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二、法院的组织

A. 组成

28. 法院目前组成如下:院长:罗莎琳·希金斯;副院长:奥恩·肖卡特·哈苏奈;法官:雷蒙·兰杰瓦、史久镛、阿卜杜勒·G·科罗马、贡萨洛·帕拉-阿朗古伦、托马斯·比尔根塔尔、小和田恒、布鲁诺·西马、彼得·通卡、龙尼·亚伯拉罕、肯尼斯·基思、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穆罕默德·本努纳和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

29. 法院的书记官长为菲利普·库弗勒先生。副书记官长为让-雅克·阿纳尔德先生。

30. 法院依照《规约》第二十九条每年设立一个简易程序分庭,其组成如下:

成员

希金斯院长

哈苏奈副院长

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和斯科特尼科夫法官

候补成员

科罗马法官和亚伯拉罕法官

31. 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和黑山)案中,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选定艾哈迈德·马伊乌先生,塞尔维亚和黑山选定米伦科·克雷恰先生为专案法官。

32. 在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案中,由于通卡法官根据《法院规约》第二十四条不能审理该案,斯洛伐克选定克日什托夫·J·斯库比谢夫斯基先生为专案法官。

33. 在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中,几内亚选定艾哈迈德·马伊乌先生,刚果民主共和国选定奥古斯特·曼普亚·卡农卡·齐亚博先生为专案法官。

34. 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案中,刚果民主共和国选定乔·费尔赫芬先生,乌干达选定詹姆斯·L·卡特卡先生为专案法官。

35. 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和黑山)案中,克罗地亚选定布迪斯拉夫·武卡斯先生,塞尔维亚和黑山选定米伦科·克雷恰先生为专案法官。

36. 在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海洋划界(尼加拉瓜洪都拉斯)案中,尼加拉瓜选定乔治·加亚先生,洪都拉斯选定胡利奥·冈萨雷斯·坎波斯先生为专案法官。

37. 在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哥伦比亚)案中,尼加拉瓜选定乔治·加亚先生,哥伦比亚选定伊夫·L·福捷先生为专案法官。

38. 在法国国内的若干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法国)案中,刚果共和国选定让伊夫·德卡拉先生为专案法官。由于亚伯拉罕法官根据《法院规约》第二十四条不能审理该案,法国选定吉尔贝·纪尧姆先生为专案法官。

39. 在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案中,马来西亚选定克里斯托弗·J·R·迪加尔德先生,新加坡选定佩马拉朱·斯里内瓦萨·拉奥先生为专案法官。

40. 在黑海海洋划界(罗马尼亚乌克兰)案中,罗马尼亚选定让皮埃尔·科特先生,乌克兰选定贝尔纳德·H·奥克斯曼先生为专案法官。

41. 在关于航行和有关权利的争端(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案中,哥斯达黎加选定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里达德先生,尼加拉瓜选定吉尔贝·纪尧姆先生为专案法官。

42. 在乌拉圭河沿岸的纸浆厂(阿根廷乌拉圭)案中,阿根廷选定劳尔·埃米利奥·比努埃萨先生,乌拉圭选定圣地亚哥·托雷斯·贝纳德斯先生为专案法官。

43. 在关于刑事事项中互助问题(吉布提法国)案中,吉布提选择阿卜杜勒夸维·艾哈迈德·优素福先生为专案法官。由于亚伯拉罕法官根据《法院规约》第二十四条不能审理该案,法国选定吉尔贝·纪尧姆先生为专案法官。

B. 特权和豁免

44. 《规约》第十九条规定:“法官于执行法院职务时,应享受外交特权及豁免。”

45. 根据1946年6月26日法院院长与荷兰外交大臣的换函,法院法官在荷兰一般享有派驻荷兰王国的外交使团团长所享有的特权、豁免、便利和权利(《国际法院法令和文件第6号》,英文本第205-211页和第215-217页)。

46. 联合国大会在1946年12月11日第90(I)号决议(同上,英文本第211-215页)中核准了1946年6月与荷兰政府缔结的协定,并建议

“如法官为长期担任法院工作而旅居其本国以外之国家,该法官于旅居该国期间内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而且

“法官应享有离开其所在国国境,进入法院开庭所在国及离开该国之一切便利。法官因行使职务外出旅行时,无论须经何国,均应享有各该国给予外交使节之一切特权、豁免及便利”。

47. 该决议还载有一项建议,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承认并接受法院发给法官的联合国通行证。1950年开始签发这种通行证,其形式类似联合国秘书长签发的通行证。

48. 此外,《规约》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法官领取的“俸给津贴及酬金,应免除一切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