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托克劳全民投票期间,一名选举工作人员在设在托克劳一所医院的移动投票亭验明选票。联合国图片/ Ariane Rummer
背景信息
《联合国宪章》第十一章——关于非自治领土之宣言强调,管理尚未实现自治的领土的会员国承认“以领土居民之福利为至上之原则”,并接受增进其福祉之义务的“神圣之信托”。
为此,管理国除了保证非自治领土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还承担协助他们发展自治和民主的政治体制的责任。管理国有义务定期向秘书长提供有关其管理领土内经济、社会和教育状况的资料。
1946年,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新西兰、联合王国和美国等八个会员国,列举出其管理下的72个被视为非自治的领土。 截至1959年,其中8个领土独立。
由于各种原因,21个非自治领土的管理国停止了有关信息的提供。在一些情况下,例如格陵兰、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大会同意接受停止提供信息的决定;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一决定由管理国单方面做出。
在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通过后,大会于1963年批准了《宣言》所适用的64个非自治领土的修订名单。该名单包括当时仅有的两个托管领土(瑙鲁和太平洋岛屿托管领土);根据《宪章》第十一章(第73条辰款)规定,需提供信息的非自治领土包括:西班牙管理的领土;纳米比亚(当时称西南非洲);以及被大会视为非自治,但尚未提供信息的非自治领土,即葡萄牙管理的南罗得西亚(现津巴布韦)。1965年,这份名单被进一步扩充,列入法属索马里兰(今吉布提)和阿曼。1972年,列入科摩罗群岛。1986年,列入新喀里多尼亚。
从1960年到2002年,有54个领地取得自治。目前,仍有17个非自治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