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
 

非政府组织曼谷人权宣言

通过日期 世界人权会议筹备委员会第四届会议1993年3月27日第157/PC/83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世界人权会议第157/PC/83号决议

导 言

  1993年3月24日至28日,来自亚太地区的110个关心人权和民主发展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大约240名人士——代表妇女、儿童、土著人民、工人、社区发展和其它人们关切的问题——在曼谷聚会,审查本地区目前的人权状况,制定未来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战略。

  本次会议召开的原因是人们认为有必要根据国际和衷共济精神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亚洲政府间人权会议(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曼谷) 和世界人权会议(1993年6月,维也纳) 作准备。

挑 战

  与会者确定了下列基本挑战:

  1. 普遍性。我们可以从多元的角度学习不同的文化并从这些文化的人性方面吸取经济,深化对人权的尊重。对普遍性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认识,包含亚太各种文化的丰富智慧。

  人权标准的普遍性根植于许多文化之中。我们肯定人权普遍性的基础,它对全部人类提供保护,包括象妇女、儿童、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工人、难民和被迫流离者、残疾人和老年人这样的特殊群体,在提倡文化多元的同时,对那些减损包括妇女权利在内的普遍公认之人权的文化行为绝不应容忍。

  鉴于人权是人们普遍关切的问题具有普遍价值,提倡人权不能被视为侵犯国家主权。

  2. 不可分割性。我们重申对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原则的承诺,无论是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权利,还是文化权利。保护人权既涉及个人也涉及集体。享有人权意味着对社区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

  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行为每天都在发生。它们包括压制自决、军事占领、屠杀、酷刑、政治压迫和压制议论自由及其它自由。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贫困和基本必需品匮乏是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主要表现。

  公民、政治和经济权利遭受侵犯往往是由于以牺牲人权为代价强调经济发展所致。而社会和文化权利遭受侵犯则往往是由于把人权作为次要问题对待的政治制度所效。

  经济权利涉及资源和收入的公平分配,包括免于饥饿和贫困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当人们能够行使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时,如行使工人组织、建立保护其经济权利的工会的权利时,才能得到保护。贫困产生于有系统剥夺人权所造成的发展不良。

  必须对人权采取一种整体和全面的观点。不能把某些权利作为换取另外一些权利的筹码。

  3. 作为人权的妇女权利。妇女权利问题在人权论述、人权机构和人权实施中一直不太明显。通过性别、阶级、种性和种族而起作用的父权制是妇女面临的一个问题。父权制是奴隶制的一种形式,必须根除。妇女权利必须在社会和个人领域特别是在家庭中得到解决。

  为向妇女提供拥有尊严和自决的生活,必须使妇女具有不可剥夺的、平等的经济权利(例如获得耕地、住房和其他资源及财产的权利) 。各国政府和联合国必须保障这些权利。

  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包括强奸、性奴役、贩卖妇女和家庭暴力都很猖獗。危害妇女罪即危害人类罪,政府如不法办那些对此等罪行负有责任的人即意味着同谋。

  在亚太地区,由于有些人日益极力维护宗教和种族特性致使妇女权利受到侵犯。这些侵权行为往往是个人所为。各国就利用这一事实作为不能把它们当作侵犯人权来采取行动的借口。一旦出现危机——种族暴力、社区暴乱、武装冲突、军事占领和流离失所——妇女的权利尤其遭到侵犯。

  在业已加入有关妇女权利国际文书的国家中,许多国家作了过多的保留,以使自己免负其责。这说明缺乏保护妇女权利的政治和社会意愿。

  4. 和衷共济。我们有权携手共同在全世界保护人权。我们坚持在国际上团结一致并承诺关心我们的兄弟姐妹所关心的问题,不分国界、不分界线。基于种族、性别、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或民族血统的其实绝不应该容忍。国际团结高于国家秩序,不承认所谓国家主权和不干涉一国内政的要求。

  5. 可持久发展。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真正的自由、不能成功地摆脱外国的支配和控制,它就无法获得真正的发展。亚太地区发展不良和严重侵犯人权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帝国主义的支配及其后果。真正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该地区各国人民获得民族解放和自决。

  我们再次强调平衡发展的重要性,牢记人民的充分发展;对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持一种综合的态度;平等和社会正义;收入分配和公平的资源配置。必须特别重视不同群体的需求,包括妇女、儿童、农民、城市贫民、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民、难民和被迫流离者、工人及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自然环境必须作为人权的重要部分予以保护。

  各种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导致了发育不良。反对民族解放和反对人民拥有反抗政治/军事压迫的自立权利的行动是实现发展的主要限制因素。这些因素由于地区性的特征变得更为复杂,因为在有些地区,国家边界有时是人为的,尽管边界两边的人民属于同一民族。

  一方面,我们必须调整国际发展纲领,以对我们的社会和社区人民的需求作出更为直接的反应——无论是男子还是妇女,包括减轻债务负担,改革国际金融、经济和商业体系,使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国际援助机构——多边和双边——和金融机构的作用造成了一些侵犯人权的行为,它们必须对其政策和行为引起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负责。

  国际经济形势力对人权有重大影响。北方与南方之间在全球资本和资源基础方面的差别及杰出人物统治论使得社会与经济差异持续存在。向市场经济转变也产生了一些与发展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市场权利并不意味着人权。“一美元,一张选票”并不意味着民主。剥削的自由并不能给穷人带来经济权利。

  另一方面,在国家一级也需要进行改革。发展不良会使贫穷加剧、扩大收入差异、造成强取豪夺土地和资源、导致环境恶化、也会出现由于过分强调宏观经济发展而未能充分加强人的发展、自由和尊严的现象,包括男子和妇女尊严。

  迫切要求在国内和国际上实现发展进程民主化,以保障人类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关系,并创造加强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进程。主旨在于促进人类和人道的发展。

  6. 民主。民主不仅仅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正式程序。民主不只是在一党或多党选举时投上一票的仪式。真正的民主需要各阶层人民当家作主,并在讨论如何治理国家时享有发言权。

  实现民主的形式必须是人民在基层及其它层次获得权力并参与能作出反应和负有责任的进程及参加地区和国家机构。民主要求实行仁政、要求消除腐败,要求国家和其它当局对人民负责。民主意味着对那些不属于多数的群团即少数和丧失权力的群体实行保护并让他们参与。民主与土地问题及农民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群体获得社会正义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它贯穿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家庭,工作地点,社区。民主必须在所有国家得到促进和保障。

  7. 军事化。我们对整个地区军事化加剧和因此造成的资源转移深表关切。军事化已导致文明社会的毁灭,破坏了自决权,剥夺了人民解放自己的权利和免于恐惧的自由。有时,军事化打着平民团体的幌子,例如治安维持者。

  军事化对土著人民的伤害尤为突出,使他们被迫迁徙。它与针对妇女的暴行有关,例如性奴役、强奸和其它在武装冲突中犯下的罪行。军事化还给儿童带来了特别伤害。创伤性事件例如逮捕和酷刑、疏散、屠杀、失踪及其他种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使得儿童身体有病,精神失调、无法适应社会。

  军事化与宗教的原教旨主义及民族不和包括某些政府煽动的种族清洗密切相关。

  较少和军国主义程度较低的国家的军事化往往是超级大国和地区大国煽动起来的。从出售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中牟取暴利已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良的主要原因。核武器及核能的扩散和有毒废料造成的环境破坏使得问题更加严重。

  对和平与人权的追求与非军事化的需求相互交识。

  8. 自决。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已在国际人权文书和国际法中得到确认。大多数国内冲突的根源都可以追溯到这一基本人权。

  我们申明各国人民都有自决权。凭借这项权利,他们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寻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因此人民的自决权必须得到各国政府的遵守。

  人们明白,自决并不一定意味着分裂或独立。自决可以意味着独立、自由联合与独立国家合并或其他经征询民意及民众同意的制宪安排。

  9. 酷刑。亚太地区酷刑和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存在正在引起人们的日益关切。这些行为必须根除

  在许多国家,嫌疑犯受到执法人员的酷刑逼“供”。这种不人道的行为被当作一种经济、方便的控制犯罪方法而得到某些当局的官方鼓励。这些逼出来的“供词”被当作法庭调查的“证据”。

  反对这种行为所需要的行动必须既是预防性又是治疗性的。后者意味着起诉那些责任者,以及帮助酷刑受害者得到恢复。

  10. 言论自由。这一自由在许多亚太国家受到限制。它必然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民主要求相联系。

  有几个国家没有独立的媒介。人们不能毫不恐惧地发表言论。许多人因为说出自己的思想而遭到迫害、关押、甚至杀害。

  扼制言论渠道往往是以国家安全及法律和秩序为借口,这是实行专制和压制民主愿望的挡箭牌。

  11. 人权教育和培训。人权教育和培训迄今还未充分编入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权盲”仍很普遍。

  学校课程倾向于统治阶层的精英。千百万人不仅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得不到任何鼓励或帮助以维护其权利。人权教育和培训具有预防性和治疗性影响——它们能使人民能够通过培育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而防止问题的发生。反之亦然,同时还告诉人们进行补救的可能性。

  我们若要促进民主、尊重人权,就必须在政府和非政府计划中,在校内和校外开展全面人权教育和培训。

  12. 土著人民。亚太地区是许多土著人民的家园。这些土著人民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事实上他们许多人并不被政府承认为土著,并因此被剥夺了自决权。

  他们被剥夺了其独特的文化特征和得到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保护的权利。他们是某些政府——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的政府或南北方政府一道、国际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所实行的种族文化灭绝和种族灭绝的受害者。目前存在的国际法律文件无力保障集体人权保护。

  在本地区许多地方,土著人民获得土地的权利和其他权利得不到尊重。其后果是:他们的土地被没收和掠夺,发生武装冲突,他们作为难民被迫迁徙。与此相伴的是迫害和武力镇压。另外,旅游有时通过商业剥削而使土著生活方式退化。

  13. 儿童。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虐待和剥削在本地区时有发生,其中包括童工、儿童奴役和性奴役、童妓、买卖和贩卖儿童、儿童处于武装冲突之中、儿童在押、儿童在贫困或其它匮乏之中,儿童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并由于家庭破裂而更加严重。基本需求,例如身心健康、营养、教育、住房和参与,常常不能满足。艾滋病的出现加重了儿童的苦难,对患艾滋病儿童和感染艾滋病家庭的孤儿的歧视在增加。

  儿童权利在各种形势下受到危害。在幼年,他们就遭受政府施加的许多暴行——贫困、营养不良、疾病和缺乏教育,这使他们的成长毫无价值并剥夺了他们的童年。

  这种情况与对女童的歧视、军事化和被扭曲的发展进程有很大关系。尽管目前许多国家已加入了《儿童权利国际公约》,但《公约》实施依然无力,保护儿童及帮助其家庭的口惠多而有效行动少。

  实施《儿童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载的儿童生存、受保护、发展和参与权利必须成为每个国家首先关切的问题,不管对其国家能力及安全有何考虑。

  14. 工人。亚太地区的工人未能享受到公认的人权标准。本地区的工人和工会领导人往往是最严重的的侵害人权的行为的受害者。自由结社的权利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有些国家受到很大限制。

  在这一背景下,文明社会理当享有的人权在工厂和工作地点被忽视。女工、移民工、债役工、童工和青年工,以及那些非正式/无组织部门工人的人权则处于更加危急的形势之中。

  工人的经济权利,特别是他们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在本地区常常被忽视。跨国公司和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常以经济自由的名义破坏这种权利。本地区许多侵害工人权利的行为恰恰是那些向南方宣讲人权的北方国家所为。

  15. 难民和被迫流离者。难民和被迫流离者问题在本地区普遍存在并越来越严重,它正在成为一种永久现象。它与政治压迫、武装冲突、民族不和及其它因素混合在一起。经济因素也迫使人们迁移在别处寻求生计。

  对他们的困境未能充分重视。他们的境况由于缺乏国家和国际机制提供的有效保护和帮助变得更加严重。

  难民和被迫流离者的安全常常受到限制性国家政策和歧视的危害。难民享有的不被推到危险边缘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受到侵犯。决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常常是有缺陷的,自愿遣返原国籍总得不到保证。

  难民和被迫流离者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在限制性国家政策的名义下受到侵犯。

  几乎没有国家加入有关难民文书。这表明不愿承认国际人权标准和不愿让难民局势在国际上更加透明。

  16. 减损。有些国家通过减损来谋求限制人权的享受。在军事化愈趋严重和军事占领和统治(有时以文职政府为掩盖)的情况下,文明社会的空间在减少,给人权带来消极影响。

  我们再次强调各国不应该出于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与此相同的原因而减损人权标准。我们重申各国有义务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所有人权。

  17. 人权积极分子/卫士。人权积极分子/卫士——涉及人权的各界人士——的工作和本地区的社会运动,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受到越来越多限制。他们常常受到恐吓、骚扰、甚至杀害。某些国家甚至不允许非政府组织存在。

  由于这些团体表达人民的利益并为其进步而工作,因此必须允许他们自由工作,他们参与社区生活和享有全部人权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

  18. 司法独立和责任。在许多社会中,司法部门和裁判的独立受到专制主义的危害。由于存在各种与人权标准相冲突的国内法,特别是歧视和不平等,以及某些法官在实施专制制度时的同谋行为,这种情况更加严重。

  不少社区离法律机构较远。这就有一个人民如何接近和利用法院关键问题。这同法律帮助、协助和法律知识的传播问题有紧密联系。

  我们重申司法独立的必要性,要求建立使人民更易于获得正义的司法责任。

问题

  与会者强调了以下的关注,将其作为需迅速采取有效行动加以防止和补救的问题:

  ·政府当局违法行为不断增加;

  ·政府行为破坏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未能加强人的自由和尊严包括男女尊严;

  ·对自决权的威胁;

  ·不承认包括经济权利在内的妇女的权利和由于父权制度继续侵犯上述权利,以及缺少加强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程序;

  ·由于经济需要、社会文化局限、犯罪、消费者至上主义、歧视和军事化等原因而侵犯儿童权利;

  ·日益严重的环境恶化和自然资源枯竭;

  ·武装冲突的蔓延,这种冲突同民族不和纠缠在一起,对平民造成威胁;

  ·通过杀害、失踪、酷刑、政治犯压制包括自决、言论和集会自由在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手段进行政治压迫;

  ·侵犯人之享有健康的权利,保健系统不健全,占人口大多数的穷人缺医少药;

  ·拒绝向侵犯人权行为的幸存者提供保健服务;

  ·侵犯工人的权利;

  ·移民工人的不安全感;

  ·对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威胁;

  ·对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医疗保健人员和教会人员的骚扰;

  ·广泛的性剥削;

  ·极端主义和宗教不容忍以及其他形式的宗教歧视;

  ·缺乏对侵犯人权的法律和其他补救措施;

  ·侵犯人权的人逍遥法外;

  ·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种种限制;

  ·无法获得信息,使人不得能保护自己的人权;

  ·歧视和全国性压迫少数民族和土著居民,对部落人的保护不足;

  ·歧视“贱民”并施以暴力以及贱民制度;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增加以及对他们的威胁,特别是缺乏公正有效的难民甄别程序,侵犯其人权和威胁其寻救避难和安全的权利;

  ·对残疾人的身心保护不足;

  ·缺乏对老年人的服务和帮助;

  ·对艾滋病和相关疾病患者歧视的升级;

  ·毒品的泛滥和与之有关的剥削;

  ·教育水平低下,尤其是缺少必要的有关人权的信息,缺乏知识和技能;

  ·加入国际人权文书的国家寥寥无几(以及加入时“保留”太多) 和未能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上加以实施;

  ·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同国际人权体系的联系受到限制;

  ·缺乏独立的公众力所能及的保护人权的地区和国家级政府间机构。

建立亚太地区政府采取的行动

总的建议

  我们,亚太地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呼吁亚太各国政府:

  (1) 通过如下方法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分割性:

  —— 承认并确保本非政府组织宣言所阐述的人权、发展和民主之间的相互关系;

  —— 确保少数、土著居民、非组织的劳动者等集体和个人的权利;

  —— 铲除侵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各种人权的根源;

  (2) 审查并改革不利于充分实现各国人民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政策和做法。

  (3) 确保发展战略的可持续性、平等性和人民性并使之与自然环境保持平衡,以达到实现平等、促进所有人的自由与尊严的目的。

  (4) 反对限制人权特别是妇女权利的社会文化习惯和极端主义,尤其是要改革那些有可能导致否定妇女的独立存在的法律、政策以宗教和文化习惯,并采取动员民众、大众教育和长期发展等措施以便开始和加强赋权于民和实现平等的进程。

  (5) 解除因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而对政治权利的限制,废除镇压性法律、停止任意逮捕,在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之前释放所有政治犯,实行政治制度宽放,以便使决策民主化,保证人民参与各组政府,并实行开明的国家管理。

  (6) 着手消除武装冲突的根源,即外国统治,人民被剥夺土地和权力以及国内统治集团与外国列强及其走卒的勾结。

  (7) 减少武器购买,把军备开支用于发展目的,改善预防机制,推动人权的促进和保护,开始并坚持磋商进程,提供社会服务,和平解决争端,始终牢记妇女,儿童、少数、土著居民、有组织和非组织工人、民、流离失所者、农民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的特殊需要。

  (8) 尊重人权活动人士和捍卫者的工作、尊重社会和法律运动,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并停止针对它们的骚扰、恫吓和其他不良行为,促进而不是阻挠这些推动社会变革力量的活动;

  (9) 确保司法独立性,培养对人民负责的精神,通过司法和其他渠道提供针对侵犯人权的充分补救措施,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并采取有效法律和其他措施使侵犯人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10) 保证维护人权获得国家财政的最优先考虑,减少武器的购买,把军事开支用于促进和保护人权,以及将其他资金用于此目的;

  (11) 促进全面的人权教育和训练,包括提供更多的信息和增加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参与性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利用当地文化财富来丰富这一进程并有助于促进和保护世界人权标准。

具体建议

  1. 我所呼吁亚太地区各国政府:

  (1) 加入并有效实施国际人权文书,保护载于下列文书的国际人权标准: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一号和第二号任择议定书;

  —— 《禁止酷刑公约》;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 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公约;

  —— 《联合国少数民族权利宣言》;

  以及,作为一优先事项,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保护妇女权利,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以保护土著居民权利,批准所有其他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以保护工人权利。

  (2) 撤销保留,特别是适用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保留,撤销被确定为不适宜的保留,建立从速审查保留的适合性的程序,以保证人权的完整性;

  (3) 支持通过拟议中的《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对妇女使用暴力宣言草案》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以便最终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议定书。

  (4) 制定或修改国内立法

  —— 确保遵守上述国际义务,特别是遵守平等和不歧视标准,按照人权普遍性原则和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精神的优先次序,解决集团的或人民的习惯法与国家习惯法之间的冲突。

  —— 确保对妇女、儿童、土著居民、农民、工人和所有贫困群体的权利的保护;

  —— 保证宗教组织的自由及其言论自由;

  —— 废除死刑。

  (5) 立即停止各种形式的政治压迫,包括有组织的性暴力、酷刑、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非法处以死刑或任意拘留;

  (6) 确保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权利,特别是酷刑受害者和犯人的权利;

  (7) 满足政治犯、酷刑受害者、难民和被迫流离者的基本需要;

  (8) 向在国家发起和允许的有组织的暴力活动中的幸存者和受害者家庭提供补偿、赔偿和充分的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所称暴力活动包括酷刑、性奴役(包括达瓦达西(davadasi)(上帝的奴隶) 制度、强迫劳动、非自愿失踪、即决处决、警察和军队迫害、政治压迫、非法拘留和国内迫迁;

  (9) 欢迎各国政府采取主动行动在亚太地区建立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区域性机制,但是这些措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如果建立一个地区性委员会,那么该委员会必须被授权毫无保留地执行《国际人权法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发展权利宣言》和其他有关人权文书;

  —— 该区域委员会的成员国必须批准或加入上述国际文书才能加入该委员会;

  —— 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向该委员会申诉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

  —— 上述申诉或上诉不得排除同时向各保护人权的联合国机制的上述;

  —— 该地区性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在政府兼职,成员的任命须与非政府组织协商;

  —— 应建立起各国定期提交其国内人权标准执行情况报告的制度,非政府组织应参与报告的起草工作;

  —— 该区域地区性委员会的会议及其审议工作一般要公布于众;

  —— 政府任何行动和任何官员,包括军队和安全部队均不得免于审查和调查;

  —— 该区域委员会应具有充分的调查权;

  —— 应设立一审裁申诉的单独机构;

  —— 必须要求成员国政府对该委员会及其工作进行宣传。

  (10) 应通过征求公众的意见采取一项针对不同性别进行人权教育和训练的国家政策,尤其是要为政府官员和其他雇员以及执法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培训。应把正式和非正式的人权教育计划纳入所有教育机构的课程,政府应对其负主要责任,并有效地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应特别重视专门为社会贫困者所指定的教育计划。应协助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出面组织人权教育和培训。

  (11) 将关于人权文书和机制的材料翻译成亚太地区的各种语言并普及这些材料。

联合国采取的行动

国际机制

  (1) 我们呼吁联合国对所有人权文书进行一次有关性别问题的分析,删除一切性别偏见并纠正性别歧视,保证这类问题在联合国条约机构、专题报告员和国家报告员、工作小组、独立专家以及所有被授权保护其主管领域人权的机构所产生的各种报告、文件和其他材料中得到纠正;

  (2) 我们欢迎《禁止对妇女使用暴力宣言草案》,敦促联合国大会通过该宣言,我们建议世界人权会议承认妇女权利为人权,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执行程序以消除在公营和私营部门中对妇女的暴力(例如,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加一补充条款,规定利用生物工程鉴定胎儿性别为非法) ——这种暴力是最为严重的性别歧视表现形式。我们敦促考虑反对贩卖妇女联盟提出的倡议,制定一项《反对性剥削公约草案》;

  (3) 我们重申秘书长监督国家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4条的重要性,第4条要求各国在国家紧急状态下背离《公约》时通知秘书长;

  (4) 我们敦促赋予联合国国家紧急状态报告员充分的权利,以便在有效监督国家紧急状态下政府背离人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5) 我们敦促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通过一项体现目前《发展权利宣言》内容的《发展权利公约》,并努力通过《人权捍卫者权利宣言》。

  (6) 我们建议重新考虑和审查包括酷刑在内的现有人权定义,把强奸、强迫迁移和破坏生存环境列为战争罪,承认不受性剥削的权利,包括不受性骚扰、乱伦、被贩卖和被迫卖淫的权利。

  (7) 我们呼吁联合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在2000年前铲除使人沦为贱民这种危害人类的罪行,以及基于种性、宗教和其他因素的歧视,否则将实行制裁,同时应照顾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际房屋内部设计师和建筑师联合会资助扶贫发展项目,使其不受影响。

  (8) 我们呼吁联合国采取适当措施尽快实现土著人民的非殖民化。

实效

  我们要求通过具体措施加强联合国的能力,建立有效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新机制:

  (1) 应建立一个审议自决权问题的联合国特别办事处,它可由副秘书长来领导;

  (2) 对粗暴侵犯人权的政府实行制裁;

  (3) 确保个人能够得到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帮助,并制定个人申诉的程序——为此目的,在妇女地位委员会中设立一工作小组,制定程序,起草一项任择议定书,从而建立起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进行个人申诉的程序;

  (4) 通过以下方式加强条约监督机构的影响:要求各国提交有关履行和未能履行其义务情况的明确报告;坚持要求提交国家报告并按时提交上述报告;鼓励国家与非政府组织磋商并把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在其同意的情况下)纳入国家报告;正式允许非政府组织单独提交报告;公开每次会议的记录;

  (5) 加强现有的国家报告员和专题报告员以及工作小组的工作,视情况增加新的权限,并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上述机制的实效;规定更为广泛的调查权力;建立跟踪政府实施建议的制度;定期进行实地检查;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更为畅通的渠道;加强对联合国代表团、报告员和工作小组成员的安全保卫;

  (6) 要求由学术界、新闻界或其他适当阶层的人士,而不是政府部门(如政治家或外交官) 来担任人权问题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并允许由他国提名候选人;

  (7) 设立一个联合国人权事务特别专员,作为一个新的高级政治性权威机构,在保护人权方面实现更为有效和迅速的反应、增加一致性和协调性;

  (8) 建立一个常设的联合国土著人民委员会,监督土著人民和其他人民的处境并提高公众对他们的处境的关心程度;

  (9) 改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工作,把反对歧视土著人民问题列为永久性议程项目;利用第1503条程序,使得问题也可以在其他论坛上提出;

  (10) 通过设立一个“预警装置”加强应付紧急情况的机制,使联合国能够在局势恶化出现危机之前就能作出有效反应;最大限度地采用秘书长派特使的作法;扩大负责人权事务副秘书长的权力以应付紧急局势;加强紧急行动程序;

  (11) 设立对所有侵犯人权案件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常设国际人权法院;

  (12) 设立一个个人可直接求助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国内和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和危害人类罪,包括性虐待,进行刑事制裁和民事补救;

  (13) 在亚洲建立一个战争法庭,对包括性奴役在内的军事暴行进行审判;

  (14) 建立关于土著人民权利、性别歧视和性暴力、儿童权利和贩卖妇女问题的特别报告员,赋予他们接收来自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机构的情况并就其编写报告的权力,使他们对各种针对侵犯人权的指控作出有效反应并提出防范的措施。性暴力问题报告员还应向妇女地位委员会提交报告;

  (15) 向报告发生粗暴侵犯人权的本地区国家派出调查团;

  (16) 对联合国人员和独立专家进行必修的男女平等的教育;

  (17) 把针对性别问题的计划纳入联合国所有的人权问题咨询服务活动;

  (18) 将不少于5%的联合国预算用于人权工作;

  (19) 通过延长会议时间和增加辅助人员的方式增加联合国各人权机构的资源,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增加联合国救援遭受酷刑者自愿基金。

  (20) 保证对联合国的监督机制、报告机制、申诉程序、咨询服务和培训方案在处理侵犯妇女、儿童和土著人民权利方面所发挥作用的实效性进行定期评价;

人权教育和培训

  我们呼吁联合国

  (1) 宣布一个“对人民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的十年”;

  (2) 建议由有关条约监督机构实行审查人权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机制;

  (3) 为各国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一个国际人权教育和培训基金;

  (4) 指示联合国各机构为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起草一份报告,说明其发起的各项活动在处理妇女人权方面的实效;

  (5) 确保土著人民的权利问题最终得以列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正式议程。

民主化

  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方式实现联合国有关程序的民主化:

  (1) 实现安全理事会的民主化,特别是废除否决权和常任理事国,把额外的责任移交联合国大会;此外,应拒绝任何负有危害人类的战争责任的国家(例如运用军事手段进行性奴役的国家),在接受其国家责任之前成为安理会成员国。

  (2) 建立机制确保受到排挤的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土著人民和工人的问题经历和斗争能在联合国所有机构及其活动中有所反映;包括给予咨商地位,把上述关注列入地区性会议和世界人权会议的议程;承认他们在这类会议上发言的权利。

  (3) 鉴于亚太地区没有政府间的人权机构,我们呼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制定程序,提供手段,使非政府组织能够在亚洲以亚洲以外利用联合国系统;我们特别呼吁,人权问题小组委员会每年8月份的会议轮流在拉丁美洲、非洲和亚太地区举行;经社理事会关于限制非政府组织参加的规则和程序应予以放弃;所有任命都应以多数票或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4) 承认、促进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的人权活动,由联合国向其提供技术、人力和财力资源;

专门机构

  关于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专门机构,我们呼吁联合国、北方和南方的各国政府积极监督、管理和保证:

  (1) 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其他多边和双边机构的政策符合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

  (2) 保护所有工人、工会和未获政府正式承认的劳工权利团体,加强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非组织和非正式部门的工人以及政府雇员的工会权利的政策;处理被占领土驱赶工人或强迫工人迁移问题,尤其是涉及女工的上述问题;

  (3) 使跨国公司在亚太地区的行为符合国际劳工标准;

  (4) 建立程序,使联合国代表、人员和代表机构对包括性歧视在内的侵犯人权行为负责。

军事化

  我们呼吁各国政府:

  (1) 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核武器的生产、销售、展览和广告宣传和各种形式的军事演习;

  (2) 拆除一切现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停止借助西方国家训练亚太地区的防务、军事和安全人员用以对付其自己的人民;

  (3) 把军事预算用于发展需要、改进防御机制、磋商程序、社会服务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目的;

  (4) 解散所有准军事部队;

  (5) 立即采取措施使亚太地区成为无外国军事基地和无核武器和无核地区;

  (6) 公开关于军费的资料;

  (7) 特别是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行动、紧急反应机制和人道主义援助,应保证对全体妇女在武装冲突或种族冲突中的特殊的脆弱性作出有效的反应;应考虑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以及男性军人的纪律和行为对当地妇女人口的影响;

  (8) 释放一切战俘和在违反国际人权法情况下关押的平民;

  (9) 确保所有公民有权因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