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5.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
145. 2001年12月6日,尼加拉瓜提交请求书,就其与哥伦比亚之间存在的“与[西加勒比]领土所有权和海洋划界有关的一组相关法律问题”的争端,对哥伦比亚提起诉讼。
146. 尼加拉瓜在请求书中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第一,……尼加拉瓜对普罗维登西亚岛、圣安德烈斯岛和圣卡塔利娜岛及所有附属岛屿和礁群拥有主权,并对(可以实效占有的)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和基塔苏埃尼奥礁群拥有主权;
第二,要求法院根据对上文所要求的所有权的裁决,按照公平原则以及适用于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相关情况,在分属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
147. 尼加拉瓜还表示,它“保留就哥伦比亚在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圣安德烈斯岛和普罗维登西亚岛以及直至82度经线以内的礁群和海洋空间而获取的各项不当利益提出索赔的权利”,并表示“保留就尼加拉瓜国籍渔船或尼加拉瓜发照的船只受到的干扰提出索赔的权利”(见2001-2002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48. 尼加拉瓜援引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均为缔约国的《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以及两国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149. 法院于2002年2月26日发出命令,分别设定2003年4月28日和2004年6月28日为尼加拉瓜提交诉状和哥伦比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尼加拉瓜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50. 智利、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洪都拉斯、牙买加、秘鲁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根据《法院规则》第53条第1款,请求获得本案各书状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法院根据该款的规定,在了解当事双方的意见后,同意了这些国家的请求。
151. 2003年7月21日,哥伦比亚在《法院规则》第79条第1款所规定的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
152. 2007年6月4日至8日,对初步反对意见举行了公开听讯(见2006-2007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53. 2007年12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就当事双方对除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以外的其他海洋地物所主张的主权而言,以及在当事双方的海洋划界方面,尼加拉瓜的请求书可予受理(见2007-2008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154. 法院院长于2008年2月11日发出命令,设定2008年11月11日为哥伦比亚提交辩诉状的期限。辩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55. 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发出命令,指示尼加拉瓜提出答辩状、哥伦比亚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09年9月18日和2010年6月18日。
156. 2010年2月25日,哥斯达黎加提交请求书,要求准许参加此案诉讼(《规约》第六十二条)。哥斯达黎加在请求书中除其他外指出:“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两国在对彼此提出的边界主张中,均对属于哥斯达黎加的海区提出了主张。”哥斯达黎加在请求书中表示想作为非当事国参与诉讼。哥斯达黎加的请求书立即被传达给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法院设定2010年5月26日为两国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这些书面意见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57. 2010年6月10日,洪都拉斯也提交请求书,要求准许参加此案诉讼(《规约》第六十二条)。洪都拉斯在其请求书中称,对于尼加拉瓜在与哥伦比亚的争端中提出的海洋主张所在的加勒比海地区,洪都拉斯拥有权利和利益。洪都拉斯表示,其主要目的是作为当事方参加诉讼。洪都拉斯的请求书被立即传达给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法院院长设定2010年9月2日为两国就该请求书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这些书面意见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58. 2010年10月11日至15日,就可否受理哥斯达黎加参加诉讼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
159. 法院在2011年5月4日的判决中以9票对7票认定,不能核准哥斯达黎加要求参加诉讼的请求。
160. 2010年10月18日至22日,就可否受理洪都拉斯参加诉讼的请求举行了公开听讯。
161. 法院在2011年5月4日的判决中以13票对2票认定,不能核准洪都拉斯要求参加诉讼的请求。
162. 2012年4月23日至5月4日,法院就此案的案情实质举行了公开听讯。在口头辩论结束后,各当事方向法院提交了以下最后意见陈述:
尼加拉瓜共和国方面,
“依照《法院规则》第60条,并考虑到各份书面和口头书状,尼加拉瓜共和国,
一. 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
(1) 尼加拉瓜共和国对其加勒比沿岸所有未证明属于“圣安德烈斯群岛”的海洋地形拥有主权,特别是对以下礁群拥有主权:阿尔布开克礁群;东南-东礁群;龙卡尔多礁;北礁、西南礁及塞拉纳沿岸其他任何礁群;东礁、灯塔及塞拉尼亚沿岸其他任何礁群;低礁及新低地沿岸其他任何礁群。
(2) 如法院认定基塔苏埃尼奥沿岸有地形根据国际法可认为是岛屿,请法院裁定这些地形的主权属于尼加拉瓜。
(3) 在由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大陆沿岸构成的地理和法律框架内,适当的划界形式应当是一个均等分割双方大陆架重叠部分的大陆架界线。
(4) 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可作为飞地,授予12海里海权,这是按照地理和法律框架有正当理由的适当的公平解决办法。
(5) 对于有可能认定属于哥伦比亚的任何沙礁,公平的解决办法是在这些沙礁周围划出3海里的飞地,以此划定海洋边界。
二. 此外,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哥伦比亚阻止或以其它方式妨碍尼加拉瓜获取和处置其位于82度经线以东的自然资源,违反了哥伦比亚按照国际法应遵守的义务。
哥伦比亚共和国方面,
“依照《法院规则》第60条,出于哥伦比亚书面和口头书状所述理由,考虑到关于初步反对意见的判决,并驳斥尼加拉瓜的任何相反意见,哥伦比亚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a) 尼加拉瓜新的大陆架主张不可受理,因而驳回尼加拉瓜第一(3)条意见。
(b) 哥伦比亚对双方有争议的所有海洋地形拥有主权,即:构成圣安德烈斯群岛组成部分的阿尔布开克、东南-东、龙卡多尔、塞拉纳、基塔苏埃尼奥、塞拉尼亚和新低地及所有附属地形。
(c) 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分应以一条单一海洋边界确定,这条边界应为中线,线上每一点同测算双方领海宽度的两条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
(d) 尼加拉瓜书面意见陈述第二条予以驳回。”
163. 法院已经开始审理,将公开开庭作出判决,开庭日期将在适当时候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