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1. 南极捕鲸(澳大利亚诉日本)

  214. 2010年5月31日,澳大利亚对日本提起诉讼,称“日本凭借南极特别许可证以第二阶段日本鲸鱼研究方案(‘JARPAII’)的名义继续推行大规模捕鲸计划的做法,[是]违反了日本根据《国际管制捕鲸公约》承担的义务以及日本在保护海洋哺乳动物和海洋环境方面的其他国际义务”(见2009-2010年及其后的年度报告)。

  215. 澳大利亚在其请求书结尾部分请法院裁定并宣告“日本在南大洋执行JARPAII方案违反了其国际义务”,并请法院命令日本“(a)停止执行JARPAII方案;(b)撤销允许开展属于本请求书事由之活动的任何授权、许可或执照;(c)提出日本不在JARPAII或任何类似方案下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保证和担保,直至这些方案经修订后符合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216. 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请求国援引了《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提到澳大利亚于2002年3月22日和日本于2007年7月9日作出的承认法院管辖权具有强制性的声明。

  217. 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发出命令,设定2011年5月9日为澳大利亚提交诉状的期限,2012年3月9日为日本提交辩诉状的期限。上述书状均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218. 法院随后决定,澳大利亚无须提交答辩状,日本无须提交复辩状,因此法庭程序的书面阶段已经结束。之后的程序留待进一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