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
 

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伊斯兰外长会议筹备委员会1990年8月5日第157/35号文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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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

  重申伊斯兰民族的文明和历史作用,真主使其成为最优秀的民族,它为人类带来了普遍而平衡的文明,在今生和来世之间建立了和谐,使知识同信仰结合在一起;伊斯兰民族应该发挥作用,向因冲突的趋势和思想而混乱的人类提供指导,并为这个物质的文明的长期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希望对人类的努力作出贡献,提倡人权,保护人不受剥削和迫害,肯定他按照伊斯兰教法过着尊严生活的自由和权利;

  深信在物质科学上已达到先进阶段的人类仍然迫切需要信仰来支持它的文明以及一种自我推动的力量来保护它的权利;

  相信伊斯兰的基本权利和普遍自由是伊斯兰宗教的一部分,没有任何人在原则上有权全部或部分中止它们,或违反或忽略它们,因为它们是真主启示书中所载的,具有约束力的神圣戒律,他们是通过真主最后的先知带给人们的,以完成以往的神圣信息,从而使遵守它们成为信仰的行为,忽略它们或违反它们成为一种可鄙的罪恶,因此每一个人都要个别地--伊斯兰民族集体地--为它们获得保障负责。

  根据上述原则,

  宣布如下:

第1条

  (a) 所有的人类构成为一个家庭,家庭的成员因信奉真主以及是阿当的后代而结合在一起。每个人在基本人格尊严和基本义务和责任上一律平等,不分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政治、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等任何区别。

  (b) 人人都是真主的子民,对真主的其余子民最有用的人就是真主所最爱的,除了在虔教和善行的基础上,没有人优于其他的人。

第2条

  (a) 生命是真主所赐予的,每个人的生命权利皆受到保障。个人、社会和国家有责任保护这项权利不受违规,除了根据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理由,生命不得被剥夺。

  (b) 不得采取可能导致人类种族灭绝的手段。

  (c) 保持生命真主所赐予的时间是伊斯兰教法所规定的一项责任。

  (d) 身体不受损伤是一项受到保障的权利。国家有责任保护这项权利,除非基于伊斯兰教法规定的理由,不得违犯。

第3条

  (a) 当使用武力或发生武装冲突时,不得杀害非交战人员,例如老人、妇女和儿童。伤员和病患应有权得到医疗;战俘应有权得到喂养,住宿和衣服。不得残骸死者的遗骸。有责任交换战俘和安排因战争情况而分离的家庭的访问和团聚。

  (b) 不得以炮轰、爆炸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摧毁树木、毁坏作物和牲畜,破坏地方平民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4条

  人人的名誉和荣誉在其生前和死后皆不得受到侵犯并应受到保护。国家和社会应保护他的遗骸墓地。

第5条

  (a)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而婚姻则是形成家庭的基础。男子和妇女有权婚嫁,不应有任何由于种族、肤色或国籍的原因使这项权利的享有受到限制。

  (b) 社会和国家应排除婚姻的一切障碍,并应便利婚姻的程序。它们应确保家庭的保护和福利。

第6条

  (a) 妇女在人格尊严上同男子平等,她们得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她有自己的社会资格和财政独立性,并有权保留她的姓名和家世。

  (b) 丈夫对支持家庭和家庭幸福负有责任。

第7条

  (a) 父母、社会和国家负有责任使每一个儿童自其出生起有权利得到适当的喂养、教育和物质的、卫生和道德的照顾。胎儿和母亲都必须受到保护和得到特殊照顾。

  (b) 父母和处于相同地位的人有权力为他们的子女选择他们所要的教育种类,但必须依照伊斯兰教法的伦理价值和原则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前途。

  (c) 依照伊斯兰教法的理论,父母两者对于他们的子女都享有某种权利,亲属对于他们的家族享有权利。

第8条

  每一个人就义务和承诺而言皆享有其法律资格,如果丧失了这项资格或这项资格受到了削减,他的监护人应作为他的代表。

第9条

  (a) 追求知识是一项义务,而社会和国家则有责任提供教育。国家应确保获得教育的种种办法和方式,并应为了社会的利益,保证教育的多样性,以期使人们能为了人类的福利熟悉伊斯兰宗教和宇宙的真相。

  (b) 人人皆有权从各种教育和指导机构,包括家庭、学校、大学、传播媒介等以综合和平衡的方式获得宗教和世俗的教育,从而发展他的人格,他对真主信仰的力量和促进他对权利和义务的尊重和保护。

第10条

  伊斯兰教是未腐化的宗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人进行强迫或剥削他的财产或利用他的无知使他信奉其他宗教或无神论。

第11条

  (a) 人生而自由,没有人有权对他们进行奴役、侮辱、压迫或剥削,他们不受征服,除了服从最崇高的真主。

  (b) 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都是最邪恶的奴役方式,应完全予以禁止。殖民主义下的人民有取得自由和自决的充分权利。所有国家和人民有责任支持被殖民人民消除一切形式殖民主义和占领的斗争,所有国家和人民有权保持它们的独立特征和对它们的财富和自然资源进行控制。

第12条

  人人在伊斯兰教法的架构内享有迁徙自由,有权在他本国内外选择居住地点,如果受到迫害,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庇护。庇护国应确保他受到保护直到他抵达安全地点为止,除非庇护的动机使一项被伊斯兰教法认为是罪行的行为。

第13条

  工作是国家和社会向每一个有能力工作的人保障的一项权利。人人应有权选择最合适他,符合他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的工作。雇员应享有安全的权利并有权享受所有其他各种社会保障。不得指派他从事超出他能力范围以外的工作,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他进行压迫或剥削或伤害。人人不分男女,都有权从他工作不经延迟地得到合理的工资,得到假日津贴和他应得的升迁。个人方面则应专心细致地从事他的工作,如工人和雇主就任何事项发生分歧,国家应进行干预以解决争端,纠正令人不满的情况,确立各项权利和公正不倚地树立正义。

第14条

  人人有权在不受垄断、欺骗或伤害或伤害他人的情况下取得合法收益。高利贷是绝对禁止的。

第15条

  (a) 人人有权经合法方式拥有财产,在不损害到自己、他人或一般社会的情况下享有所有权。除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需要立即支付合理赔偿外,财产不得没收。

  (b) 除非法律规定有此必要,财产不得被征用或充公。

第16条

  人人有权享有他所制作的科学、文学、艺术或技术作品,从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受到保护的权利,但违反伊斯兰教各项原则的作品不在此限。

第17条

  (a) 人人有权在清洁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环境中生活,远离罪恶和道德腐败,而国家和一般社会有义务使人们得以享受这项权利。

  (b) 人人有权得到医疗和社会的照顾,以及社会和国家在它们能够利用的资源的限度内提供的一切公共便利。

  (c) 国家应确保个人享有舒适生活的权利,使他们能满足他的和受他赡养的人的一切需要,包括食物、衣着、住房、教育、医疗和其他各项基本需要。

第18条

  (a) 人人对于他本人、他的宗教、受他赡养的人、他的荣誉和他的财产,享有在安全生活的权利。

  (b) 人人在从事其私人事务,在他的家中,在他的家庭成员中,对于他的财产和他的各种关系享有隐私的权利。不得对他进行暗中监视,对他进行管制或丑化他的名誉,国家应保护他不受任意干扰。

  (c) 私人住宅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侵犯。不得未经居住人的许可或任何非法方式进入私宅,也不得将其拆毁或没收或赶走居住者。

第19条

  (a) 在法律面前,不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人人平等。

  (b) 人人诉诸司法的权利都得到保障。

  (c) 责任基本上是个人的。

  (d) 除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之外,没有罪恶或惩罚。

  (e) 被告未经公证审判被证明有罪以前应视为无罪审判中他应得到辩护上的一切保证。

第20条

  未有合法理由不得对个人进行逮捕、或限制其自由,将其放逐或对其进行惩罚。不得对其进行身体或心理的虐待,或任何形式的屈辱、酷刑或侮辱。也不得未经其同意或以可能危害到他的健康或其生命的方式对个人进行医学或科学实验。也不得颁布紧急法律使行政当局得以采取此种行动。

第21条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或为任何目的挟持人质。

第22条

  (a) 人人均有权以不违反伊斯兰教法的各项原则的方式自由表示意见。

  (b) 人人有权提倡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规范属于正确的事物,推广属于善的事物,对错误和邪恶的事物提出警告。

  (c) 资讯是社会所必需的,不得利用或滥用它来违犯神圣的义务和先知的尊严,破害道德和伦理价值或瓦解、腐化或损害社会或削弱它的信仰。

  (d) 不得煽动民族或思想仇恨或从事任何可能引起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的事情。

第23条

  (a) 权威是一种信任,滥用或恶意地利用权威是绝对受到禁止的,基本人权因而得以受到保证。

  (b) 人人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他的国家的公共事务的行政工作。人人有权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担任公职。

第24条

  本宣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均应符合伊斯兰教法。

第25条

  伊斯兰教法是解释或澄清本宣言任何条款的唯一参考来源。

回历1411年1月14日

公元1990年8月5日,开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