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种族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宣言》及《行动纲领》(德班宣言及行动纲领)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2001年9月8日第189/12号文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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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

  2001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南非德班举行了会议

  南非政府主办这次世界会议,深表感谢

  南非人民进行了英勇斗争,反对制度化的种族隔离,争取民主下的平等和正义、发展、法治和对人权的尊重,感到鼓舞,在这方面,忆及国际社会对这一斗争的重大贡献,特别是非洲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关键作用,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行为人在这一斗争以及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努力中的重大作用,

  忆及1993年6月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呼吁迅速全面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忆及关于召开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人权委员会1997年4月18日第1997/74号决议、大会1997年12月12日第52/111号决议及这些机构后来的有关决议,还忆及1978年和1983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两次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世界会议,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国际社会作出了努力,但三个“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斗争十年”的总目标尚未实现,而且注意到还有无以计数的人迄今仍为不同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受害者,

  忆及2001年为“国际动员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行为年”,着眼于提请世人注意世界会议的各项目标,对消除一切形式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政治承诺给予新的动力,

  大会宣布2001年为“联合国不同文明对话年”的决定,表示欢迎,该决定强调容忍和尊重多样性,必须在每一文明内部和各种文明之间寻求共同点,以通过合作、伙伴关系和包容来迎接人类所面临的共同挑战,这些挑战威胁到我们共同的价值观、普遍人权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斗争,

  还对大会宣布2001-2010年为“为世界儿童建设和平与非暴力文化十年”以及通过《和平文化宣言和行动纲领》,表示欢迎

  认识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连同“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形成一次独特的机会,应该考虑全世界土著人民对我们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精神发展的宝贵贡献,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各种挑战,包括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

  忆及1960年《联合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

  重申我们对《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所载宗旨和原则的承诺,

  申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是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否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分等因素而作任何区分,

  深信普遍加入或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并充分履行其中规定的义务具有根本的重要性,该《公约》是据以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主要国际文书,

  认识到各国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时,务必考虑签署、批准或加入一切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争取普遍加入,

  注意到在斯特拉斯堡、圣地亚哥、达喀尔和德黑兰举行的区域会议报告和各国的其他意见,以及为筹备世界会议而举行的专家研讨会、非政府组织区域会议和其他会议的报告,

  赞赏地注意到南非博塔·姆贝基总统发表的《展望声明》,它是在新南非首任总统纳尔逊·曼德拉阁下的支持下,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兼世界会议秘书长倡议,并且得到七十四名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知名人士予以签署的,

  重申文化多样性是全人类进步和福祉的宝贵资产,应当作为丰富我们社会的一个永久特征予以珍视、享有、真正接受和信奉,

  承认禁止种族歧视、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罪行和奴役为有关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不得减损,

  听取了世界各地人民的心声,认识到人人渴望伸张正义、争取平等机会,以便享受人权,包括有权从事发展、和平和自由地生活、以及不受歧视地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生活,

  认识到由所有个人和民族平等参与建立公正、平等、民主和包容的社会,有利于促使这个世界免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强调人人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平等参与本国和全球性决策的重要性,

  申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达到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程度的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是对充分享有一切人权的严重侵犯和障碍。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一不言自明的真理受到否定,是导致许多国内外冲突包括武装冲突及由此而发生的人口被迫流离失所的根本原因,

  认识到需要采取国家和国际行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以确保充分享有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各项人权,各项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并改善所有国家男女和儿童的生活条件,

  重申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以便促进和保护人权,实现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各项目标,

  承认各种表现形式的仇外心理是歧视和冲突的主要当代来源和形式之一,各国和国际社会迫切需要重视反对仇外心理并迅速采取行动,

  充分意识到虽然国际社会、政府和地方机关作出了努力,但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灾祸持续不断,继续侵犯人权,造成灾难、困境和暴乱,必须以一切可用的手段作为最高优先事项加以打击,最好是与受影响的社区合作,

  关切地注意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仍然不断以暴力形式发生,在殖民地时期所宣扬和实行的某些种族和文化优越于其他种族和文化的论调,至今仍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出现,

  以更狡猾的当代形式出现和持续发生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以及基于种族或族裔歧视或优越论调的另一些思想体系和作法,感到震惊

  强烈拒绝任何种族优越论和企图确定有所谓独特人种存在的各种理论,

  认识到所有人,特别是各级公共当局人员或政治人物,未能反对和谴责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是促使它持续存在的一个因素,

  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和促进所有受害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国家应适用性别观点,承认妇女可能面临的多种形式的歧视,使妇女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对全世界的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确认日趋全球化的世界既为致力于铲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提出了挑战,也带来了机会,

  决心在全球化和技术使人们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的时代,实现基于平等、尊严和团结的人类大家庭的概念,使二十一世纪成为一个人权世纪,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世纪,实现所有个人和人民机会和待遇真正平等的世纪,

  重申各国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的原则, 所有个人在尊严和权利上生来平等,强调此种平等必须作为一个最高度优先事项加以保护,承认各国有义务采取迅速、果断的适当措施,以期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矢志全面铲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灾祸,将其列为优先事项,同时从世界各地种族主义的各种表现形式和过去的经历中吸取教训,以避免其重新发生,

  协力伸张政治意志并信守对普遍平等、正义和尊严的承诺,关怀世界各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所有受害者,庄严通过《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一般性问题

  1. 为本《宣言和行动纲领》之目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受害者是指受到这些罪恶的不利影响或作为其侵害目标的个人或群体;

  2. 我们确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种族出身而发生,受害者可能基于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身或其他身分等原因和其他有关原因而受到多种形式或较严重形式的歧视;

  3. 我们确认并申明在千年开始之际,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及其一切丑恶和改头换面的形式和表现的全球斗争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事项,本会议为评估和认明这些可怕的人类罪恶以便通过采取创造性的全面的方法和在国家、地区及国际级别加强和提高有效措施来彻底消除它们提供了一次独特和历史性的机会;

  4. 我们声援非洲人民持续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斗争,承认非洲人民作出的牺牲和他们为了促使国际公众认识这类人间悲剧所作的努力;

  5. 我们还申明团结、尊重、容忍和多元文化的价值观至关重要,这是我们在全世界开展斗争,反对长期以来影响世界—— 特别是非洲—— 人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等人间悲剧的道义基础和精神泉源;

  6. 我们还申明各国人民和个人构成了丰富多样的人类大家庭,他们促进了形成人类共同传统的各种社会文明和文化,保护和促进宽容和多元化并尊重多样性能促使社会更具包容性;

  7. 我们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具有为社会的发展和福利做出建设性贡献的潜力。种族优越论从科学上讲是荒谬的,从道义上说应受谴责,对于社会而言是不公正而且危险的,它与独特人种论并无二致,必须受到驳斥;

  8. 我们确认宗教、精神和信仰在千百万妇女与男子的生命中,以及其生活方式和对待其他人的方式上,起到中心作用。宗教、精神和信仰可以而且能够增进人类本身的尊严和价值,有利于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9. 我们关切地注意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可能由于财富分配不平等、边缘化和受到社会排斥等原因而加剧其严重性;

  10. 我们申明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建立一个能够充分实现普遍人权,人人不受歧视的社会和国际秩序;

  11. 我们注意到全球化过程是一个强大的动力,应完全用于毫无例外地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发展和繁荣。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应付这一巨大挑战时,面临特殊困难。虽然全球化带来巨大机遇,但在目前,其利益并未均享,其代价也未平均分担。因此,我们决心防止和减少全球化的负面作用。这些负面作用会加剧按民族划分的同一国家内或不同国家间的贫困、不发达、边缘化、社会排斥、文化同化及经济差距。我们还表示决心尽力发扬全球化的效益,加强国际合作,利用新技术为贸易、经济增长和可持续性发展以及全球的交流创造日益增多的平等机会,通过保留和促进文化多样化增加跨文化交流,以更好地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只有通过广泛的持续的努力在我们共有的人类及其多样化的基础上分享未来才能使全球化充分包容和公平;

  12. 我们确认不同区域之间和同一区域之间的移民—— 尤其是从南方迁往北方的人口由于全球化而增加,并着重指出,移民政策的制订不应以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为依据;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根源、起因、形式和当代表现

  13. 我们承认奴役和奴隶贸易,包括跨大西洋的奴隶贸易,是人类历史上令人震惊的悲剧,这不仅在于其骇人听闻的野蛮,而且也在于其有组织性质的规模特别是对受害者实质的否定,我们进一步承认,奴役和奴隶贸易特别是跨大西洋的奴隶贸易是危害人类罪,并且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主要根源和表现之一,非洲人和非裔人民、亚洲人和亚裔人民以及土著人民当年是这些行径的受害者,现在仍然是其后果的受害者;

  14. 我们确认殖民主义导致了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非洲人和非裔人民及亚裔人民和土著人民当年是殖民主义的受害者,现在仍是其后果的受害者。我们承认殖民主义造成的苦难,并申明,无论它发生在何时何地,必须受到谴责并防止再度发生。我们还感到遗憾的是,在造成当今世界许多地方长期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各种因素中,就有这些制度和做法的影响和顽固存在;

  15. 我们确认国际法所定义的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是危害人类罪,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主要根源和表现之一,我们承认这些行径造成的难以表述的邪恶和苦难,并申明,无论其发生在何时何地,必须受到谴责并防止再度发生;

  16. 我们确认对非国民尤其是移徙者、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仇外心理,构成了当代形式种族主义的主要来源之一,对这些群体家庭成员人权的侵犯在歧视、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的行径中广泛发生;

  17. 我们注意到必须特别注意可能使年轻人受影响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新的表现形式;

  18. 我们强调贫困、不发达、边缘化、社会排斥和经济差距,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密切联系,促使种族主义态度和做法持续存在,反过来又加剧了贫困;

  19. 我们认识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产生的消极后果,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发展中国家的不发达状况,决心把每一个男人、女人和儿童从十亿以上人口目前所处惨无人道的赤贫状态下解救出来,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发展的权利,使全人类免于匮乏;

  20. 我们认识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是武装冲突的根源,而且也经常是其后果之一,并且忆及不歧视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强调指出,武装冲突各方需认真遵守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各国及国际社会在武装冲突期间需保持特别警惕,继续反对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

  21. 我们深表关切的是,由于人权遭到严重破坏,包括由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造成的破坏,以及缺乏民主、包容及民众参与的管理体制而造成的大范围的国内冲突正在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22. 我们感到忧虑的是,一些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结构或机构,有些是继承下来而且今天仍然实行,并不符合多种族、多元文化和多种语言的人口特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是排斥土著人民的重要的歧视因素;

  23. 我们充分认识到在符合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下土著人民的所有权利,因此强调采取必要的宪法、行政、立法和司法措施,包括来自可适用国际文书的措施;

  24. 我们申明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宣言和行动纲领是联系正在进行的关于专门处理土著人民问题的案文的国际谈判使用“土著人民”一词的,但不影响有关谈判的结果,不得理解为对国际法规定的权利有任何影响;

  25. 我们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仍存在于某些国家的刑事制度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以及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行动和态度中,感到深恶痛绝,特别是这种现象使某些群体的人在被拘留或监禁的人中所占比例过大;

  26. 我们申明必须结束破坏个人和群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不受到惩罚的状况,这些个人和群体正在成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受害者;

  27. 我们关切地注意到,种族主义不但日渐严重,而且其当代形式和表现正在以许多方式极力重新获得政治、道义甚至法律的承认,包括例如与言论自由有关的立法规定,政党和组织的纲领以及通过现代技术对种族优越思想的传播;

  28. 我们提醒注意,基于种族、民族、族裔或其他理由对任何明显群体、集体或社群的迫害都是国际法上公认不能允许的行为,它们和种族隔离都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构成危害人类罪;

  29. 我们强烈谴责在世界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的奴隶制和类似奴隶制的做法,促请各国优先考虑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这种严重违反人权的做法;

  30. 我们申明,迫切需要防止反对和消除各种形式的人口贩卖,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卖,并认识到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受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危害最为深重;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受害者

  31. 我们深感忧虑的是,许多人在教育、就业、保健、住房、婴儿死亡率及预期寿命等方面的指数低于国家人口的平均数值,显示他们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其成因包括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则处境更加穷困;

  32. 我们也认识到非洲后裔人民文化传统的价值和多样性,申明务必确保他们全面参加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帮助他们充分参与各级别的决策过程;

  33. 我们认为,美洲地区各国及非洲人移居的所有地区务必承认非洲后裔人口的存在,承认他们在文化、经济、政治和科学方面所做的贡献,并且承认持续存在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使他们特别受到伤害,承认在许多国家中,他们在教育、卫生和住房方面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这是导致其社会经济困境的深刻根源;

  34. 我们承认数百年来非洲后裔人民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奴隶制度的受害者,长期以来被历史剥夺了许多权利,并认为他们应受到平等对待,其尊严应受到尊重,他们不应遭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应该承认,他们有权保留自己的文化和民族特性;有权自由平等地参加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习俗发展事业;有权保持、维护和发展自己的组织形式、生活方式、文化、传统以及宗教信仰;保持和使用自己的语言;保护自己的传统知识和文化及艺术遗产;使用、享有和保护自己居住地的可再生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制订、执行和发展教育制度和计划,包括特殊和别具特色的教育制度和计划;以及情况适用时,有权拥有祖先居住的土地;

  35. 我们认识到,由于各种国家和私有体制中的社会偏见和歧视,世界许多地区的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人民面临各种障碍,承诺努力根除亚洲人和亚裔人民遭受的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36. 我们认识到,由于各种国家和私有体制中的社会偏见和歧视,世界许多地区的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人民面临各种障碍,承诺努力根除亚洲人和亚裔人民遭受的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37. 我们赞赏地注意到尽管亚洲人后裔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但他们仍对他们所生活的国家的社会、政治、科学和文化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并继续在作出重要贡献;

  38. 我们呼吁各国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修订任何不符合国际人权文书的移民政策,取消所有对移民,包括对亚洲人和亚洲人后裔的歧视政策和做法;

  39. 我们认识到,土著人民数百年来就一直受到歧视,申明他们在尊严和权利方面是自由和平等的,他们不应遭受任何歧视,特别是因其土著血统和特性而遭受歧视,我们强调需继续采取行动以克服持续存在的给他们带来伤害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40. 我们承认土著人民文化及传统的价值和多样性,他们对于社会发展和多元文化的非凡贡献,以及对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特别是对与其有关的问题的参与,对于他们所居住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及其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41. 我们重申我们的信念,认为实现土著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对于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都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坚定地重申我们有决心使他们全面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及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同时充分尊重他们独特个性和主动行动;

  42. 我们强调,为使土著人民自由表示自己的特性并行使自己的权利,他们应免受各种形式的歧视,这自然意味着尊重他们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关于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的谈判中正做出努力使其权利得到普遍承认,包括用自己的名字称呼自己;自由平等地参加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保持自己的组织形式,生活方式,文化和传统;保持和使用自己的语言;在其居住地区保持自己的经济结构;参与其教育制度和方案的制订;管理自己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包括渔猎的权利;平等基础上向法院申诉的权利;

  43. 我们也认识到,土著人民与作为其精神、肉体和文化存在基础的土地的特殊关系,鼓励各国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土著人民能保持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和根据国内法拥有的自然资源;

  44. 我们欢迎在联合国系统内建立土著问题永久论坛,这是实现世界土著人民国际十年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主要目标的具体行动;

  45. 我们欢迎联合国任命关于土著人民人权和基本自由情况的特别报告员,并承诺与特别报告员进行合作;

  46. 我们认识到移民对原籍国和目的地国的经济和文化的积极贡献;

  47. 我们重申各国可行使主权制订和执行关于移民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并进一步申明这些政策应符合适用的人权文书、准则和标准,制订政策应确保其中没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48. 我们关切地注意到并且谴责针对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表现和行为以及对移民的限制性做法;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在其管辖之内的移民的人权,种族政府有责任保证和保护移民免受非法暴力行为,特别是以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为动机的个人或群体的种族歧视和犯罪行动的伤害;并强调,必须使他们在社会和工作地受到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49. 我们强调,必须创造条件,在移民与所在国社会其余的人之间建立一种更为和谐、宽容和相互尊重的状况,这对于消除针对移民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强调指出,家庭团聚有利于社会参与,并强调各国需要协助家庭团聚;

  50. 我们注意到,移民经常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容易受害的境况,主要是于他们远离原籍国,因语言、习俗和文化差异而遇到困难,以及因证件缺乏或非常情况而需返回原籍的移民所遭遇的经济及社会方面的困难和障碍;

  51. 我们重申必须消除对移民,包括移徙工人在就业、社会服务,包括教育和卫生、获得司法正义等问题方面的种族歧视;对他们的待遇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文书,没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52. 我们关切地注意到,除其他因素外,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加剧被迫流离失所和难民及寻求避难者从原籍国出走;

  53. 我们也关切地认识到,尽管做出各种努力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针对难民、寻求避难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事件依然存在;

  54. 我们强调,亟需解决造成流离失所的根本原因,并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寻求持久的解决办法,特别是适当情况下安全而且尊严地自愿返回原籍、重新定居及参与当地社会生活;

  55. 我们将信守承诺,履行与保护难民、寻求避难者、归国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有关的义务,并在这方面注意到国际团结、共同承担和合作分担责任保护难民的重要性,重申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仍然是有关国际难民的制度的基础,确认各缔约国充分执行两项文书的重要性;

  56. 我们认识到,许多国家不同种族和血统的混血人口的存在,他们为促进其社会的宽容和相互尊重做出了宝贵贡献,我们谴责对他们的歧视,特别是那些因形式微妙而不承认是歧视的做法;

  57. 我们意识到,由于人权受到严重侵犯,人类的历史充满着丑恶的暴行,因此我们相信,为了避免今后的悲剧,通过牢记历史是能够吸取教训的;

  58. 我们回顾,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那场大屠杀决不能被遗忘;

  59. 我们深为关切地认识到,对某些宗教群体的宗教不容忍现象以及由于此种群体的宗教信仰和种族或族裔渊源而在世界各地对它们发生的敌意行为和暴力,这尤其限制了它们自由信奉其宗教的自由;

  60. 我们还深感关切地认识到,世界各地存在着对宗教社团及其成员的宗教不宽容,特别是对他们信仰自由活动的限制以及由于宗教信仰和种族及族裔渊源而对这些社团出现越来越多的消极成见、敌视行为和暴力;

  61. 我们还深为关切地认识到,反犹太主义和仇视伊斯兰教在世界各地的抬头、以及基于对犹太人、穆斯林和阿拉伯社区的种族主义和歧视观念而出现的种族和暴力动态;

  62. 我们意识到,由于缺乏对人的平等的尊重,人类的历史充满了悲惨的冤屈,而且我们警觉地注意到,此种行径在世界各地正在滋长,我们敦促人们特别是冲突局势下的人们停止种族主义煽动,不再使用贬损的语言,放弃负面的成见;

  63. 我们关注外来占领下的巴勒斯坦人民的苦难。我们承认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和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我们承认该区域包括以色列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安全权,呼吁所有国家支持这一和平进程并使这一进程早日完成;

  64. 我们呼吁在该区域实现公正、全面和持久和平,所有人都应共处和享有平等、公正及国际公认的人权和安全;

  65. 我们承认难民尊严和安全地自愿返回家园和财产的权利,并敦促所有国家便利此种返回;

  66. 我们申明,少数群体的民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特征,凡属存在,必须受到保护,属于这些群体的个人应受到平等对待,并应在没有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

  67. 我们认识到,某些具有明显文化特征的群体由于种族、民族、宗教和文化及其传统和习俗因素等的复杂相互作用而遇到障碍,因此促请各国确保其根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措施、政策和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因素相互作用所造成的障碍;

  68. 我们深表关切地认识到,罗姆人/吉普赛人/辛提人/流浪者所遭受的各种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及暴力,认识到有必要制订有效政策和实施机制以确保他们平等权利的完全实现;

  69. 我们深信,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对成年妇女和少女有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可为导致她们生活状况恶化、暴力、各种形式的歧视、限制或拒绝她们获得利益和人权的行使的因素,认识到有必要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有关政策、战略和行动纲领中包括进性别的内容,以解决各种不同形式的歧视;

  70. 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制订一个更为系统化的和更一贯性的方法以评估和监测妇女所受到的种族歧视以及由于种族、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而在充分行使和享受其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处的不利地位和遇到的障碍和困难;

  71. 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有人试图迫使属于某些宗教和在宗教上属于少数的妇女放弃她们的文化和宗教特性,或限制她们合法的表达信仰的权利,或在就业和受教育机会方面对她们加以歧视;

  72. 我们关注地注意到一大批青少年和儿童,特别是女孩,他们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受害者,强调需要在其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纲领中包括有关儿童和青年的特别措施,维护其最佳利益并听取他们意见,以便优先考虑成为这些行为受害者的儿童和青年的权利和状况;

  73. 我们认识到,在民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的儿童或土著儿童,不应被剥夺单独或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一道享受自己文化的权利,信仰和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以及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

  74. 我们确认童工现象与贫困、缺乏发展及相关的社会经济状况相关联,在有些情况下会不成比例地剥夺受影响群体的儿童获得从事生产活动和受益于经济增长的所需人的能力的机会,从而使贫困和种族歧视永久化;

  75. 我们深感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国家中感染或受艾滋病/病毒影响的人以及被认为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属于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伤害的群体,这一事实产生消极作用,影响他们保健和医疗的机会;

国家、区域、国际三级旨在铲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的预防、教育和保护措施

  76. 我们认识到,不平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可以滋生和加剧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这些反过来又会加剧不平等。我们认为所有领域中,包括发展领域,所有人的真正平等机会对于铲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是极为重要的;

  77. 我们申明普遍遵守和充分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对于在世界上促进平等消除歧视极其重要;

  78. 我们重申各国的庄严承诺,促进对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对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发展的权利的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以此作为防止和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根本因素;

  79. 我们坚定地认为,实现种族平等的障碍在于法律的软弱无力,政治意愿和具体行动的缺乏以及种族主义态度和消除陈腐看法的普遍存在;

  80. 我们坚定地认为,教育、发展和忠实地执行所有的国际人权准则和义务,包括制订法律和政治、社会及经济政策,对于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是至关重要的;

  81. 我们认识到,民主、透明、负责任、允许参与并考虑人民的需要和愿望、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及法治的政府管理对于有效地防止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是十分重要的。我们重申对于由种族主义和仇外态度引起的罪恶的任何形式的宽恕都会导致法治和民主的消弱,会导致此类行为的重犯;

  82. 我们申明,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是一个进程,可实现各种文明之间找到和发展共同点、承认和促进所有人的固有尊严和平等权利,以及遵守正义的基本原则;可籍之消除建立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基础上的文化优越的思想,促进建立和谐的世界人类家庭;

  83. 我们强调,各方面的政治领导人和政党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方面,能够并且应该发挥关键作用,因此鼓励各种政党采取具体措施,促进团结、宽容和尊重;

  84. 我们谴责基于种族或民族歧视的新纳粹主义、新种族主义和暴力型的民主主义意识形态的持续出现和死灰复燃,并声明这些现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存在的理由;

  85. 我们谴责基于种族主义、仇外心理或种族优越感及相关的歧视的政纲和组织以及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立法和行为,它们与民主和透明并负责任的政府管理是完全不相容的。我们重申政府政策纵容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违反人权,可危及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国家间的合作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86. 我们重申,对《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载的原则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5条中明确规定的权利而言,传播任何基于种族优越感和仇恨的思想,均应宣布为犯罪,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87.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b)款规定,各国有义务警惕并禁止宣传种族优越感或仇恨思想、暴力行为或煽动暴力行为的组织。对那类组织应予以谴责和取缔;

  88. 我们认识到,媒体应代表多元文化社会的多样性并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中发挥其作用。这方面要对广告的力量给予重视;

  89. 我们遗憾地注意到,一些媒体通过传播对于易受损害的群体和个人,特别是有关移徙工人和难民的虚假形象和负面的陈腐看法,加剧了公众中仇外情绪的传布,在有的情况下鼓励了种族主义个人和群体的暴力行为;

  90. 我们认识到,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特别是通过媒体和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新技术行使这一权利,以及充分尊重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能够促进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种族歧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斗争;我们重申,必须尊重媒体的独立和自主权;

  91. 我们深感关切地注意到,最新的信息技术,例如互联网,被用于与尊重人的价值、平等、不歧视、尊重他人和宽恕相反的目的,包括传播种族主义、种族仇恨、仇外心理、种族歧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特别是能够接触此类材料的儿童的青年可能受到不利的影响;

  92. 我们还认识到,需要促进利用新的信息和交流技术包括互联网推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在满足这一需要方面,新技术可有助于增进容忍和尊重人的尊严以及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93. 我们申明,各国应该认识到社区媒介的重要性,它能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发表意见;

  94. 我们重申,由政府、机构、媒体、政党或全国性或地方组织的行为或不行为污辱不同血统的人不仅是一种种族主义歧视行为,而且是在煽动此类行为的复发,造成恶性循环,加剧种族主义态度和偏见;此类行为必须受到谴责;

  95. 我们认识到,包括家庭教育在内的各级教育,特别是有关人权的教育,对于改变基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态度和行为至关重要,对于促进各国社会对多样性的宽容与尊重至关重要我们进一步申明,此种教育是促进、传播和保护公正平等的民主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对防止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是必不可少的;

  96. 我们认识到,优质教育、消除文盲和所有人接受免费普通教育的机会可以促进包容的社会、平等及国家、人民和群体间的稳定与和谐的关系和友谊,促进和平文化,增强相互理解、团结、社会公正及对所有人所有人权的尊重;

  97. 我们强调教育权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斗争之间的联系以及教育,特别是在儿童和青年中开展人权教育,包括对于注重和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教育,对于防止和根除所有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所具有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三级规定有效的补救、追索、补偿、赔偿和其他措施

  98. 我们强调,务必就过去和近期人类历史的过去和近期的事实和真相开展教育,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历史、原因、性质和后果的事实和真相开展教育也是重要和必要的,使公众全面和客观地认识过去的悲剧;

  99. 我们承认并且深感遗憾地认识到,世界会议对于奴役、奴隶贸易、跨大西洋的奴隶贸易、种族隔离、殖民主义和种族灭绝给千百万男女和儿童带来的深重人类苦难和悲剧性灾难,呼吁有关各国纪念过去惨剧的受害者,并申明,无论这些现象在何时何地发生,都必须受到谴责,并防止再度发生。我们感到遗憾的是,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上的此类行径和制度导致了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100. 我们承认并且深为遗憾地认识到,世界会议对于奴役、奴隶贸易、跨大西洋奴隶贸易、种族隔离、种族灭绝和过去的惨剧给千百万男女和儿童带来的难以表述的苦难和邪恶。世界会议还注意到,有些国家对于犯下的严重和大规模侵权行为主动道了歉,并酌情支付了补偿;

  101. 为了结束历史上这黑暗的一页并作为和解的一种方法,我们请国际社会及国际社会的成员纪念这些惨剧的受害人。世界会议还注意到,有些方面已经主动表示遗憾或悔恨,或作了道歉,世界会议呼吁尚未帮助恢复受害者尊严的所有方面找到这样做的适当方法,为此目的,我们向已经这样做的国家表示赞赏;

  102. 我们意识到所有有关国家的道义义务,呼吁这些国家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制止和扭转这些做法长期以来存在的影响;

  103. 我们认识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过去和当代的种种形式所产生的后果是对全球和平与安全、人的尊严及世界许多人民特别是非洲人、非裔人民、亚裔人民和土著人民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严重挑战;

  104. 我们还强烈重申,作为伸张正义的迫切要求,因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造成的人权破坏的受害者,特别考虑到其易受损害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状况,应该如众多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文件,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伸张正义,包括给予法律援助和有效和适当的保护和补偿,保障其因此种歧视所受的伤害而要求给予正当的充分补偿和抵偿的权利;

  105. 遵循《千年宣言》所列各项原则并认识到我们有集体责任坚持人类尊严、平等和公平的原则并确保全球化成为全世界人民的积极力量,国际社会承诺努力使发展中国家获益地融入全球经济,抵制发展中国家的边缘化,决心加快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不平等和匮乏;

  106. 我们强调,不忘过去的罪行或错误而无论其在何时何地发生,明确谴责过去的种族主义悲剧并将历史真相大白于天下,是国际和解和在正义、平等和互助的基础上建立起社会的基本要素;

实现全面和有效平等的战略,包括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中实行国际合作并加强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制

  107. 我们强调,需要在国家和国际各级制订、促进和执行战略、计划、政策和充分立法,可包括扶持行动等特别措施,以便促进公平的社会发展并实现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群体和个人受害者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通过更有效地利用政治、司法和行政机构,并需改善向法院实际申诉的权利,并确保发展、科学和技术成果无歧视地有效促进所有人生活质量的改善;

  108. 我们认识到,有必要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受害者及易受其损害者采取扶持性行动或特别措施,以改变其因以往针对他们的歧视政策而导致的社会不利地位和对他们犯下的历史错误。有效行动的措施应旨在纠正妨害享受各种权利的条件,采用特别措施鼓励所有的种族、文化、语言和宗教群体平等参加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并使所有人都处于平等地位。这些措施应包括教育机构、住房、政党、议会、就业、特别是司法、警察、军队及其他公务员系统中规定特别配额,并且实行选举改革和土地改革,发起平等参与运动;

  109. 我们回顾,加强国际合作对于促进下列各项目标的重要作用(a) 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b) 各国有效地执行禁止这些做法的国际条约和文书;(c) 《联合国宪章》在这方面的目标;(d) 实现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3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5年在哥本哈根举行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1996年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联合国人类住区会议(人居二)上制定的目标,确保这些目标公平地惠及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所有受害者;

  110. 我们认识到各国、有关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国际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必须进行合作,在全世界范围内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为了在这项斗争中取得成功,必须具体考虑到此种歧视受害者的痛苦、意见和要求;

  111. 我们重申,对世界各地难民形势的国际反应和政策,包括经济援助,不应以有关难民的种族、肤色、血统、文化、语言或民族或族裔渊源等方面的考虑为转移,并在这方面敦促国际社会根据难民所在国的请求提供援助,通过旨在消除造成难民人口流离失所根源的经济和财政援助解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难民问题;

  112. 我们认识到,符合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所载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之原则的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以及其他为增进和保护人权依法建立的有关专门机构,包括人权调查员机构,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斗争中及在促进民主观念和法治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鼓励各国在适当的情况下建立此类机构,并呼吁这些机构履行其促进、保护和防止任务的国家的当局和整个社会都要在尊重独立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与之合作;

  113. 我们认识到,有关区域机构,包括国家人权机构区域性协会,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方面的重要作用,它们在区域一级监测不容忍和歧视现象并提高人们的意识方面可起到关键作用,我们重申只要它们存在就给予支持,并且鼓励建立此种机构;

  114. 我们认识到,各国议会通过适当立法并监督其执行以及调拨必要的财政资源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方面起着极其巨大的作用;

  115. 我们强调社会伙伴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参与制订和执行培训和发展方案的重要性;

  116. 我们认识到,文明社会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方面的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帮助政府制订法规和战略、采取措施和行动反对此种形式的歧视以及后续行动的实施;

  117. 我们还认识到,促进社会各群体间更大的尊重和信任应是政府机构、政治领袖、基层组织和公民的共同但又分别承担的责任。我们强调,文明社会在促进公众利益,特别是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18. 我们欢迎非政府组织在促进人权教育和提高人们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认识方面的积极作用。它们也可以在本国、本区域或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提高联合国有关机构对这些问题的认识起到重要作用。我们承诺为人权方面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反种族主义组织的有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的环境。我们认识到世界各地人权方面非政府组织、包括那些反种族主义组织的不稳定状况并承诺信守国际义务,取消限制其有效发挥作用的任何不合法的障碍;

  119. 我们鼓励非政府组织充分参加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120. 我们认识到,在青年中开展国际和国内的交流与对话以及建立全球青年网络对于建立跨文化理解和尊重是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这将会有利于铲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121. 我们强调青年参与制订前瞻性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战略和参与制订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政策是很有益处的;

  122. 我们申明,彻底铲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全球性运动以及行动纲领中的建议是按照团结和国际合作的精神提出的,受到的是《联合国宪章》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书的宗旨和原则的感召,提出建议时以一种建设性和前瞻性的眼光考虑了过去、现在和未来。我们认识到在国家、区域和国际三级制订和执行战略、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是所有国家的责任,需要文明社会的充分参与,并应以一种认真、迅速和有效的方式进行。

 

 

《行动纲领》

  认识到迫切需要将《宣言》的各项目标变为实际可行的行动纲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

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根源、起因、形式和当代表现

  1. 敦促各国通过本国的努力,并与其他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合作,促进和利用公共和私人投资,与受影响的社区磋商,消除贫困,特别是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生活的主要地区;

  2.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结束奴役现象和当代形式的类似奴役的做法,在各国间展开建设性对话,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和弥补造成的损害;

二、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

受害者:概况

  3. 敦促各国通过本国努力并与其他国家以及有关区域和国际组织和方案合作,加强国家机制以促进和保护感染或被认为感染了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流行病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预防行动、适当医疗、教育计划、培训和大众媒体宣传,以消除暴力、偏见、歧视、失业和这些慢性病所带来的其他不利后果;

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

  4. 敦促各国为非洲人后裔充分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和共同促进国家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便利,促进更多了解和尊重非洲人后裔的遗产和文化;

  5. 请各国,酌情争取国际合作的支持,积极考虑为非洲人后裔占多数的社区的保健系统、教育、公共卫生、供电、饮用水和环境管理以及其他积极主动行动调动更多投资;

  6. 呼吁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和发展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机制,为美洲和世界各地的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制定能力建设方案;

  7. 请人权委员会考虑在联合国内设立一个工作组或其他机制,以研究对在非洲人散居地区生活的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问题,并提出关于消除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建议;

  8. 敦促各金融和发展机构以及联合国各业务方案和专门机构根据其经常预算和理事机构的工作程序:

  (a) 在其职能和预算范围内,将改善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处境的问题放在特别优先地位并为此提供充足资金,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中这类居民的需要给予特别注意,特别是要为他们制订具体行动纲领;

  (b) 通过适当途径以及与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合作开展特别项目以支持其在社区一级的主动行动,促进这些地区居民和专家交流信息和技术专门知识;

  (c) 制订援助非洲人后裔的方案,分配更多投资用于保健系统、教育、住房、供电、饮用水和环境管理措施,促进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以及采取其他扶持或积极主动行动;

  9. 考虑到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年青男性受种族主义影响更严重,处于更边缘化和不利的地位,请各国更多采取有利于他们的政府行动和政策;

  10. 敦促各国确保非洲人,特别是非洲人后裔妇女和儿童,有机会得到便于他们找到工作的教育和新技术,向他们提供地方社区教育和技术发展以及远距离学习所需要的充足资源,还敦促各国促进将非洲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历史和贡献充分而准确地纳入各级教育课程;

  11. 鼓励各国查明妨碍非洲人后裔进入包括公共服务在内的公共部门各级单位和平等工作的各种因素,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所查明障碍,并鼓励私营部门促进非洲人后裔平等进入其组织的各级单位和平等工作;

  12. 呼吁各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所有个人,特别是非洲人后裔,能够完全和切实有效地得到司法制度的保护;

  13. 敦促各国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和本国法律解决非洲人后裔世代居住的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并促进其土地的生产性利用及其社区的全面发展,尊重其文化和特殊决策方式;

  14. 敦促各国承认许多非洲后裔经历的十分严重的宗教偏见和不容忍问题,采取政策和措施,防止和消除所有基于宗教和信仰的歧视,因为这种歧视与某些其他形式的歧视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多种形式的歧视;

土著人民

  15. 敦促各国:

  (a) 与土著人民协同采取或继续采取宪法、行政、立法、司法和其他必要措施,促进、保护和确保土著人民对其权利的享有,保证他们平等和不受歧视地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充分和自由参与各方面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影响或涉及其利益的事务;

  (b) 促进更多了解和尊重土著文化和遗产;

  并欢迎各国在这方面已采取的措施;

  16. 敦促各国酌情与土著人民协力促进他们建立、购买或扩大企业,采取培训、提供技术援助和信贷便利等措施,从而促进其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就业水平;

  17. 敦促各国与土著人民共同制订和执行可向他们提供有利于其社区发展的培训和服务的方案;

  18. 请各国与土著妇女和女童协力制定和促进执行有利于她们的公共政策和方案,以促增进其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结束性别和族裔给她们造成的不利状况,解决她们在教育、身心健康、经济生活和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行为方面所面临的紧迫问题,消除土著妇女和女童因种族主义和性别歧视等多种因素而遭受的更严重歧视;

  19. 建议各国按照有关国际人权文书、准则和标准审查其宪法、法律、法律制度和政策,查明和消除对土著人民和个人的或明或暗、或固有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

  20. 呼吁各国重视与土著人民签订的条约,对其给予应有的承认和遵守;

  21. 呼吁各国充分和适当考虑土著人民在世界会议自己的讲坛上提出的建议;

  22. 请各国:

  (a) 建立机构,并支持已建立的机构促进落实本行动计划中议定的有关土著人民的各项目标和措施;

  (b) 与土著组织、地方当局和非政府组织协力促进旨在消除对土著人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行动,并定期评估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c) 促使社会大众解为改变土著人民的不利地位采取特别措施的重要性;

  (d) 在确定直接影响土著人民的政策和措施方面与其代表进行协商;

  23. 呼吁各国注意生活在城市环境下的土著人民和个人面临的特别挑战,并敦促各国采取有效战略,与针对他们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斗争,同时特别注意给他们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延习其传统、文化、语言和精神生活方式;

移民

  24. 请各国制止普遍排斥移民的现象,积极防止会导致排外行为和排斥移民的消极情绪的一切种族主义表现和行为;

  25. 请国际和各国非政府组织将关注和保护移民的人权纳入其方案和活动,努力使政府和公众舆论意识到有必要防止针对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行为和表现;

  26. 请各国遵照它们所参加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充分而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所有移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论他们的移民地位如何;

  27. 鼓励各国促进关于移民人权的教育,开展宣传运动,确保公众准确了解移民和移民问题的情况,包括关于移民对东道国社会的贡献和移民特别是在异常情况下的脆弱性;

  28. 呼吁各国以迅速和有效的方式为有利于移民融合的家庭团聚提供便利,同时适当考虑到许多家庭成员需要独立地位的问题;

  29. 敦促各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工作场所对所有工人包括对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确保在劳工法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敦促各国视情况消除下列方面的障碍参加职业培训、集体谈判、就业、合同和工会活动;利用处理申诉的司法和行政法庭;在所居住国家各地寻求就业,以及在安全和卫生条件下工作;

  30. 敦促各国:

  (a) 制定政策和行动计划,加强和实行预防措施,促进加强移民工人与东道国社会之间的和睦与容忍,以消除许多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表现,包括暴力行为;

  (b) 审查和酌情修订移民法、政策和做法以便使其中没有种族歧视,与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一致;

  (c) 在当地社区和移民共同参与下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尊重文化多样性,促进公平对待移民,并视情况促进他们融入当地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生活;

  (d) 确保被当局拘留的移民,不论其移民地位如何,受到人道和公平待遇,并按照有关国际法准则和人权标准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并酌情提供合格翻译援助,特别是在审讯过程中;

  (e) 确保警察和移民当局按照国际标准尊重和不歧视地对待移民,为此,除其他外,特别是要对领导者、警官、移民官员和其它有关群体进行专门培训;

  (f) 考虑移民的教育、专业和技术资格认证问题,促进对资格的承认,使移民能对居住国作出最大贡献;

  (g) 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促进所有移民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包括与公平工资和平等报酬、同工同酬、在失业、生病、伤残、丧偶、年老或其他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丧失生计时享受救济、社会保险、教育、保健、社会服务和尊重其文化特点有关的权利;

  (h) 考虑制定和实行移民政策和方案,使移民特别是遭受配偶或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能脱离虐待关系;

  31. 敦促各国,根据移民中妇女比例不断提高的的情况,对性别问题和性别歧视,特别是妇女在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种族和族裔等问题交错的情况下所面临的多重障碍给予特别注意;不仅要对侵犯移民妇女人权的问题,而且要对妇女对其原籍国和目的地/东道国经济的贡献进行详细研究,研究结果应当列入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

  32. 敦促各国承认,已登记的长期难民应与其它社会成员享有同样的经济机会和责任;

  33. 建议移民接受国与联合国机构、各区域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优先考虑在卫生、教育和适足住房等方面提供充足的服务,还请这些机构对提供这些服务的请求做出适当反应;

难民

  34. 敦促各国遵守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律中规定的有关促进难民、寻求庇护者、其它被迫移民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人权的义务,并敦促国际社会按照国际团结、共同承担、和国际合作分担责任的原则,根据世界不同地区难民的需要,公平地向他们提供保护和援助;

  35. 呼吁各国认识到难民在努力参与收容国社会生活时可能遇到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鼓励各国根据它们的国际义务和承诺,制定解决这种歧视现象的战略,促进难民充分享有人权;缔约国应保证,所有有关难民的措施必须完全符合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议定书;

  36. 敦促各国酌情与有关和主管组织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难民和内部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不遭受暴力,并对这种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其他受害者

  37.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确保所有人均不受任何歧视地得到登记,得到反映自己合法身份的证件,以使其能利用现行法律程序、补救办法和发展机会,并减少贩卖人口事件的发生;

  38. 注意到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各国应确保所采取的制止贩卖人口的各种措施,特别是其中影响到受害者的措施,符合国际上承认的不歧视原则,包括禁止种族歧视和提供适当法律补救办法的原则;

  39. 呼吁各国确保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儿童和青年,特别是女孩能平等受教育,而且,包括多种文化教育辅助方案在内的各级教学课程能针对和适应他们的需要,包括提供学龄前学习官方语言的机会,招聘罗姆族教师和助教,使这些儿童和青年能够学习母语;

  40. 呼吁各国采取适当而具体的政策和措施,并视情况建立执行机制,与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的代表合作交流经验,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获得平等,并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第二十七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一切人权,从而满足其各种需要;

  41. 建议各政府间组织在与各国的合作项目和援助各国的项目中视情况注意解决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的问题,促进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进步;

  42. 呼吁各国并鼓励非政府组织使公众了解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所遭受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排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促进了解和尊重他们的文化和历史;

  43. 鼓励媒体促进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平等利用和参与媒体,并保护他们免受种族主义、偏见和歧视性媒体报道之害,呼吁各国促进媒体在这方面的努力;

  44. 请各国政府作出努力,制定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应依据可靠的统计资料,承认与罗姆人/吉普赛人/辛地人/流浪人磋商确定的关注,尽可能准确地反映他们在社会上的地位。所有这方面资料的收集均应根据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如资料保密规定和隐私的保证,征求有关人的意见;

  45. 鼓励各国处理针对亚洲人后裔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问题,并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这些人在参加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生活时面临的障碍;

  46. 敦促各国在其管辖范围内确保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的人能不受任何歧视地充分和有效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还敦促各国和国际社会促进和保护这类人的权利;

  47. 各国政府应当保障属于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的人的权利,他们有权单独或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仰和实践自己的宗教,在私下和公共场合不受任何干扰或歧视地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有效参加住在国的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保护他们不受针对或可能针对他们的任何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

  48. 敦促各国承认歧视、边缘化和社会排斥已经和继续对于一国内许多数量居少数的种族群体具有的影响;确保此种族群的人作为此种群体的个人成员能够无差别地和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地充分和有效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凡属适用,在就业、住房和教育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种族歧视;

  49. 敦促各国酌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属于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的少数人在就业、住房、社会服务和教育方面遭受歧视,就此应考虑到多重歧视的各类形式;

  50. 敦促各国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所有行动纲领中重视从性别角度看问题,考虑到这种歧视的目标特别偏重于土著妇女、非洲妇女、亚洲妇女、非洲后裔妇女、亚洲后裔妇女、妇女移民和其他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妇女,确保她们能和男性平等利用生产资源,以促进她们参与本社区的经济和生产发展;

  51. 敦促各国在努力争取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过程中吸收妇女,特别是作为受害者的妇女参与各级的决策,制定具体措施,将种族/性别分析纳入行动纲领和国家行动计划,特别是就业方案以及服务和资源分配的执行过程;

  52. 注意到贫穷影响经济和社会地位,以不同方式并在不同程度上妨碍妇女和男人有效参与政治,敦促各国从性别角度对所有经济社会政策和方案,特别是消灭贫穷的措施进行分析,包括那些为作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个人或群体制订的政策、方案和措施;

  53. 敦促各国并鼓励社会各阶层扶持受害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妇女和女童,以使她们能充分行使所有社会和私人生活领域的权利,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效参与各级的决策,特别是制定、执行和评估影响其生活的政策和措施;

  54. 敦促各国:

  (a) 承认性暴力曾作为一种战争武器被大规模使用,国家有时加以默许或纵容,承认这种暴力是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严重侵犯,在确定的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和/(或)战争罪,依种族和性别划分歧视,使妇女和女童尤其容易受到这类暴力的伤害,而这种暴力往往又是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相互关联的;

  (b) 不再使犯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人,包括对妇女和女童施加性暴力和其他基于性别的暴力罪行的人,又不受法律治罪并提出起诉,同时确保对这类罪行负有责任的当权者,包括本人犯罪、命令、煽动、引导、帮助、唆使、协同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造成犯罪或未遂犯罪的人,必须加以查明,调查、起诉和惩治;

  55. 请各国酌情与以促进儿童最大利益为主要任务的国际组织合作,保护儿童,特别是处于非常脆弱地位的儿童,使其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并在制订有关政策、战略和方案时对这种儿童的情况给予特别注意;

  56. 敦促各国根据它们本国的法律和在相关国际文书下承担的义务,尽其现有资源所能采取的各种措施,不带任何歧视地保证每个儿童出生后立即登记的权利,以使他们能够行使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在国籍问题上,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人同等的权利;

  57. 敦促各国及国际和区域组织,并鼓励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设法解决同时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残疾人的问题,还敦促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他们充分享有一切人权,促进他们充分融入所有生活领域;

三、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实施的旨在消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预防、教育和保护措施

  58. 敦促各国在本国和国际两级,在反对歧视的现有国家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和机制之外,制定和执行有效措施和政策,鼓励所有公民和机构采取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立场,认识、重视和尽可能扩大各民族之内和之间多样化的好处,在各社区和民族之内和之间落实和提倡正义、平等和不歧视、民主、公平和友谊、容忍和尊重等价值观和原则,特别是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方案,包括政府当局与国际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其它各阶层合作执行的方案,加强认识和理解文化多样性的好处,共同努力建设未来的融洽和富有成果的社会;

  59. 敦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为在各级根除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而采取的预防、教育和保护措施上,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保证那些措施切实针对妇女和男人不同的情况。

  60. 敦促各国酌情实行或加强消灭贫穷和减少社会排斥的国家计划,这种计划要考虑到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个人和群体的需要与经历,还敦促各国在执行这类计划时加强努力促进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61. 敦促各国努力确保其政治和法律制度反映其社会的多文化情况,并在必要情况下加强民主机构,使它们能具有更充分参与性,避免具体社会阶的边缘化、被排斥和歧视;

  62.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政策和方案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种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引起的暴力行为,加强合作与政策反应,有效执行国家法律以及有关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和旨在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的其他保护和预防措施;

  63. 鼓励商界,特别是旅游业和互联网服务业,制定行为准则,以防止贩卖人口和保护贩卖人口的受害者,特别是被迫卖淫者,反对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维护其权利、尊严和安全;

  64. 敦促各国制定、采取和加强有效的国家、区域和国际措施,通过包括立法措施、预防运动和信息交流在内的全面反贩卖战略,防止、打击和消灭一切形式的妇女和儿童,特别是女童贩卖活动。它还敦促各国酌情分配资源,制定帮助和保护受害者、提供治疗、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和融入社会的全面方案。各国应提供或加强对于执法部门、移民局以及其他处理贩卖人口问题机构官员的培训;

  65. 鼓励联合国系统的机关、机构和方案促进和采用《处理国内流离失所问题指导原则》(E/CN.4/1998/53/Add.2),特别是关于不歧视的规定;

A. 国家一级

  1. 采取立法、司法、管制、行政和其他措施,防止和保护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

  66. 敦促各国及时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包括其基于性别的各种表现作斗争;

  67. 敦促各国针对某些工人群体,包括作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移民工人、移民后裔和外国工人的严重处境,制定或加强、促进和执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政策以及其他预防措施;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家庭佣人和被贩卖的人,使其免受歧视和暴力,并与对他们的偏见作斗争;

  68. 敦促各国根据它们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承担的义务,采取和执行或加强本国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公开和明确地反对种族主义,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禁止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并保证它们提出的保留不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69. 敦促各国酌情制定和执行禁止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禁止偷渡移民的法律,要考虑进各种危及生命和造成各种奴役和剥削的做法,如债务劳役、奴役、性剥削和剥削劳动力等做法;还鼓励各国建立打击这类行为的机构—— 如果尚无这种机制的话—— 并拨出足够的资源,确保法律的执行,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并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与援助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打击这种贩卖人口和偷渡移民的现象;

  70.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的宪法、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促进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影响的、易受其影响的或作为其受害者的个人和群体的平等,审查现行措施以修改或废除可引起这种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规定;

  71. 敦促各国包括其执法机构拟订和充分执行有效的政策和方案,以防止、侦查和确保执法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违法行为承担岗位责任,并对有上述不法行为的人提起诉讼;

  72. 敦促各国制订、实施和执行有效的措施,以消除通常称之为“种族画像”的做法,即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在任何程度上只根据种族、肤色、族裔或原国籍或民族出身来对人们进行调查活动或确定一个人是否从事犯罪活动的做法;

  73. 敦促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利用基因研究的科技成果倡导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保护人类基因密码信息的个人隐私,以及防止将这类资料用于歧视或种族主义的目的;

  74. 敦促各国并请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

  (a) 制定并实施专门政策,促进成立优质、多样化的、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影响的警察队伍,积极招聘各个群体包括少数群体的成员加入公共机构,包括警察机构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其他机构(例如检察官);

  (b) 努力减少暴力,包括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暴力,具体做法是:

  (1) 编写教育材料,教育年轻人了解容忍和尊重的重要性;

  (2) 在偏见演化为暴力犯罪活动之前解决偏见问题;

  (3) 设立由当地社区领袖、国家和地方执法官员等人组成的工作组,改善协调、社区参与、培训、教育和数据收集,以预防此类暴力犯罪活动的发生;

  (4) 确保禁止暴力犯罪活动的民权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5) 加强关于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暴力活动的数据收集工作;

  (6) 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并开展公共教育活动,防止今后再次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暴力;

  批准并有效执行有关的国际和区域人权和非歧视法律文书

  75. 呼吁尚未批准或加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便到2005年实现普遍批准,考虑做出第十四条所要求的声明,履行其报告义务,公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照此行动。它还敦促各国撤销不符合《公约》宗旨和目标的保留,并考虑撤销其他保留;

  76. 敦促各国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极大重视;为此,各国应当考虑建立适当的国家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做好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后继工作;

  77. 敦促尚未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加入上述公约,并考虑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78. 敦促尚未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下列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a)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 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移徙就业公约》(修正案)(第97号);

  (c) 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d)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e) 1958年劳工组织《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f)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大会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g)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便在5年内实现普遍批准,及其1999年的任择议定书;

  (h)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的2项任择议定书,以及劳工组织1973年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

  (i) 劳工组织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j) 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和1992年的《生物多样化公约》;

  (k)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m) 《联合国反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公约》及补充该公约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惩罚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议定书》,以及2000年《反对从陆路、海路和空路偷渡移民的公约和议定书》;

  还敦促这些文书的缔约国充分执行这些文书;

A. 国家一级

  1. 采取立法、司法、管制、行政和其他措施,防止和保护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

  66. 敦促各国及时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包括其基于性别的各种表现作斗争;

  67. 敦促各国针对某些工人群体,包括作为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移民工人、移民后裔和外国工人的严重处境,制定或加强、促进和执行有效的立法和行政政策以及其他预防措施;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家庭佣人和被贩卖的人,使其免受歧视和暴力,并与对他们的偏见作斗争;

  68. 敦促各国根据它们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承担的义务,采取和执行或加强本国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公开和明确地反对种族主义,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禁止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并保证它们提出的保留不违背《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69. 敦促各国酌情制定和执行禁止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以及禁止偷渡移民的法律,要考虑进各种危及生命和造成各种奴役和剥削的做法,如债务劳役、奴役、性剥削和剥削劳动力等做法;还鼓励各国建立打击这类行为的机构—— 如果尚无这种机制的话—— 并拨出足够的资源,确保法律的执行,对受害者权利的保护,并加强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与援助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打击这种贩卖人口和偷渡移民的现象;

  70. 敦促各国采取一切必要的宪法、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促进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影响的、易受其影响的或作为其受害者的个人和群体的平等,审查现行措施以修改或废除可引起这种歧视的国家立法和行政规定;

  71. 敦促各国包括其执法机构拟订和充分执行有效的政策和方案,以防止、侦查和确保执法官员和其他执法人员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违法行为承担岗位责任,并对有上述不法行为的人提起诉讼;

  72. 敦促各国制订、实施和执行有效的措施,以消除通常称之为“种族画像”的做法,即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在任何程度上只根据种族、肤色、族裔或原国籍或民族出身来对人们进行调查活动或确定一个人是否从事犯罪活动的做法;

  73. 敦促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利用基因研究的科技成果倡导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保护人类基因密码信息的个人隐私,以及防止将这类资料用于歧视或种族主义的目的;

  74. 敦促各国并请各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

  (a) 制定并实施专门政策,促进成立优质、多样化的、不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影响的警察队伍,积极招聘各个群体包括少数群体的成员加入公共机构,包括警察机构以及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其他机构(例如检察官);

  (b) 努力减少暴力,包括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暴力,具体做法是:

  (1) 编写教育材料,教育年轻人了解容忍和尊重的重要性;

  (2) 在偏见演化为暴力犯罪活动之前解决偏见问题;

  (3) 设立由当地社区领袖、国家和地方执法官员等人组成的工作组,改善协调、社区参与、培训、教育和数据收集,以预防此类暴力犯罪活动的发生;

  (4) 确保禁止暴力犯罪活动的民权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5) 加强关于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的暴力活动的数据收集工作;

  (6) 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援助,并开展公共教育活动,防止今后再次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引起暴力;

  批准并有效执行有关的国际和区域人权和非歧视法律文书

  75. 呼吁尚未批准或加入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特别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便到2005年实现普遍批准,考虑做出第十四条所要求的声明,履行其报告义务,公布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照此行动。它还敦促各国撤销不符合《公约》宗旨和目标的保留,并考虑撤销其他保留;

  76. 敦促各国对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极大重视;为此,各国应当考虑建立适当的国家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做好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后继工作;

  77. 敦促尚未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加入上述公约,并考虑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78. 敦促尚未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下列法律文书的国家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a)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b) 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移徙就业公约》(修正案)(第97号);

  (c) 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d)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e) 1958年劳工组织《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

  (f)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大会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

  (g)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便在5年内实现普遍批准,及其1999年的任择议定书;

  (h)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及其2000年的2项任择议定书,以及劳工组织1973年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童工公约》(第182号);

  (i) 劳工组织1975年《移徙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j) 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第169号)和1992年的《生物多样化公约》;

  (k)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徒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m) 《联合国反对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公约》及补充该公约的《关于预防、制止和惩罚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与儿童的议定书》,以及2000年《反对从陆路、海路和空路偷渡移民的公约和议定书》;

  还敦促这些文书的缔约国充分执行这些文书;

  79. 呼吁各国促进和保护大会在1981年11月25日第36/55号决议宣布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的权利得到行使,以消除宗教歧视,这种歧视与某些其他形式的歧视相结合,构成了多种形式的歧视;

  80. 敦促各国充分尊重和遵守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特别是因为它提到,外国国民无论其法律和移民地位如何都有权在遭受逮捕和拘留时与本国领事官员取得联系;

  81. 敦促所有国家禁止在发放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住房、健康和司法等方面对外国人和移民工人实行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或国籍或族裔的歧视性待遇;

  82. 强调应该反对有罪不罚,包括对具有种族主义或仇外心理动机的罪行不加惩罚,在国际一级,注意到对侵犯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不加惩罚严重阻碍公平和公正的司法制度,最终妨碍和解和稳定;它还全力支持现有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支持批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敦促所有国家与这些国际刑事法庭合作;

  83. 敦促各国尽一切努力,充分实施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的有关规定,以便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斗争;

起诉犯下种族主义行为者

  84. 敦促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与具有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动机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采取措施,将这类动机视为加重量刑的因素,防止对这类罪行不加惩罚,确保法治;

  85. 敦促各国进行调查以审查刑事诉讼、警察暴力和刑罚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关系,并据此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这种关系和歧视性作法;

  86. 敦促各国大力采取措施,防止煽动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以及种族主义和仇外情绪的新法西斯民族主义暴力思潮的抬头,与这种思潮进行斗争,包括采取措施,消除这类思潮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传媒和体育对青年的消极影响;

  87. 敦促各国制定立法,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起诉和惩处本身的行为或奉命执行的行为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的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战争法和习惯的人,特别是在不歧视方面有这些违反行为的人;

  88. 呼吁各国规定所有形式的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行为为犯罪,对贩卖者和中间人加以谴责和惩罚,同时确保对被贩卖者加以保护和援助,并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

  89. 敦促各国对一切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的不法行为进行彻底、及时和公正调查,对种族主义或仇外性质的犯罪按照情况分别采取直接起诉的措施或采取或推动有关行动,确保将关于种族主义和仇外犯罪的刑事和民事调查及起诉放在高度优先地位,并不断积极进行,确保在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强调,重要的是提高刑事司法系统各种工作人员的认识和向他们提供培训,确保公平和公正适用法律;在这方面,世界会议建议设立反对歧视的监督机构;

设立和加强独立的专门国家机构和调解

  90. 敦促各国按照联大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所附符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具体联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等问题,酌情设立、加强全国性的独立人权机构,并审查和提高其效力,并为之提供充分的资金、使之具备为打击这些现象而进行调查、研究和开展宣传活动所需的权限和能力;

  91. 还敦促各国:

  (a) 促进这些机构与其他国家机构的合作;

  (b) 采取措施确保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个人或群体能充分参与这些机构的工作;

  (c) 支持这些机构和类似机构,特别是要出版和散发关于现行国家法律和案例法的资料,并与其他国家的机构合作,以了解这些做法的表现形式、作用和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消除这些做法的战略;

2. 政策和做法

数据收集和分类及研究

  92. 敦促各国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收集、汇编、分析、散发和发表可靠的统计数据,并采取所有其他有关的必要措施,定期评估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和群体的境况;

  (a) 应根据国家立法对此种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收集这类资料时,应酌情征得受害者明示同意,以其自我认同为基础,并根据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如数据保护条例和隐私权保障来进行;这类资料不得滥用;

  (b) 收集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目的是,监测边缘化群体的境况,发展和评价旨在防止和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立法、政策、做法和其他措施,确定是否有任何措施对受害者产生非故意的差别影响;为此,它建议在收集、设计和使用信息过程中制订自愿、同意和参与性战略;

  (c) 有关信息应该考虑经济和社会指数,酌情包括健康和健康状况、母婴死亡率、预期寿命、识字率、教育、就业、住房、土地所有权、心理和身体保健、水、卫生、能源和通信服务、贫困和可支配平均收入,以便制订适当的社会经济发展政策,缩小社会和经济条件上的现有差距;

  93. 请各国、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私营部门,改进数据收集和分析的理论和方法,在这一领域中促进研究,交换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制订监测社会上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和群体的进步和参与情况的指数;

  94. 认识到旨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政策和方案应建立在数量和质量研究的基础上,并纳入性别观点;这类政策和方案应考虑遭受或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和群体提出的优先事项;

  95. 敦促各国建立对公营和私营部门中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行为,包括执法人员的此种行为的定期监督制度;

  96. 请各国推动和开展研究,对移民问题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采取综合、客观和长期解决办法,切实从根源和表现形式入手;这些研究和办法应该特别注意移民流动的根源,如缺乏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充分享受、经济全球化对移民趋势的影响;

  97. 建议进一步研究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如何反映在法律、政策、机构和做法中,此种情况如何促使移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遭受侵害和排斥;

  98. 建议各国在定期提交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报告中,酌情以适当形式列入有关其管辖内的个人、群体和社区成员的统计资料,包括其参与政治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情况的统计数据;所有这些资料的收集应依据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规定如数据保护条例和隐私权保障来进行;制定面向行动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包括肯定行动,确保尤其在获得社会服务、就业、住房、教育、保健等方面不受歧视

  99. 确认与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作斗争是国家的首要责任;为此,它鼓励各国发展或制订国家行动计划,促进多样化、平等、公正、社会正义、机会平等和所有人参与;通过抉拮或积极行动和战略,这些计划应力求为所有人有效参与决策创造条件,在非歧视基础上在所有生活领域实现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世界会议鼓励各国在发展或制订此类行动计划时,建立或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以让它们更直接地参与政策和计划的制订、执行和评价;

  100. 敦促各国根据现有统计资料制定国家方案,包括各种积极措施,促使遭受种族歧视之害或可能遭受其害的个人和群体获得基本社会服务,包括初级教育、基础保健和适足的住房;

  101. 敦促各国建立方案,促使遭受或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侵害的个人不受歧视地得到医疗保健,做出大的努力消除在母婴死亡率、儿童免疫率、艾滋病毒/艾滋病、心脏病、癌症和传染病方面存在的悬殊差别;

  102. 敦促各国在城市发展方案和其他人类住区的规划阶段促进社会所有成员共同居住,同时修缮被忽略的公共住房,以解决社会排斥和边缘化问题;

就业

  103. 敦促各国酌情促进和支持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个人和群体所拥有的企业的组织和经营,便利他们平等获得贷款和培训机会;

  104. 敦促各国政府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及私营部门:

  (a) 通过包括在工作地点落实公民权利、公众教育和交流在内的多方面战略来支持创造无歧视的工作场所,而且促进和保护易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工人的权利;

  (b) 认识到新兴产业对贫困社区能产生积极推动影响,尤其通过社区发展银行增加获得资产的途径,促进旨在改善条件低下和地位不利地区的经济和教育条件的产业的创建、发展和扩大,并且与私营部门一道创造就业机会、帮助保持现有工作以及促进经济萧条地区的工业和商业的增大;

  (c) 改善除其他之外在寻找、保持或重新获得包括技能职业在内的工作时面临最大障碍的目标群体的前景;应该特别注意遭到多种歧视的人;

  105. 敦促各国在制定和执行旨在加强保护工人的权利的立法和政策时,特别注意缺乏保护,以及有时受到剥削的严重情况,后者如同被贩卖者和偷渡移民的情况,这些情况使他们更加容易受到诸如家庭佣人遭到禁闭之类的虐待,并且容易被雇佣从事危险和低报酬工作;

  106. 敦促各国避免就业和职业中的歧视性做法、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不利影响,促进有关工人权利的国际文书和规范的实施和遵守;

  107. 呼吁各国及鼓励工会代表和企业部门在工作场所实行无歧视做法,并保护工人的权利,特别包括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人员的权利;

  108. 呼吁各国向在工作场所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人员提供有效的行政程序、法律程序和其他补救行动;

保健、环境

  109. 敦促各国单独和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措施充分实现人人享有达到最高水平身心健康的权利,以便消除标准健康指数所表明的健康状况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由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所致;

  110. 敦促各国政府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及私营部门:

  (a) 制订有效的机制监视和消除医疗保健系统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诸如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反歧视法律;

  (b) 采取步骤确保人人获得全面、优质和可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其中包括得不到医疗服务的人获得初级医疗保健,协助培训既具有多样性又有为条件差的社区服务的积极性的医疗队伍,加强医疗保健队伍的多样性,从所有群体包括种族和族裔少数人中招聘有前途且有能力的女性和男性成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并将其保留在医疗队伍中;

  (c) 与专业保健人员、社区保健提供者、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科学研究者和私营工业一道,改善边际群体特别是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受害者的健康状况;

  (d) 与保健专业人员、科研人员和国际及区域卫生组织一道研究医疗和保健战略对各社区的不同作用;

  (e) 制订和执行政策和方案,加强高风险社区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工作,努力加强利用现有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护理、治疗和其他辅助服务设施;

  111. 请各国考虑采取无歧视措施,为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个人和群体提供安全和卫生的环境,特别是:

  (a) 改善获取关于健康和环境问题的公开信息;

  (b) 确保在关于环境决策的公共过程中考虑到有关的关注;

  (c) 分享各领域中改善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技术和成功的做法;

  (d) 尽可能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来清理、重新使用和重新开发受污染的场所,并经过协商后在自愿的基础酌情重新安置受影响的人员;

平等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决策

  112. 敦促各国政府和鼓励私营部门及国际金融和发展机构,如世界银行和区域开发银行,促进遭受或容易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影响的所有群体的个人参与各阶段经济、文化和社会决策,特别是参与扶贫战略、发展项目以及贸易和市场援助方案的制订和执行;

  113. 敦促各国酌情促进社区的一切成员,特别是遭受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之害的人,有效、平等地参与社会各级的决策过程,尤其是地方一级的决策,并敦促各国鼓励私营部门便利他们有效地参与经济生活;

  114. 敦促所有的多边金融和发展机构,尤其是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区域开发银行,根据它们的经常预算和它们的管理机构的程序,促进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参与各阶段和各级的决策过程,以便促进发展项目以及在适当的情形下促进贸易和进入市场方案;

政治人物和政党的作用

  115. 强调政治人物和政党在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中能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鼓励各政党采取具体措施,促进社会平等、团结和不歧视,为此除其他以外,尤其要制定包括对于违反守则行为的内部纪律措施的自愿行为守则,以制止其成员发表鼓励或煽动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的公开言论和采取这方面的行动;

  116. 请议会联盟鼓励各议会就采取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措施打击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展开辩论并采取行动;

3. 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