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0.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适用(格鲁吉亚诉俄罗斯联邦)

  165. 格鲁吉亚于2008年8月12日提起对俄罗斯联邦的诉讼,理由是“它在格鲁吉亚境内和周围的行动违反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格鲁吉亚在其请求书中“还要求确保格鲁吉亚境内所有的人”按照该公约享有的“个人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66. 格鲁吉亚声称,俄罗斯联邦“通过其国家机关、国家代理人和其他行使政府权力的人和实体,以及通过在俄罗斯联邦指示、指挥和控制下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分离主义势力及其他代理人,对严重违反该《公约》(包括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基本义务负有责任”。据格鲁吉亚称,俄罗斯联邦在1990年到2008年8月期间,“在其介入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的三个不同时期违反了该《公约》规定的义务”。

  167. 格鲁吉亚请求法院命令俄罗斯联邦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

  168. 格鲁吉亚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22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格鲁吉亚还保留援引《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作为管辖权另一依据的权利,格鲁吉亚和俄罗斯联邦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169. 格鲁吉亚的请求书附有一项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目的是维护它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防止其公民遭受俄罗斯武装部队协同分离主义民兵和外国雇佣军采取的歧视性暴力行为所害”的权利。

  170. 格鲁吉亚在其请求中重申了它在请求书中提出的论点,即“从1990年代初起,俄罗斯联邦就协同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两个格鲁吉亚地区的分离主义势力和雇佣兵,针对那些地区内的格鲁吉亚族人和其他群体实行系统的族裔歧视政策”。

  171. 格鲁吉亚还称,“2008年8月8日,俄罗斯联邦为了支持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族裔分离主义者,对格鲁吉亚发动全面军事入侵”,那次“军事侵略导致数百平民死亡,平民财产受到广泛破坏,使南奥塞梯的格鲁吉亚族人几乎全体流离失所”。

  172. 格鲁吉亚声称,“尽管格鲁吉亚武装部队撤退并单方面宣布停火,俄罗斯的军事行动仍然继续进行,从南奥塞梯扩大到在格鲁吉亚政府控制下的地区”。格鲁吉亚还声称,“这些歧视性暴力行为构成极其紧迫的威胁,会对本案所争议的格鲁吉亚在《公约》下的权利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173. 格鲁吉亚请求法院:“作为最紧急事项,在就本案的案情实质作出裁定之前,命令采取下列措施来保护格鲁吉亚的权利:

   (a) 俄罗斯联邦应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

   (b) 俄罗斯联邦应立即停止并且不再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武装部队或其他机关、代理人和行使某些政府权力的人和实体,或通过在其指挥和控制下的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分离主义势力,或在处于俄罗斯部队占领或有效控制下的领土内,实施任何形式族裔歧视的行为;

   (c) 俄罗斯联邦尤其应立即停止并且不再实施侵犯格鲁吉亚族人人权的歧视性行为,包括袭击平民和平民物体、谋杀、强迫流离失所、阻止人道主义援助、大肆掠夺和摧毁城镇乡村,以及采取任何会永远剥夺在南奥塞梯和格鲁吉亚的毗连地区、在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的毗连地区以及在处于俄罗斯占领或有效控制下的任何其他领土内的境内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的权利的措施”。

  174. 2008年8月15日,法院院长考虑到局势的严重性,按照《法院规则》第74条第4款,紧急吁请当事双方“以使法院就临时措施请求可能发出的命令能发挥适当作用的方式行事”。

  175. 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至10日举行公开听讯,听取当事双方口头陈述对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的观点。

  176. 2008年10月15日,法院发出命令,其执行段落案文如下:

   基于这些理由,

   法院提醒当事双方有责任遵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指明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A. 以8票对7票,

   当事双方在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以及在格鲁吉亚的毗邻地区,应:

   ⑴ 不要针对个人、群体或机构实施种族歧视行为;

   ⑵ 不要资助、保护或支持任何人或组织实行种族歧视;

   ⑶ 在其权力范围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不分民族或族裔血统,尽力确保:

  ㈠ 人身安全;

  ㈡ 人们在国家边界以内自由往来和居住的权利;

  ㈢ 流离失所者和难民的财产受到保护;

   ⑷ 在其权力范围内,尽力确保在其控制或影响下的公共机关和公共机构不针对个人、群体或机构实施种族歧视行为;

  赞成:

  希金斯院长;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

  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通卡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B. 以8票对7票,

   当事双方都应为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不要设置任何障碍,以支持当地人民行使《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

  赞成:

  希金斯院长;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

  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通卡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C. 以8票对7票,

   无论法院可能就此案作出怎样的判决,每一当事方都不应采取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利或者可能使诉请法院处理的这一争端有所恶化或扩大或使争端更难解决的行动;

  赞成:

  希金斯院长;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

  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通卡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D. 以8票对7票,

   每一当事方均应向法院通报其遵守上述临时措施的情况。

  赞成:

  希金斯院长;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

  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通卡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哈苏奈副院长及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通卡法官、本努纳法官和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联合反对意见。加亚专案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了声明。

  177. 院长于2008年12月2日发出命令,设定2009年9月2日为格鲁吉亚提交诉状的期限,2010年7月2日为俄罗斯联邦提交辩诉状的期限。格鲁吉亚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178. 俄罗斯联邦按照《法院规则》第79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于2009年12月1日就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按照《法院规则》第79条第5款,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随后暂时停止。

  179. 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发出命令,设定2010年4月1日为格鲁吉亚就俄罗斯联邦提出的管辖权问题以书面形式陈述其意见并提出初步反对意见的期限。应当注意到双方已经同意,从提出初步反对意见之日起,提交书面陈述的期限为四个月。格鲁吉亚已在规定的时限内递交书面陈述。

  180. 法院于2010年夏季宣布,将在2010年9月13日至17日就初步反对意见举行公开听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