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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商业界


联合国与企业界之间合作准则
   
2000年7月17日
联合国秘书长发布

背景目的和理由选择伙伴一般原则
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模式机构能力未来的审查
附件一、全球协约的九项原则
附件二、关于名称和徽记的使用的解释性背景说明

一.  背景

1. 自1945年联合国创始以来,企业界便在联合国发挥积极的作用。联合国好几个组织都具有与企业界成功合作的历史。最近的政治和经济变革也助长并加强对协作安排的寻求。

2. 秘书长革新和改革联合国的努力是联合国与包括企业界在内的非国家行为者之间加强合作和伙伴关系的主要推动力量。[1]现已制订一项与企业界合作的广泛政策框架,其中包括发表联合声明。[2]

3. 由于企业界通过贸易、投资和筹资等方式创造就业和财富的作用增加,联合国各会员国也日益强调私人在发展方面投资的重要性,因此与企业界的关系也日益重要。

4. 企业界越来越认识到联合国的作用:促进和平与安全,在贸易法、海运、航空、电信、邮务和统计等不同领域制订规范和标准;解决脆弱性、贫穷、环境恶化和社会冲突等问题。所有这些都被视为有助于为企业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有利的构架。

二. 目的和理由

5. 与企业界的合作必须从适当的体制角度着眼。联合国是一个向其会员国负责的全球机构。非国家行为者在实现联合国的宗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达到这些目标,日益需要借重企业界的专门知识和能力。

6. 本准则的目的是以一种确保联合国完整性和独立性的方式协助拟订和执行联合国与企业界之间的合作。

7. 本准则将“企业”定为营利企业。

8. 本准则旨在作为联合国所属一切组织的一个共同框架,[3]也可作为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的框架。

9. 联合国各组织可按照其特定任务规定和活动制订更具体的准则。

10. 与企业界的合作可采取许多形式,诸如倡导、筹款、政策对话、人道主义援助和发展合作等。如果正在寻求没有政府直接主动参与的新形式的伙伴关系,合作准则尤其有用。

11. 合作往往是在特定情况下,必须逐案考虑。联合国每个组织必须发展本身的能力和制订明白的职责,以拟订、执行和评价与企业界的合作安排。

三. 选择伙伴

12. 秘书长在1999年发起的全球协约,[4]为与企业界的合作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有用框架。该协约的原则(见附件1)是以政府间协定为根据,同时也与企业界有关。联合国各组织在选择伙伴时应参考这些原则。

(a) 企业伙伴应支持《宪章》和其他有关公约和条约中反映的联合国大业和核心价值,表现出负责的公民精神。

(b) 私营企业应在公司业务活动中把全球协约的原则化为行动,在其业务范围内表现出致力于遵守或超越该协约的原则。

(c) 企业实体如果共谋侵犯人权、容忍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或使用童工,[5]如果参与出售或制造杀伤人员地雷或其组成部分,或如果不符合联合国规定的有关义务或责任,就没有资格担任伙伴。

13. 联合国各组织可配合其特定任务和倡导作用制订其他标准。

四. 一般原则

14. 不论合作安排的特定情况性质如何,皆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a) 促进联合国各项目标:应清楚说明目的,并推动《宪章》所述的联合国各项目标。

(b) 明白划分责任和作用:该项安排必须清楚了解各自的作用和期望,并具有问责制和明白划分职责。

(c) 保持完整性和独立性:各项安排不应减损联合国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d) 不偏不袒:企业界每个成员皆应有机会在本准则范围内提出合作安排。合作不应意味着赞同或优待某一企业实体或其产品或服务。

(e) 透明性:与企业界的合作必须透明。关于合作安排的性质和范围的资料应可在联合国内取得并公诸大众。联合国各组织应有关资料登录在联合国/企业网址www.un.org/en/business

五. 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

15. 依照大会1946年12月7日第92号(I)号决议,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使用限于正式用途。联合国一贯将此一决议解释为也适用于对名称内包含“联合国”或其简称的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的名称和徽记的使用(说明例子见附件2)。

16. 认识到与企业界逐渐建立的新关系,兹将在与私营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范围内、企业界使用联合国及其各基金和方案的名称和徽记(“名称和徽记”)的一般原则规定如下:

(a) 根据适当规定和条件,原则上可授权一个企业实体使用名称和徽记,但不能独家使用。

(b) 名称和徽记的使用必须事先以书面明白核准,并按照可能具体说明的规定和条件。

(c) 即使一个企业实体涉及营利,仍可授权该实体使用名称和徽记,只要这类使用的主要目的是表示支持联合国的宗旨和活动,包括为联合国筹款,而该企业实体只是附带性生利。

(d) 可以为以下目的授权使用名称和徽记:

  ㈠ 支持联合国的宗旨、政策和活动;

  ㈡ 协助为联合国筹款;

  ㈢ 协助为其筹款的实体虽不是联合国一部分,但是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政策而设立的。[6]

(e) 如获授权,名称和(或)徽记的使用应按照有关组织规定的书面具体说明。

(f) 如经适当书面核准,可以专门授权数目不多的企业实体为宣传一项特别活动或倡议,包括为这类活动或倡议筹款,使用一个经改动的联合国徽记,但须按照关于此种使用的时间、方式和范围的适当条件。[7]

17. 目前,由法律厅负责授权使用联合国的名称和徽记。

六. 模式

18. 与企业界建立伙伴关系的模式不同于采购活动,必须具有灵活性,以便反映出伙伴关系的宗旨和目的。

(a) 由企业伙伴直接捐助:为特定用途直接捐助的模式是根据与伙伴设立的信托基金或达成的特别帐户协定提供。协定须符合有关《财务条例和细则》,即捐款的目的必须与联合国的政策、目标和活动相一致,捐款通常不得使联合国负债。

(b) 企业伙伴通过设立慈善组织或基金会间接捐助:按照这个模式,联合国与慈善组织或基金之间应签订关系协定,列出关于关系的条件,包括与联合国名称和徽记、赔偿责任、解决争端以及特权和豁免[8] 有关的问题。

(c) 技术援助项目方面的伙伴关系:此模式涉及同企业伙伴以及同接受援助的国家分别直接签订两个双边协定,或者由企业伙伴、联合国和政府签订三方协定。

(d) 促进联合国宗旨和活动方面的伙伴关系:此模式是由企业伙伴提供一个散发有关联合国的资料的论坛,涉及与企业伙伴直接签订协定,列出协定的规定和条件,包括联合国对要散发的资料进行管制,与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赔偿责任、解决争端以及特权和豁免有关的问题。

(e) 合作项目方面的伙伴关系:此模式涉及同企业伙伴签订协定,列出协定的规定和条件,包括各方供资以开发产品服务,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赔偿责任、解决争端以及特权和豁免。联合国和企业伙伴得根据此模式联合开发能符合并促进联合国目标、政策和活动的产品或服务。

七. 机构能力

19. 与企业的合作安排经常因特殊情况而变化。联合国各组织应当进一步建立成功管理这类安排所需的政策框架和机构能力。

(a) 建立机构能力:在工作中与企业合作的联合国组织应当建立对伙伴关系进行适当评估和指导的必要能力。各组织内部应当指定一个协调中心,以确保企业作用和目的之透明度,并确保提高对企业作用和目的的认识和了解,务使其与联合国的目标一致。

(b) 协调中心的责任:协调中心负责根据联合国规则、条例和行政通知,制订关于与企业界接触的准则,确保以透明的方式同企业建立和维持接触。协调中心应当在联合国/企业网址:www.un.org/en/business上登录有关资料。

(c) 交流经验:协调中心应当经常交流学习经验,以期建立共同数据库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指南。

八. 未来的审查

20. 与企业界的合作受政治和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要维持这些准则的有效性,就应当定期予以严格审查并及时加以更新。

 


注:

[1] 秘书长提交大会的关于联合国改革的报告(A/51/950号文件)革新联合国:改革方案第17节。

[2] 秘书长与国际商会商业代表之间的联合声明以及秘书长与联合国各组织领导人的主要讲话登录于联合国/企业网址:www.un.org/en/business

[3] 联合国秘书处和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包括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贸发会议和各区域委员会。

[4] 见www.unglobalcompact.org

[5] 根据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的第182号公约的定义。

[6] 例如,这类实体包括联合国协会、儿童基金会和开发计划署的各国委员会。

[7] 例如联合国五十周年、国际老年人年等。

[8] 1998年6月12日联合国与联合国基金公司之间的关系协定包括以下条款:“宗旨(第一条)”;“信托基金(第二条)”;“需要捐助项目与活动的确定(第三条)”;“基金公司提供的捐助(第四条)”;“监测和执行情况:对报告的要求(第五条)”;“筹资(第六条)”;“联合国名称和正式徽记的使用(第七条)”;“双方地位(第八条)”;“对安排的审查(第九条)”;“解决争端(第十条)”;“特权与豁免(第十一条)”;“协定期限(第十二条)”和“通知(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