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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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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卢旺达国内出现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安全理事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载内容,于1994年11月8日通过了第955号决议,设立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采取这项措施的目的在于推进卢旺达民族和解进程、帮助维护该地区的和平。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是为起诉对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卢旺达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员,以及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该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依据之法规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依照安理会第955号决议所附之《规约》履行职责。法官们遵循《程序和证据规则》,依照规约第14条所载内容建构运作该司法系统的必要框架。法庭由三个机构组成:分庭和上诉分庭、检察官办公室(负责调查和提起诉讼)、书记官处(负责为各分庭和检察官提供各项审判及行政支持)。

地点

  根据1995年2月22日第977号决议所载内容,安理会决定将卢旺达刑事法庭庭址设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阿鲁沙。

管辖权

  属事管辖: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违反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当受法律判罚

  属时管辖: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犯罪行

  属人管辖及属地管辖:由卢旺达公民在卢旺达境内及邻国境内所犯的罪行,及非卢旺达公民在卢旺达境内所犯的罪行

预算和工作人员

  2010-2011两年期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对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初步拨款总额为245,295,800美元(净额为227,246,500美元),2010年批准的岗位数为693个,2011年为628个。共有77个国家的代表派驻在该法庭(阿鲁沙,以及基加利、海牙和纽约的办事处)。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成就(完成工作战略)

同和平与正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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