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四、法院的运作

A. 法院各委员会

54.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为便利其行政工作而设立的各委员会召开了多次会议,这些委员会组成如下:

(a) 预算和行政委员会:法院院长(主席)、副院长和兰杰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和通卡法官;

(b) 图书馆委员会:比尔根塔尔法官(主席)、西马法官、通卡法官、基思法官和本努纳法官。

55. 规则委员会是法院于1979年设立的常设机构,由小和田法官(主席)、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和斯科特尼科夫法官组成。

B. 法院书记官处

56. 法院是联合国唯一拥有自己行政部门的主要机关(见《宪章》第九十八条)。书记官处是法院的常设行政机关,《规约》和《规则》(特别是《规则》第22条至29条)确定了该处的职责。由于法院既是司法机关又是国际机构,书记官处的作用是提供司法支助并作为一个国际秘书处运作。书记官处的组织由法院根据书记官长提出的建议加以规定,该处的职责由书记官长起草并经法院批准的指示予以确定(见《规则》第28条第2款和第3款)。《对书记官处的指示》于1946年10月拟定,书记官处的组织图附于本报告。

57. 法院根据书记官长的建议任用书记官处官员;书记官长征得院长批准后任用一般事务人员。短期工作人员由书记官长任用。法院通过的《工作人员条例》(见《法院规则》第28条)规定了工作条件。一般而言,书记官处官员享有驻海牙外交使团级别相当的官员所享有的同样特权和豁免,其地位、薪酬和养恤金权利与职类或职等相当的秘书处官员相同。

58. 在过去十五年中,尽管书记官处采用了新技术,但其工作量随着提交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而大量增加。

59. 2006-2007两年期增设了两个专业员额,因此目前书记官处员额表中共有100 名工作人员,如下所示:47名专业及以上职类的工作人员(其中35名为长期工作人员,12名为临时工作人员),53名一般事务职类工作人员(其中51名为长期工作人员,2名为临时工作人员)。

60. 遵照大会表示的意见,书记官处从2004年1月1日起为其工作人员建立了考绩制度。

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

61. 书记官长是法院公文来往的正常渠道,特别是他负责办理《规约》或《规则》所要求的一切公文、通知和文件传送;他保存案件总表,按照书记官处收到提起诉讼或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文件次序予以登记和编号;他亲自或由副职代表他出席法院和各分庭的会议,并负责编写这些会议的记录;他做出安排,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或核对译成法院正式语文(法文和英文)的笔译和口译;他签署法院的一切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及会议记录;他负责书记官处的行政管理以及各部和司的工作,包括依照联合国财务程序管理账目和财务;他协助保持法院的对外关系,特别是与联合国其他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关系以及负责关于法院活动和法院出版物的新闻工作;最后,他保管法院印章、法院档案,以及委托法院保管的其他档案(包括纽伦堡法庭的档案)。

62. 副书记官长协助书记官长,在书记官长不在时代行其职务。1998年以来,副书记官长承担了更广泛的行政责任,包括直接监督档案司、信息技术司和一般助理司的工作。

63. 根据上文第41段提到的换文,书记官长和代行书记官长职务时的副书记官长享有与驻海牙外交使团团长同等的特权和豁免。

书记官处各个实务司和单位

法律事务部

64. 法律事务部由7名专业人员和1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负责书记官处内部的所有法律事务,特别是协助法院履行司法职能。该部负责编写法院会议记录,并作为负责起草法院裁决的各起草委员会的秘书处,以及规则委员会的秘书处。该部研究国际法,审查各项司法和程序先例,按要求为法院和书记官处编写研究报告和说明。该部还撰写待决案件中的所有信函以及涉及法院《规约》或《规则》适用问题的更一般性的外交信函,供书记官长签发。该部还负责监督与东道国缔结的总部协定。最后,该部就涉及书记官处工作人员雇用条件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65. 5名专业职类的书记官负责应法院法官和专案法官要求从事法律研究,在该部内集中开展工作。同样,从行政角度看,院长个人助理也属于该部。

语文事务部

66. 该部目前由17名专业人员和1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负责法院两种正式语文的文件翻译工作,并向法官提供支持。翻译的文件包括缔约国的案件书状和其他函件、法院听讯的逐字记录、法院的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以及这些文件的草案和工作文件、法官笔录、法院和委员会会议记录、内部报告、说明、研究报告、备忘录和指示、院长和法官向外界机构发表的演讲以及给秘书处的报告和函件等。该部还为法院的非公开和公开会议并视需要为院长和法官与当事方代理人和其他正式来访者之间的会议提供口译服务。

67. 由于该部人员的增加,聘用外部笔译员的情况已大量减少,但有时仍需要外部翻译的帮助。不过,该部尽量利用远距离笔译,并尽量与联合国系统其他语文部门分享资源。法院听讯和审议工作仍需要外聘口译员。

新闻部

68. 该部由3名专业人员和1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在法院对外关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该部负责的工作包括:答复所有有关法院的询问;编写一切载有法院一般资料的文件(特别是向大会提交的《法院年度报告》、《年鉴》和面向一般公众的手册);鼓励和协助媒体报道法院的工作(特别是通过撰写新闻稿和开发新的通讯辅助手段,尤其是视听手段)。该部(向外交官、律师、学生及其他人)提供有关法院的介绍,还负责更新法院网站内容。其职责已扩展到了内部交流。

69. 新闻部还负责组织法院的公开庭和所有其他正式活动,特别是大量来访,包括贵宾来访。因此,它也承担了礼宾处的职责。

各个技术司

行政人事司

70. 该司目前由1名专业人员和1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负责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行政方面的职责,包括:规划和执行工作人员的征聘、任用、升级、培训和离职事务。在工作人员管理方面,该司确保《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以及法院确定适用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均得到遵守。作为征聘工作的一部分,该司编制空缺公告,审查应聘件,安排面试来遴选应聘人并为聘任者编制聘书、向新进工作人员提供上岗培训、让其熟悉情况并对其作情况介绍。该司也管理和监测工作人员的应享权利和福利,处理有关的人事行动,并与人力资源管理厅(人力厅)和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养恤基金)联系。

财务司

71. 该司由2名专业人员和3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负责财务事项。除其他方面外,该司的财务工作包括:编制预算、财务会计核算和报告、采购和存货管理、支付供应商、薪给和与薪给有关的业务(津贴/加班费)和旅费。

出版司

72. 该司由3名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法院下列正式出版物的撰稿、校对、样张改正、估价和挑选印刷公司的工作:(a) 《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汇编》;(b) 《书状、口头辩论和文件》;(c) 《文献目录》;(d) 《年鉴》。该司还根据法院或书记官长的指示负责其他各种出版物。此外,由于法院出版物的印刷外包,该司还负责与印刷商草拟、签订和执行合同,包括管制所有账单(关于法院的出版物,见下文第八章)。

文件司——法院图书馆

73. 该司由2名专业人员和3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采购和收藏主要国际法著作及大量期刊和其他有关文件,并予以分类。该司与卡内基基金会和平宫图书馆密切合作。它按要求为法院法官编制文献目录,并编制有关法院的所有出版物的年度文献目录。该司还为向笔译员提供资料查询服务。该司最近获得了新的软件,以便于对藏书和该司业务进行管理。

74. 法院图书馆还负责保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档案(包括纸面文件、唱片、影片和一些物品)。除法院和书记官处关于保留该档案的决定以外,图书馆还实施了保护和数字化计划。该计划现已接近尾声。

信息技术司

75. 信息技术司由2名专业人员和3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负责信息技术在法院的有效运作和不断发展。它负责法院局域网和其他所有计算机和技术设备的管理和运作。它还负责实施新的软件和硬件项目,并在信息技术的所有方面协助和培训计算机用户。最后,信息技术司负责国际法院网站的技术发展和管理。2006年设立了信息技术司司长P-4职位,这使司长在制定了短期、中期和长期信息技术战略计划后能够简化和扩大该司的业务,并增加与位于海牙的其他组织对应方的信息共享与合作。

档案、索引和分发司

76. 该司由1名专业人员和5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负责法院所有收发函件和文件的索引和分类,并随后应要求进行检索。该司负责的工作尤其包括编制来往函件和所有存档的正式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最新索引。它还负责检查和分发所有内部文件并将其归档,其中一些文件须严格保密。在本两年期期间,一个管理内部和外部文件的新的计算机化管理系统将在该司投入运行。

77. 档案、索引和分发司还负责向联合国会员国及许多机构和个人发送正式出版物。

速记、打字和复制司

78. 该司由1名专业人员和9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负责书记官处的所有打字工作,必要时复制打好的文件。

79. 除函件外,该司特别负责以下文件的打字和复制:书状和附件的译本;审讯的逐字记录及其译本;法官笔录和法官对判决书草案的修正译本,以及法官意见的译本。它还负责法院判决书、咨询意见和命令的打字和复制。此外,该司还负责校对文件和参考资料以及核对和排版。

法官秘书

80. 15名法官的秘书们所做的工作很杂,涉及多个方面。一般而言,秘书们负责法官和专案法官的笔录、修正和意见及所有函件的打字工作。他们还协助法官管理其工作日志,为会议编制相关文件,接待来访者和答复询问。

一般助理司

81. 一般助理司由9名一般事务人员组成,向法院法官和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提供送信、运输、接待和电话服务方面的一般助理服务。该司还负责警卫工作。

C. 法院所在地

82. 法院设在荷兰海牙,但法院如认为合宜时,可在他处开庭及行使职务(《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则》第55条)。

83. 法院使用海牙和平宫的房地。1946年2月21日,联合国与负责管理和平宫的卡内基基金会达成协议,确定了法院使用这些房地的条件。协议规定每年向卡内基基金会缴款,目前为1 407 766美元。

D. 和平宫博物馆

84. 1999年5月17日,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阁下为设在和平宫南楼的国际法院博物馆揭幕。该博物馆由卡内基基金会管理,展示的主题是“以正义求和平”。

国际法院组织图——2007年7月31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