家考虑这样做。我们还吁请尚未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的国家酌情考虑加入。此外,我们指出,移民享有国际法各种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保护。

  49. 我们承诺加强移民问题全球治理。因此,我们热忱支持并欢迎目前已达成协定,将国际移民组织这一被其成员国视为全球移民问题牵头机构的组织以联合国联系组织的身份,与联合国建立法律和工作上的进一步联系。11我们期待这一协定的落实。这将有助于更全面地援助和保护移民,帮助各国解决移民问题,并促进移民和有关政策领域之间的进一步协调。

  50. 我们将酌情与有关国家当局合作,根据需要公正地援助正在经受冲突和自然灾害的国家境内的移民。我们注意到危机国家移民倡议以及南森倡议所产生的在灾害和气候变化情况下保护跨境流离失所者议程,并认识到并非所有国家都参加了这两个倡议。

  51. 我们表示注意到全球移民小组为制定关于保护处境脆弱移民人权的原则和实际指南而开展的工作。

  52. 我们将考虑针对处境脆弱(尤其是孤身和失散儿童)但没有资格作为难民获得国际保护的移民和可能需要援助的移民待遇问题制定符合国际法的无约束性指导原则和自愿准则。在制定这些指导原则和准则时,将利用国家主导的进程,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并征求负责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国际移民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相关实体的意见。这些将补充保护和协助移民的国家努力。

  53. 我们欢迎一些国家愿意对不符合难民资格但因自己国家的条件而无法回返的移民提供暂时保护。

  54. 我们将按照国际法,在现有的双边、区域和全球合作和伙伴关系机制基础上,根据《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移民提供便利。我们将为此加强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包括通过区域协商进程)、国际组织、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区域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相关私营部门招聘人员和雇主、工会、民间社会、移民和侨民团体之间的相互合作。我们认识到身处接收移民第一线的地方当局的特殊需要。

  55. 我们确认联合国系统内包括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第一次和第二次高级别对话在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方面取得的进展。我们将支持加强移民问题全球和区域对话,并深化合作,特别是交流最佳做法,互相学习,制定国家或区域举措。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的宝贵贡献,并承认移民与发展多利益攸关方对话的重要性。

  56. 我们申明,不应因儿童本人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而对儿童定罪或采取惩罚措施。

  57. 我们将考虑促进安全、有序、正常移民的机会,酌情包括创造就业以及所有技能水平的劳动力流动、循环移民、家庭团聚和教育方面的机会。我们将特别关注适用的移民工最低劳工标准,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并关注招聘以及与移民有关的其他费用、汇款流动、技能和知识转移、为年轻人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

  58. 我们大力鼓励来源国或国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其他有关国家开展合作,确保按照所有国家的国际义务,并考虑符合国际法的国内立法,允许在目的地国无居留许可的移民安全、有序、有尊严地回返来源国或国籍国,最好是自愿回返。我们指出,回返和重新接纳方面的合作是在移民问题上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合作将包括确保妥善识别身份和提供有关旅行证件。任何类型的回返,无论自愿与否,都必须符合我们根据国际人权法承担的义务,并遵守不推回原则。此外还应该尊重国际法的规则,并且必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和正当程序。我们确认应该充分执行现有的重新接纳协定,并承认这些协定只适用已加入的国家。我们支持加强回返人员接待工作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应该特别关注处境脆弱的回返移民的需求,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贩运活动受害者。

  59. 我们再次承诺保护移民儿童的人权,因为他们处境脆弱,特别是孤身移民儿童,承诺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教育和心理服务,确保在所有的相关政策中,首要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

  60. 我们认识到需要解决移民妇女和女童的特殊处境和弱势问题,为此除其他外,需将性别视角纳入移民政策,加强国家打击性别暴力包括打击贩运人口以及歧视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法律、制度和方案。

  61. 我们认识到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为促进移民福祉和融入社会所作的贡献,尤其是在极端不利的条件下作出的贡献,并认识到国际社会对此给予的支持,因此鼓励各国政府与民间社会进一步互动,找到回应国际移民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的办法。

  62. 我们注意到,负责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彼得·萨瑟兰先生将在2016年底提交报告,其中将提出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和联合国参与移民问题的建议。

  63. 我们承诺在2016年开展政府间谈判,最终在2018年举行的政府间会议上通过一个促进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的全球契约。我们邀请大会主席作出安排,确定与谈判进程有关的方式、时间安排和其他实际问题。关于该进程的进一步详情见本宣言附件二。

四. 对难民的承诺

  64. 我们认识到武装冲突、迫害和暴力,包括恐怖主义,都是导致难民大规模流动的因素,因此将努力从根源上解决此类危机局势,预防或以和平手段解决冲突。我们将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预防冲突,并达成所需的长期政治解决办法。各国和联合国开展预防外交和早期应对冲突至关重要。增进人权也是关键所在。此外,我们还将在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促进善治、法治、有效、负责和包容的体制以及可持续发展。我们认识到,如果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流离失所现象就可以减少,因此再次承诺维护人道主义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我们还确认,我们尊重冲突中保护平民规则。

  65. 我们重申,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2及其1967年《议定书》13是国际难民保护制度的基础。我们确认缔约国充分和有效执行这两项文书的重要性,确认这两项文书所体现的价值。我们满意地注意到,目前已有148个国家加入其中一项或全部两项文书。我们鼓励非缔约国考虑加入这两项文书,并鼓励有保留的缔约国考虑撤回保留。我们还确认,国际难民文书的一些非缔约国也在收容难民方面展现了慷慨做法。

  66. 我们重申,国际难民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为加强难民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这方面,我们将确保为所有需要的人提供保护。我们表示注意到一些区域难民问题文书,例如《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14和《卡塔赫纳难民宣言》。

  67. 我们重申尊重庇护制度和寻求庇护的权利。我们还重申根据国际难民法尊重和遵守不推回的基本原则。

  68. 我们着重指出,国际合作是难民保护制度的核心。我们认识到难民大规模流动给国家资源造成的负担,特别是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负担。为满足难民和接收国的需要,我们承诺更公平地分担收容和支助世界难民的负担和责任,同时考虑到各国已作贡献和不同的能力和资源。

  69. 我们认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应与包括收容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密切协调,在其他有关联合国实体参与下,针对每个难民大规模流动局势制定和提出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措施。这应采用多利益攸关方办法,广泛动员国家和地方当局、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民间社会伙伴(包括信仰组织、侨民组织和学术界)、私营部门、媒体和难民本身参与其中。本宣言附有这样一个全面框架。

  70. 我们将确保难民接纳政策或安排符合我们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我们期待消除行政障碍,尽可能加快难民接纳程序。我们将酌情协助各国尽早对难民进行有效的登记和记录。我们还将促进对儿童采用适合儿童的程序。与此同时,我们认识到,难民在所选国家提出庇护申请的能力可加以规定,但前提是确保他们能够在其他地方获得和享受保护。

  71. 我们鼓励采取措施,帮助难民获得民事登记和记录。在这方面,我们认识到早期和有效登记和记录的重要性,这是一种保护工具,也方便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72. 我们认识到,无国籍状态可能会成为被迫流离失所的根本原因,而被迫流离失所也会导致无国籍状态。我们表示注意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已行动起来,以期在十年内结束无国籍现象,我们鼓励各国考虑为减少无国籍现象可采取的行动。我们鼓励那些尚未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5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6的国家考虑加入这两项公约。

  73. 我们认识到,难民营应属例外情形,应尽可能作为应对紧急情况的一项临时措施。我们注意到,全球难民中有60%生活在城市,只有少数难民生活在难民营中。我们将确保因地制宜地向难民和收容社区提供援助。我们着重指出,收容国在确保难民营和安置点的平民性质和人道主义性质方面负有首要责任。我们将努力确保武装分子的存在或活动不会破坏这种性质,并确保难民营不被用于不符合其平民性质的目的。我们将应收容国的要求并征得其同意,努力加强难民营和周边当地社区的安全。

  74. 我们欢迎收容大量难民的国家迄今所作的格外慷慨的贡献,并将努力增加对这些国家的支持。我们呼吁迅速支付相关会议上作出的认捐。

  75. 我们承诺争取在难民局势一出现便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积极促进持久解决办法,特别是对于久拖不决的难民局势,重点是可持续和及时、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此种回返包括遣返、重返社会、恢复和重建活动。我们鼓励各国和其他相关行为体以拨付资金等各种形式提供支持。

  76. 我们重申,自愿遣返不必以来源国实现政治解决为前提条件。

  77. 我们打算扩大第三国接纳或重新安置难民的合法渠道的数目和范围。除了减轻难民的苦难以外,这对于收容大量难民的国家和接纳难民的第三国也有裨益。

  78. 我们敦促尚未设立重新安置方案的国家考虑尽早设立这一方案,并鼓励已经设立这一方案的国家考虑扩大方案规模。我们的目标是提供接纳难民的重新安置地点和其他合法渠道,使其规模能够满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确定的年度重新安置需求。

  79. 我们将考虑:扩大现有人道主义收容方案;可能的临时后送方案,包括医疗后送;帮助家庭团聚的灵活安排;对个体难民的私人赞助;难民的劳工流动机会,包括通过私营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教育机会,如奖学金和学生签证。

  80. 我们致力于向难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确保对保健、住房、食物、水和卫生设施等关键救生部门的必不可少的支助。我们承诺在这方面支持收容国和收容社区,包括利用当地现有知识和能力。我们将支持既有益于难民也有益于收容社区的社区发展方案。

  81. 我们决心为所有难民儿童提供有安全学习环境的高质量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并在流离失所最初发生后几个月内即做好这一工作。我们承诺为收容国提供这方面的支持。包括收容社区在内的民众获得优质教育,这可为流离失所儿童和青年提供基本保护,特别是在冲突和危机的情况下。

  82. 我们将支持难民子女的儿童早期教育。我们还将促进大学教育、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在冲突和危机局势中,高等教育是变革的强大推动力,它庇护和保护青年男女这一关键群体,维系他们对未来的希望,促进包容和不歧视,并且是恢复和重建冲突后国家的推动力量。

  83. 我们将努力确保难民社区的基本保健需求得到满足,妇女和女童有机会获得基本的保健服务。我们承诺为收容国提供这方面的支持。我们还将酌情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内制定难民保护国家战略。

  84. 我们欢迎各国采取的积极步骤,鼓励收容国政府考虑向难民开放劳动力市场。我们将努力加强收容国和收容社区的韧性,例如帮助他们创造就业,制订创收计划。在这方面,我们认识到青年人的潜力,并将努力创造条件,促进增长、就业和教育,使青年人成为发展的推动者。

  85. 为应对难民大规模流动带来的挑战,各类人道主义和发展行为体需要密切协调。我们承诺在规划和行动中以受影响最大的人为中心。收容国政府和收容社区可能需要联合国有关实体、地方当局、国际金融机构、区域开发银行、双边捐助方、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支持。我们大力鼓励所有这些行为体采取联合应对措施,加强人道主义行为体与发展行为体之间的联系,促进机构任务之间的合作,并帮助建立自力更生能力和韧性,为可持续解决办法奠定基础。除了满足直接的人道主义和发展需要以外,我们还将努力支持受难民大规模流动影响地区的环境、社会和基础设施的恢复。

  86. 我们关切地注意到难民的需求与现有资源之间存在很大差距。我们鼓励广大捐助方提供支持,我们将采取措施使人道主义筹资更加灵活,更可预测,并减少指定用途,增加多年期资金,以弥补这一差距。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等联合国实体以及其他有关组织需要充足的资金,以便能够以可预测的方式有效开展活动。我们欢迎世界银行和多边开发银行更多参与,并欢迎受影响社区获得优惠发展资金的机会增加。此外,在今后几年中,私营部门投资支持难民社区和收容国显然至关重要。民间社会也是世界每个区域满足难民需求的关键伙伴。

  87. 我们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加拿大、埃塞俄比亚、德国、约旦、墨西哥、瑞典和秘书长将于2016年9月20日主办一次难民问题高级别会议。

五. 落实和审查我们的承诺

  88. 我们认识到,需要作出安排来确保系统地落实和审查我们今天所作各项承诺。因此,我们请秘书长酌情参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保将会员国和联合国对于今天高级别会议上所作承诺的落实进展情况纳入提交大会的定期评估范围。

  89. 此外,我们设想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定期高级别对话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应包含对本宣言相关方面的审查。

  90. 我们认识到,受难民和移民大规模流动影响的收容国和收容社区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方案支助,因此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七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如何提高效率和业务效力,并增强全系统一致性,如何加强联合国与国际金融机构和私营部门的互动,以充分履行本宣言概述的各项承诺。

  2016年9月19日

  第3次全体会议

附件一

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

  1. 当今难民流离失所的规模和性质要求我们在难民大规模流动中以可预见的方式采取综合行动。我们在国际合作以及负担和责任分担原则基础上采取全面的难民应对措施,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帮助难民,并支持相关收容国和收容社区。

  2.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将与包括收容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密切协调,在其他有关联合国实体参与下,针对每个难民大规模流动局势制定和提出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全面的难民应对措施应采用多利益攸关方办法,广泛动员国家和地方当局、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区域组织、区域协调和伙伴关系机制、民间社会伙伴(包括信仰组织和学术界)、私营部门、媒体和难民本身参与其中。

  3. 虽然每个难民大规模流动局势都性质不同,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最佳做法并根据具体情况,下文所述要素提供了一个以人为中心的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

  4. 我们设想每一个难民大规模流动局势,包括久拖不决的局势,都应有一个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作为但凡有总体人道主义应对措施都应包括的一个不可分割而又独特的一部分,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接收和接纳

  5. 在难民大规模流动伊始,接收国考虑到国家能力和国际法律义务,酌情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国际组织和其他伙伴合作,在其他国家应请求提供的支持下,按照国际义务,将:

    (a) 确保尽可能采取措施,查明需要国际难民保护的人,提供充足、安全和有尊严的接待条件,尤其重视有特殊需要者、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儿童保护、家庭团聚、预防和应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支持接收社区和社会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b) 考虑到难民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具体需要、贡献和心声;

    (c) 评估和满足难民的基本需求,包括提供途径使他们能获得充足的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食物、营养、住房、心理社会支助和保健,包括性和生殖健康,并在需要时向收容国和收容社区提供这方面的援助;

    (d) 对寻求难民保护的人进行逐个登记和记录,包括在他们抵达首次寻求庇护的国家后尽快进行登记和记录。为此可能需要在生物鉴别技术以及其他技术和资金支持等领域提供援助,在必要情况下由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与相关行为体和合作伙伴协调;

    (e) 在可能的情况下,利用登记程序查明具体援助需求,确定保护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有特殊保护问题的难民,包括面临风险的妇女、儿童(特别是孤身儿童和与家庭失散的儿童)、儿童户主家庭和单亲家庭、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心理创伤受害者和性暴力幸存者以及残疾难民和老年人;

    (f) 努力确保在境内出生的难民儿童一出生就能获得登记,并视情况尽快为难民获得其他必要的民事地位文件提供适当帮助,如结婚证、离婚证和死亡证明等;

    (g) 采取措施,并提供适当的法律保障,维护难民的人权,以确保难民的安全,并采取措施回应收容国的合理安全关切问题;

    (h) 采取措施维护难民营和安置点的平民性质和人道主义性质;

    (i) 采取措施确保庇护体系的公信力,包括为此而在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开展协作,并便利不符合难民地位资格者的回返和重新接纳。

对当前和长期需求的支持

  6. 各国酌情与多边捐助方和私营部门伙伴合作,经与接收国协调,将:

    (a) 调动足够的资金和其他资源,以满足在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内确定的人道主义需求;

    (b) 以及时、可预测、一致和灵活的方式提供资源,包括通过与国家、民间社会、信仰组织和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建立的更广泛伙伴关系提供资源;

    (c) 采取措施,把现有为发展中国家设立的融资贷款计划扩大至收容大量难民的中等收入国家,同时考虑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d) 考虑为这些国家建立发展筹资机制;

    (e) 协助收容国保护受难民大规模流动影响的环境,并加强受影响的基础设施;

    (f) 视情加强对以现金为基础的交付机制和其他创新手段的支持,以有效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同时加强问责,确保人道主义援助送达受益者。

  7. 收容国将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以及联合国其他实体、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合作伙伴合作:

    (a) 根据现行人道主义原则,为难民提供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碍地获取人道主义援助的途径;

    (b) 尽可能通过卫生、教育、社会服务和儿童保护方面的公共当局等适当的国家和地方服务提供者提供援助;

    (c) 在紧急阶段一开始即鼓励难民建立难民和收容社区共同参与的对年龄和性别敏感的支助系统和网络,为此增强难民的权能,并特别强调对妇女和儿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者的保护和赋权;

    (d) 支持为人道主义应对措施做出贡献的地方民间社会合作伙伴,肯定他们的辅助贡献;

    (e) 确保人道主义和发展行为体及其他有关行为体密切合作,鼓励他们酌情进行联合规划。

对收容国和收容社区的支持

  8. 各国、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和有关伙伴将:

    (a) 在难民大规模流动发生之前或之后,实施一项联合、公正和迅速的风险和(或)影响评估,以确定并优先处理难民、国家和地方当局及因难民存在而受影响社区的所需援助;

    (b) 酌情将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以加强为收容社区和难民提供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工作;

    (c) 考虑到需求的增加和对社会服务的压力,努力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当局和其他服务提供者提供充足的资源,但不影响官方发展援助。方案应有利于难民、收容国和收容社区。

持久解决办法

  9. 我们认识到,当前世界各地数百万难民无法获得及时和持久的解决办法,达成持久解决办法是国际保护的主要目标之一。能否成功找到解决办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坚定和持久的国际合作和支持。

  10. 我们认为,应当采取行动,以达成以下持久解决办法:自愿遣返、当地解决和重新安置以及辅助接纳渠道。这些行动应包括以下要素。

  11. 我们重申创造条件以助难民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本国这一首要目标,强调需要从根源上解决暴力和武装冲突,实现必要的政治解决及和平解决争端,并协助重建工作。为此,来源国/国籍国将:

    (a) 承认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回返自己的国家;

    (b) 尊重这一权利,并遵守重新接收本国国民的义务,但应以安全、有尊严和人道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充分尊重人权;

    (c) 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

    (d) 便利回返者重新融入社会经济生活;

    (e) 考虑采取措施,便利财产归还。

  12. 为确保可持续回返和重返社会,各国、联合国组织和有关伙伴将:

    (a) 确认如果难民仍然需要国际保护,即如果他们不能重新获得自己国家的充分保护,遣返就必须在自愿基础上进行;

    (b) 规划和支持鼓励自愿和知情的遣返、重返社会及和解的措施;

    (c) 酌情支持来源国/国籍国,包括为恢复、重建和发展提供资金,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使难民能够取用重新获得国家保护和重返社会所需的法律、物质和其他支助机制;

    (d) 支持在妇女和青年的平等参与下努力促进和解和对话,尤其是与难民社区的和解和对话,并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尊重法治;

    (e) 促进包括妇女在内的难民参与和平与和解进程,并确保这类进程的成果充分支持他们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

    (f) 确保国家发展规划纳入回返者的特别需要,并促进可持续和包容的重返社会,作为预防未来流离失所的措施。

  13. 收容国考虑到自身能力和国际法律义务,酌情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以及与其他联合国实体、金融机构和其他相关伙伴合作,将:

    (a) 为那些以难民身份寻求和需要国际保护者提供合法居留,同时确认,关于任何形式永久安置的任何决定,包括可能的归化,均应由收容国作出;

    (b) 采取措施促进自力更生,为此承诺以同样有助于收容社区的方式扩大难民获得适当教育、医疗保健和服务、谋生机会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不对难民进行歧视;

    (c) 采取措施,使难民特别是妇女和青年能够最充分地利用自身技能和能力,承认难民能力增强才能更好地促进自己及所在社区的福祉;

    (d) 投资于人力资本建设、自力更生和可传授的技能,作为推动长期解决方法的重要一步。

  14. 第三国将:

    (a) 考虑通过医疗后送和人道主义接纳方案、家庭团聚以及技术移民、劳工流动和教育机会,提供或扩大重新安置机会和接纳难民的辅助途径,包括为此而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和采取行动,作为辅助措施;

    (b) 承诺分享最佳做法,向难民提供作出知情决定所需的充分信息,并保障保护标准;

    (c) 考虑扩大大规模流离失所和久拖不决局势中的重新安置和人道主义接纳方案标准,并酌情配以临时人道主义后送方案和其他形式的接纳。

  15. 我们鼓励尚未设立重新安置方案的国家考虑尽早设立这一方案,并鼓励已经设立这一方案的国家考虑扩大方案规模。这类方案自始至终应采取非歧视性做法和性别平等视角。

  16. 各国的目标是提供重新安置地点和其他合法途径,使其规模能够满足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确定的年度重新安置需要。

  

下一步行动

  17. 我们承诺落实这一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

  18. 我们邀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在今后两年里与各国接触,并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以评估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的实际应用详情,并评估其在多大程度上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发展。这一进程将参考在一系列具体局势中实施框架的实际经验。其目的是减轻收容国的压力,提高难民的自力更生能力,让更多的人可选择第三国解决办法,并支持在来源国创造有利于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的条件。

  19. 我们将在难民问题全面响应框架和上述进程的成果基础上,争取在2018年通过一项难民问题全球契约。我们邀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在其提交大会的2018年度报告中列入这一拟议的难民问题全球契约,供大会第七十三届会议与关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的年度决议一并审议。

附件二

以促进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为目标

一. 导言

  1. 今年我们将启动一个政府间谈判进程,以期通过一项促进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

  2. 这一全球契约将规定会员国关于国际移民各方面问题的一系列原则、承诺和谅解。它将对全球治理作出重要贡献,并加强国际移民问题上的协调。它将提出一个关于移民和人口流动的全面国际合作框架。它将处理国际移民的所有方面,包括人道主义、发展、人权和其他移民问题。它将遵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17和《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18 并参考2013年10月通过的《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高级别对话宣言》。19

二. 背景

  3. 我们确认移民和移民现象对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并承认移民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

  4. 我们确认,移民对可持续和包容型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还确认,国际移民实际上涉及多种因素,对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有统一和全面的对策。

  5. 我们将在国际上开展合作,确保安全、有序、正常的移民,充分尊重移民的人权并人道地对待移民,不论他们的移民身份如何。我们着重指出,需要尊重移民的尊严,并保护他们根据可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法中的不歧视原则享有的权利。

  6. 我们强调国际移民有着多层面性质,必须在此方面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与对话,并且需要保护所有移民的人权,而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尤其是在目前移民流动增加的情况下。

  7. 我们铭记,关于移民问题的政策和举措应当促进那些能考虑到这一现象的原因及后果的整体解决办法。我们承认,移民的驱动因素包括贫困、发展不足、缺乏机会、治理不善和环境因素。反过来,有利于贫困者的贸易、就业和生产性投资政策能够刺激增长和创造巨大的发展潜力。我们注意到,国际经济不平衡、贫困和环境退化,加上没有和平与安全以及缺乏对人权的尊重,都是影响国际移民的因素。

三. 内容

  8. 这一全球契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

    (a) 正如《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所确认,国际移民是个多层面的现实,对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b) 国际移民对移民及其家人而言是潜在机会;

    (c) 需要解决移民现象的驱动因素,包括为此而加大发展力度、消除贫困、预防和解决冲突;

    (d) 移民对可持续发展作出的贡献,移民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

    (e) 促进有序、安全、正常和负责的移民和人口流动,包括执行合理规划和管理完善的移民政策,这可能包括建立和扩大安全、正常的移民途径;

    (f) 扩大国际合作空间,以改善移民治理;

    (g) 移民对来源国人力资本的影响;

    (h) 汇款作为私人资本的重要来源及其对发展的贡献,推动通过汇出国和汇入国的合法渠道更快、更便宜和更安全的汇款,包括降低交易费用;

    (i) 有效地保护所有移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无论其移民身份为何,满足处境脆弱移民的特殊需要;

    (j) 边境控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并充分尊重移民的人权;

    (k) 打击人口贩运、偷运移民和当代形式奴役;

    (l) 查明被贩运者,并考虑提供援助,酌情包括临时或永久居留和工作许可;

    (m) 减少非正常移民的发生率和影响;

    (n) 解决危机中国家境内移民的处境;

    (o) 酌情促进移民融入收容国社会,使移民能获得基本服务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服务;

    (p) 审议规范移民身份的政策;

    (q) 保护劳工权利,确保移民工人和没有稳定工作的人有一个安全的环境,保护所有部门的移民女工,促进劳工流动,包括循环移民;

    (r) 移民对收容国的责任和义务;

    (s) 回返和重新接纳,并加强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在这方面的合作;

    (t) 利用侨民的贡献,加强与来源国的联系;

    (u) 打击对所有移民的种族主义、仇外心理、歧视和不容忍现象;

    (v) 国际移民分类数据;

    (w) 承认外国资历、学历和技能,在既得福利获取机会及其可携带性方面开展合作;

    (x) 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就移民各个方面开展合作。

四. 下一步行动

  9. 将通过政府间谈判进程拟订全球契约,筹备工作将立即开始。谈判将在2017年初开始,最后将于2018年举行一次国际移民问题政府间会议,会上将提交该全球契约供通过。

  10. 由于第三次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高级别对话将最迟于2019年在纽约举行,20应为高级别对话设想在此进程中的作用。

  11. 邀请大会主席尽早安排任命两位共同协调人牵头与各国进行公开、透明和包容的磋商,以确定方式、时间表、是否举行筹备会议以及与政府间谈判有关的其他实际问题,包括整合日内瓦的移民问题专门知识。

  12. 请秘书长为谈判提供适当支持。我们设想,联合国秘书处和国际移民组织将共同为谈判提供服务,前者提供能力和支持,后者提供所需的技术和政策方面的专门知识。

  13. 我们还设想,负责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彼得·萨瑟兰先生将协调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和全球移民小组对谈判进程的贡献。我们设想,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具有移民方面的重要任务和专门知识的其他实体将为这一进程作出贡献。

  14. 应开展区域协商以支持谈判,包括酌情通过现有协商进程和机制开展此类协商。

  15. 将邀请民间社会、私营部门、侨民社群和移民组织为全球契约的拟定作出贡献。

1 第70/1号决议。

2 第217A(III)号决议。

3 第69/283号决议,附件二。

4 见FCCC/CP/2015/10/Add.1,第1/CP.21号决定,附件。

5 第69/313号决议,附件。

6 A/70/59。

7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577卷,第27531号。

8 同上,第2225、2237和2241卷,第39574号。

9 第64/293号决议。

10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220卷,第39481号。

11 第70/296号决议,附件。

1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89卷,第2545号。

13 同上,第606卷,第8791号。

14 同上,第1001卷,第14691号。

15 同上,第360卷,第5158号。

16 同上,第989卷,第14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