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5. 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道路(尼加拉瓜诉哥斯达黎加)

  244. 2011年12月22日,尼加拉瓜对哥斯达黎加提起诉讼,指控哥斯达黎加“侵犯尼加拉瓜主权,对其领土造成重大环境损害”。尼加拉瓜辩称,哥斯达黎加正在沿两国边界的大部分地区进行重大施工,造成严重环境影响。

  245. 尼加拉瓜在请求书中,除其他外,诉称“哥斯达黎加的单方面行动……可能会摧毁尼加拉瓜圣胡安河段及其脆弱的生态系统,包括依靠尼加拉瓜河不间断的清洁水流才能存续的相邻生物圈保护区和受国际保护的湿地。”请求国认为,“给圣胡安河及周边环境造成最紧迫威胁的是哥斯达黎加紧靠着河南岸平行地修建道路,西起LosChiles,东至Delta,至少绵延120公里。”请求书还表示,“这些工程已经并将继续严重损害尼加拉瓜经济”。

  246. 尼加拉瓜因此“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哥斯达黎加:(a)违反了不得侵犯1858年《边界条约》、1888年克利夫兰仲裁裁决以及仲裁人E·P·亚历山大于1897年9月30日、1897年12月20日、1898年3月22日、1899年7月26日和1900年3月10日作出的五项裁决所划定的尼加拉瓜领土的义务;(b)违反了不得损害尼加拉瓜领土的义务;(c)违反了一般国际法以及包括《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尼加拉瓜与哥斯达黎加边界保护区协定》(《国际和平保护区制度[SI-A-PAZ]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中美洲生物多样性养护和主要野生生物区保护公约》在内的相关环境条约规定的义务”。

  247. 尼加拉瓜还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哥斯达黎加必须:“(a)将局势恢复原状;(b)对造成的全部损害,包括疏浚圣胡安河所增加的费用,支付赔偿金;(c)如未进行适当的跨边界环境影响评估且将评估结果及时提供给尼加拉瓜分析和作出反应,不得在该地区进行进一步开发”。

  248. 最后,尼加拉瓜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告,哥斯达黎加必须:“(a)停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尼加拉瓜权利的所有正在进行的施工;(b)编制并向尼加拉瓜提供一份适当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列明各项工程的全部细节”。

  249. 请求国以通过1948年4月30日《美洲和平解决条约》(《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施行的《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分别于1929年9月24日(2001年10月23日修改)和1973年2月20日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发表的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250. 尼加拉瓜称,哥斯达黎加一再拒绝向尼加拉瓜提供其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适当信息并且拒不承认该国有义务编制并向尼加拉瓜提供可用于评价这些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请求国因此请法院命令哥斯达黎加编制上述文件并发送给尼加拉瓜。请求国还说,“在所有情况下,尤其是在本请求不产生任何结果时,[尼加拉瓜]保留正式请求临时措施的权利”。

  251. 尼加拉瓜还表示,由于“[请求]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与审理中的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案有关”,尼加拉瓜“保留在本诉讼程序的以后阶段……考虑是否请求合并两个案件诉讼程序的权利”。

  252. 法院于2012年1月23日发出命令,设定2012年12月19日和2013年12月19日为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分别提出诉状和辩诉状的期限。之后的程序留待进一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