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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0号制裁委员会主席卡布拉尔

第1970号制裁委员会主席在安理会第6507次会议上的发言


  我感谢主席召开本次会议并为我提供这个机会,介绍最近依照关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安全理事会第1970(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第一份报告。

  这份报告的全文将在委员会网站公布,而且现在已经可以得到,它为我们介绍了委员会到今天为止所开展的活动。我现在将宣读委员会报告的主要要点。

  委员会的任务授权首先在第1970(2011)号决议中得到确定,随后由第1973(2011)号决议予以扩大,以便也适用于该决议决定的措施。广泛地说,委员会的任务包括监督武器禁运、旅行禁令、资产冻结以及禁止利比亚飞机飞行的情况。目前,有18名个人被指认为旅行禁令对象,有13名个人和5个实体被指认为资产冻结对象。

  自通过这两项决议以来,委员会进行了两次非正式磋商,此后举行了一次正式会议,以便开展工作。 此外,委员会在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根据第1973(2011)号决议执行部分第17段的规定,迅速审议和核准了一项不适用上述禁飞令的要求,以便使一个会员国能够使用叙利亚公司拥有的飞机,从利比亚境内撤离其国民。

  委员会成员在3月25日通过非正式磋商简要讨论了几项提议之后,随即在正式会议上通过了这些建议。因此,委员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临时准则,以便开展工作。委员会核准了一项普通照会,其中载有委员会给所有会员国的通知,提醒它们在通过第1970(2011)号决议的120天内,向委员会报告执行该决议有关武器禁运、旅行禁令和资产冻结规定的情况。委员会还核准了对个人和实体名单作出的更新。最后,委员会同意公布有关其工作的新闻稿。我们将在委员会的网站上提供所有这些文件。

  此外,在此前有关其它事项的磋商中,委员会成员得知委员会成员即将就增加受到指认的个人和实体提出的建议。它们还听取了秘书处关于根据第1973(2011)号决议设立的最多由8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成员的征聘情况简报。委员会成员在初步讨论了一个会员国就资产冻结范围提出的询问之后,商定按照书面无异议程序审议复信草稿。另一个成员国紧急要求提供指导,澄清冻结资产的规定是否适用被指认的实体的附属机构,我们也正在审议这一请求。

  我对报告最重要方面所作的概述到此结束。就我而言,我希望利用这个机会,强调与委员会在监督第1970(2011)号和第 1973(2011)号决议实施的制裁制度方面的工作有关的几个要素。

  正如我此前所述,委员会已举行过两次会议。委员会得以迅速通过了临时准则,而且目前已全面运作,以开展工作。委员会将在进一步指认资产冻结所涉个人和实体方面开展工作,根据第1973(2011)号决议第19段的规定,必须在今后三周内进行这项工作。秘书处也在努力招聘专家,以便设立专家小组,协助委员会履行任务,并向安理会报告它的调查结果和建议。我们希望,专家小组将很快组建起来。

  安理会迅速作出应对,通过了第1970(2011)号和第1973(2011)号决议,这显然表明,安理会决心处理利比亚局势,使利比亚民众能够通过全国对话来实现他们和平和可持续地进行政治改革的合理愿望,同时根据第1973(2011)号决议所述,维护他们国家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

  有效执行制裁制度在这方面至关重要,因此,会员国必须积极参与执行制裁。我谨再次提醒会员国注意第1970(2011)号决议为它们规定的报告义务,并要强调,迅速收到应当在120天之内、即到2011年6月26日以前提交的国家执行报告对委员会来说有多么重要。

  最后,我要谈一谈有关委员会工作透明度的问题,我们致力于此,而且将始终努力予以改善。即使委员会才成立不久,而且报告所述期间很短,但我感到高兴的是,首次通报是以公开会议的形式在全体会员国面前进行。制裁取得成功要靠各国为执行制裁积极作贡献、致力于并且理解制裁制度,只有透明度才能加强这些方面。我们将努力保持透明,因为我们打算在只要有必要,就会组织面向全体会员国的关于委员会工作的非正式通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