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行动

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难民是世界上最脆弱的群体之一。1951年《难民公约》(《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致力于保护他们。《公约》和《议定书》是全球仅有的明确涵盖难民生活最重要方面的法律文书。根据这两份文书的条款,难民有权在所在国至少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享有的待遇,在许多情况下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1951年《公约》包含了许多权利,也强调了难民对所在国应尽的义务。1951年《公约》的基石是不驱回原则。根据这项原则,难民不能被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面临严重威胁的国家。如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的安全,或者难民已被判决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对该国社会构成危险,则该难民不得要求获得不驱回原则的保护。

  1951年《公约》包含的权利有:

  • 不被驱逐的权利,某些严格界定的情况除外;
  • 非法进入缔约国领土而不受惩罚的权利;
  • 工作权;
  • 住房权;
  • 受教育权;
  • 接受公共救济和援助的权利;
  • 宗教自由的权利;
  • 向法院申诉的权利;
  • 领土内自由行动的权利;
  • 获得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的权利。

  包括不被驱回权在内的一些基本权利适用于所有难民。难民在所在国居住的时间越久,享有的其他权利越多,这是由于成为难民的时间越长,需要的权利越多。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也称联合国难民署,由联合国大会于1950年12月14日成立。难民署受权牵头开展和协调国际行动,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难民和解决难民问题。其主要宗旨是维护难民的权利和福祉,致力于确保每个人都能行使在另一国寻求庇护和寻得安全避难所的权利,并有权选择自愿回国、融入当地社会或在第三国重新定居。它还受命帮助无国籍人士。

  难民署的任务有别于其他人道主义行为体。难民署必须向未获得本国政府保护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同时,难民署也认识到需要依靠国际合作和支持,才能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满足难民需求的主要责任。

重建和平、有尊严的生活

  难民署向难民提供法律保护,并通过帮助难民自愿返回故乡或在其他国家定居等方式,寻求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方案。难民署的目标是帮助难民和其他被迫流离失所者重建和平、有尊严的生活。

  当难民或境内流离失所者大量涌入某地区时,难民署 可以在危机爆发后72小时内派遣300名训练有素的人员,并领导救济行动,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提供难民营、集体中心、临时庇护所等应急住所以及帐篷、毯子和塑料布等必需品。

  难民署还协助为庇护所居民建设医务所、学校和水井,并使他们能在流亡期间获得医疗和心理支持。难民署会协调组织家庭团聚活动以及与武装部队有关联的儿童的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

遣返和融入当地社会

  难民自愿返回本国或原籍被视为最成功的结果。难民返回故乡后,难民署会组织后续回访并提供安全信息,同时参与社区和解活动,并提供法律援助。

  无法返回故乡的难民经常会融入所在社会或到第三国定居。在这种情况下, 难民署 会为难民融入当地社会提供支持,如文化指导、语言和职业培训,并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以确保难民能很好融入当地社会并在和平的社会安居乐业。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

  2011年,全球难民人数约达1520万,其中近东救济工程处登记的巴勒斯坦难民人数达到480万。

  近东救济工程处为已登记的巴勒斯坦难民提供援助、保护和权利倡导。近东救济工程处提供教育、医疗、救济和社会服务、难民营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社区支助、小额信贷和应急响应,包括发生武装冲突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