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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

第一条
用语和范围

  1. 为本公约的目的:

  ⑴ “‘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⑵ “管理局”是指国际海底管理局。

  ⑶“‘区域’内活动”是指勘探和开发“区域”的资源的一切活动。

  ⑷“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⑸(a) “倾倒”是指:

  ㈠ 从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故意处置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㈡故意处置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的行为。

  (b) “倾倒”不包括:

  ㈠ 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及其装备的正常操作所附带发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的处置,但为了处置这种物质而操作的船只、飞机、平台或其他人造海上结构所运载或向其输送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这种船只、飞机、平台或结构上处理这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均除外;

  ㈡并非为了单纯处置物质而放置物质,但以这种放置不违反本公约的目的为限。

  2. ⑴ “缔约国”是指同意受本公约拘束而本公约对其生效的国家。

  ⑵ 本公约比照适用于第三O五条第1款(b)、(c)、(d)、(e)和(f)项所指的实体,这些实体按照与各自有关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也指这些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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