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5. 国家的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
203. 2008年12月2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向法院提起对意大利共和国的诉讼,指称“意大利在其司法实践中……违反了、并继续违反其按照国际法对德国承担的义务”。
204. 德国在诉请书中指称,“近年来,意大利的司法机构一再无视德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豁免。这种情况发展以2004年3月11日上诉法院对费里尼案的判决达到了临界点,[该法院]宣布,意大利对一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驱送到德国为军械工业做强迫劳动的人所提出的……索赔具有管辖权。在这项判决作出之后,许多同样在大战武装冲突中遭受伤害的人也向意大利的法院提起对德国的诉讼”。由于费里尼案的判决最近“在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一系列裁定和2008年10月21日的另一项判决中”得到确认,所以德国“感到关切,因为可能又会提出数以百计起诉德国的案件”。
205. 申诉国回顾指出,已经针对德国在意大利的资产采取了执法措施:对德意文化交流中心Villa Vigoni实施的“司法抵押”已记入土地登记册。除了意大利国民向德国提出的索赔之外,德国还举出了“希腊国民意图在意大利执行在希腊作出的一项事关德国军事部队在1944年撤退时实施的……大屠杀的判决”的例子。
206. 德国最后在诉请书中请求法院裁定并宣布意大利:
(1) 允许基于德意志帝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从1943年9月至1945年5月期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出民事索赔,是违反了国际法下的义务,因为它不尊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国际法下享有的司法豁免;
(2) 对德国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目的的财产‘Villa Vigoni’[德意文化交流中心]采取限制措施,也是侵犯了德国的司法豁免;
(3) 宣布希腊基于发生与以上第1项请求所述类似的情况而作出的判决可以在意大利执行,是另一种侵犯德国司法豁免的行为。
因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恳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4) 意大利共和国的国际责任必须得到履行;
(5) 意大利必须以它自己选择的方式,采取任何和一切步骤,确保其法院和其他司法当局所作出的所有侵犯德国主权豁免的裁决都是不可执行的;
(6) 意大利共和国必须采取任何和一切步骤,确保意大利的法院今后不再受理基于发生以上第1项请求所述的情况而对德国提起的法律行动。
207. 德国保留权利,“如果意大利当局针对德国的国家资产采取限制措施,特别是针对按照国际法一般规则对这种措施享有保护的外交和其他房地的话”,就按照《法院规约》请求法院指示临时措施。
208. 德国援引1957年4月29日《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欧洲公约》第1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意大利和德国分别于1960年1月29日和1961年4月18日批准了该公约。该条规定:
各缔约国应将它们之间可能出现的所有国际法律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作出判决,特别是关于下列事项的争端:
(a) 条约的解释;
(b) 任何国际法问题;
(c) 任何若经证实即构成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事实的存在;
(d) 因违反国际义务而须作出的赔偿的性质和多少。
209. 德国宣称,虽然本案是欧洲联盟两个成员国之间的事情,但是设在卢森堡的欧洲共同体法院没有受理此案的管辖权,因为这一争端不受各项关于欧洲一体化的条约中的任何管辖权条款所管。德国又指出,在那个“具体框架”以外,各成员国“继续在一般国际法的体制下互相忍让”。
210. 诉请书中附有一份2008年11月18日在的里雅斯特举行的德国-意大利政府协商会议通过的联合声明,其中两国政府宣布,它们“共同怀着构成欧洲建设基础的和解、团结和一体化理想”。德国在声明中“充分认知到意大利男男女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受到的难以言状的苦难”。意大利方面则表示“尊重德国将国家豁免原则提请国际法院作出裁定的决定[,并]认为国际法院就国家豁免问题作出的裁定将有助于澄清这个复杂的问题”。
211. 法院于2009年4月29日发出命令,确定2009年6月23日为德国提交诉状的期限,2009年12月23日为意大利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德国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