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
 

保护人权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1978年4月27日第33/417号决议通过

原始文本 查看联合国大会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第33/417号决议

 

  欧洲理事会会员国,

  1. 注意到其对议会民主原则的遵行,并注意到其按照欧洲理事会规章对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担;

  2. 认为现在已经生效二十五年的《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由于规定集体保证三十年前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所确认的若干权利,尤其通过《公约》所订以客观标准为基础并经托付独立机构的管制办法,已经确切体现了这项承担;

  3. 认为根据该《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缔约国管辖下的任何人都享有有效的国际保护,意指不论国籍或居留地,都享有此项保护;

  4. 确认在国内和国际两级上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项经常不断的任务,并确认从人类尊严衍生的个人权利,在社会改变和演进的过程中,一直保持它的无上价值和重要性;

  5. 认为使按照《欧洲保护人权公约》设立的机构继续为确保遵行该《公约》各项规定的有效工具,至关紧要;

  6. 并回顾欧洲理事会正在审议关于使《欧洲保护人权公约》和欧洲其他有关公约扩大维护个人权利的范围,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各项权利的提案;

  7. 在这方面,注意到《欧洲社会宪章》对维护社会和经济权利所已作出的初步贡献,并愿意考虑在欧洲理事会的范围内进一步扩大维护此种权利的可能性;

  8. 意识到维护和促进各国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与增进世界正义及和平有密切的相互关系;

  一、重申《欧洲保护人权公约》对国际维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在欧洲有效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发挥的重大作用;

  二、决定优先处理欧洲理事会正在进行的探索能否扩大个人权利的范国、特别是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的权利的工作,此类权利应当经由欧洲各项公约或任何其他适当途径给予保护;

  三、决心对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较广义地包括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对加强世界和平与安全、国际合作以及各国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