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诉讼案件
14. 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
195. 2008年11月17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向法院提起对希腊的诉讼,指称其“悍然违反”其在双方于1995年9月13日签订的《临时协议》“第11条下的义务”。
196.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诉请书中请求法院“保护其在《临时协议》下的权利,并确保其获得允许行使其作为一个独立国家按照国际法行事的权利,包括争取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的权利”。
197. 申诉国的论点是,按照《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希腊“承担了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义务,即‘不反对[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申请加入[希腊]也是成员的国际、多边和区域组织和机构或成为这种组织或机构的成员,但[希腊]保留权利,如果[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这种组织或机构中所用的名称有异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817(1993)号决议第2段[即“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就反对上述的成员资格。’”
198.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在诉请书中指控,被告国于2008年4月反对它申请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侵犯了其在《临时协议》下的权利。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特别指出,希腊“否决”了它加入北约的申请,是因为希腊想要“解决当事双方在申诉国立宪政体名称上的歧见,作为[取得北约成员资格的]必要先决条件”。
199. 申诉国表示,它已经“履行其在《临时协议》下的义务,不以任何有异于‘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名称为其作为北约成员的名称”,并宣称,“这一争端并不直接或间接牵涉到[希腊和它在其名称上出现的]歧见”。
200.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请求法院命令希腊“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遵守其在[《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下的义务”,并“停止并且不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反对申诉国成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或)[希腊]也是成员的任何其他‘国际、多边或区域组织和机构’的成员”。
201.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援引《临时协议》第21条第2款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该款规定,“当事双方对本《临时协议》的解释或执行出现的歧见或争端,除第5条第1款所述的歧见之外,可由任一方向国际法院提出”。
202. 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发出命令,确定2009年7月20日为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诉状的期限,2010年1月20日为希腊共和国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诉状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