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1.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

  181. 2008年11月17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向法院提起对希腊的诉讼,指称希腊“悍然违反”其双方1995年9月13日签订的《临时协议》“第11条规定的[希腊]的义务”。

  182.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请求书中请求法院“保护《临时协议》规定的权利,并确保其获得允许行使其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按照国际法行事的权利,包括争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的权利”。

  183. 请求国的论点是,按照《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希腊“承担了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义务”,该款规定希腊“不得……反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申请加入[希腊]也是成员的国际、多边和区域组织和机构或成为这种组织或机构的成员”;但案文规定,“如果[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这种组织或机构中所用的名称有异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17(1993)号决议第2段所用名称”,即“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希腊即“保留反对上述的成员资格的权利”。

  184.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请求书中指控说,被告国于2008年4月反对它申请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侵犯了其根据《临时协议》享有的权利。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特别指出,希腊“否决”了它加入北约的申请,是因为希腊想要“解决当事双方在请求国立宪政体名称上的歧见,作为[取得北约成员资格的]必要先决条件”。

  185. 请求国表示,它已经“履行其根据《临时协议》承担的义务,不以任何有异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名称为其作为北约成员的名称”,并宣称,“这一争端并不直接或间接牵涉到[希腊和它在其名称上出现的]歧见”。

  186.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请求法院命令希腊“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其根据[《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并“停止并且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反对请求国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或)[希腊]也是成员的任何其他‘国际、多边或区域组织和机构’的成员”。

  187. 在请求书中,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援引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第21条第2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该款规定,“当事双方对本《临时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出现的歧见或争端,除第5条第1款所述的歧见之外,可由任一方向国际法院提出”。

  188. 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7月20日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诉状的期限,2010年1月20日为希腊提交辩诉状的期限。这些书状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189. 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发出命令,批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出答辩状、希腊提出复辩状。法院设定2010年6月9日和2010年10月27日分别为递交上述书状的时限。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