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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人权日

对妇女的歧视

对妇女的歧视

  性别平等对人人享有人权是必要的。然而,在世界的每一角落歧视妇女的法律长期存在。许多这种法律实际上使妇女在国籍、公民权、医疗保健、教育、婚姻权利、就业权利、当母亲的权利、继承遗产和财产权方面沦为二等公民。

  有些国家的妇女,不能象男人那样,依自己的爱好穿着、驾车、夜间上班、继承财产或出庭作证。现有的歧视性法律大多数是关于家庭生活,包括限制妇女的结婚权(或者在早岁强迫婚姻的情况下不结婚的权利)以及离婚和再婚的权利。

  对妇女的暴力在所有文化中的流行程度简直难以想象;妇女得到伸张正义的机会通常受到歧视性法律、社会态度和偏见等障碍所阻挠。

  国际人权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并且载入男女享有完全相同权利的各项保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5(1)条明文规定缔约国应给予男女平等的地位,第2条要求各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自该公约生效三十年以来,对世界相当多妇女来说,男女权利平等的承认和享有仍然是可望不可及的事。迄今有186个国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但对核心条款,提出保留的国家数目也是创记录的,例如对第2和第6条,这对少女和妇人的个人和家庭生活造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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