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和平与安全
 

和平文化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9年9月13日第53/243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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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包括其中所载的各项宗旨与原则,

  又回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章程》,其中指出:“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

  还回顾《世界人权宣言》1及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有关国际文书,

  认识到和平不仅仅只是没有冲突,它也要求有一个积极、强有力和参与性的进程,鼓励对话,并本着相互谅解与合作的精神解决冲突,

  又认识到冷战的结束扩大了加强和平文化的机会,

  表示深为关切世界各地暴力和冲突持续存在和蔓延,

   认识到必须消除所有形式的歧视和不容忍,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族裔或社会出身、财富、残疾、出生或其他地位的歧视,

   回顾其宣布2000年为“和平文化国际年”的1997年11月20日第52/15号决议和宣布2001-2010年期间为“为世界儿童建设和平与非暴力文化国际十年”的1998年11月10日第53/25号决议,

   确认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继续在促进和平文化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庄严宣布此《和平文化宣言》,以使各国政府、各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能把宣言各项规定作为其活动的指导,从而在新的千年里促进和加强和平文化:

第1条

   和平文化是由一整套价值观、态度、传统以及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构成的,它基于下列各要素:

   (a) 通过教育、对话与合作来促成尊重生命,结束暴力,以及增进和实践非暴力;

   (b)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充分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不干涉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的原则;

   (c) 充分尊重和促进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d) 致力于和平解决冲突;

   (e) 努力满足今世与后代的发展和环境方面需要;

   (f) 尊重和促进发展权力;

   (g) 尊重和促进男女权利与机会的平等;

   (h) 尊重和促进每个人的言论、观点和信息自由权利;

   (i) 遵守所有各社会阶层以及各国之间的自由、正义、民主、宽容、团结、合作、多元化、文化多样性、对话与谅解等原则;

   而且还得到有利于和平的良好国家和国际环境的推动。

第2条

   通过有利于促进个人、群体和国家之间和平的价值、态度、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更全面发展和平文化方面的进步。

第3条

   和平文化的更全面发展是与下列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a) 促进和平解决冲突,相互尊重与理解以及国际合作;

   (b) 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履行国际义务;

   (c) 促进民主、发展和对所有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与遵守;

   (d) 使所有各阶层人民均能掌握对话、谈判、达成共识以及和平解决分歧的技能;

   (e) 加强民主体制和确保充分参与发展进程;

   (f) 消除贫穷与文盲,以及降低各国内部及各国之间的不平等;

   (g) 促进可持续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h) 授权妇女,并让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决策,从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i) 确保尊重及促进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j) 确保信息在所有各级的自由流通,以及提高获取信息的机会;

   (k) 增强施政的透明度与负责制;

   (l) 消除所有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态和有关的不容忍现象;

   (m) 增进所有文明、民族与文化之间,包括对在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群体的理解、容忍和团结;

   (n) 充分实现各国人民包括生活在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外来统治或外国占领之下的人民享有《宪章》和人权国际盟约2所载明的、并经1960年12月14日大会第1514(XV)号决议所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确定的自决权。

第4条

   所有各级的教育是建立和平文化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有关人权的教育尤其重要。

第5条

   政府在促进和加强和平文化方面应发挥重大作用。

第6条

   民间社团应充分参与和平文化的更全面发展。

第7条

   传播媒体的教育和宣传作用有助于促进和平文化。

第8条

   家长、教师、政界人士、记者、宗教团体和组织、知识界、从事科学、哲学和创造性与艺术活动的人士、保健和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各级管理人员以及非政府组织都应在促进和平文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9条

   联合国应继续在促进和加强全世界和平文化方面起关键作用。

1999年9月13日

第107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217 A(III)号决议。

  2 第2200 A(XXI)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