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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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卢旺达国内出现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罪行,安全理事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载内容,于1994年11月8日通过了第955号决议,设立了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采取这项措施的目的在于推进卢旺达民族和解进程、帮助维护该地区的和平。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是为起诉对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卢旺达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员,以及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该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依据之法规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依照安理会第955号决议所附之《规约》履行职责。法官们遵循《程序和证据规则》,依照规约第14条所载内容建构运作该司法系统的必要框架。法庭由三个机构组成:分庭和上诉分庭、检察官办公室(负责调查和提起诉讼)、书记官处(负责为各分庭和检察官提供各项审判及行政支持)。
地点
根据1995年2月22日第977号决议所载内容,安理会决定将卢旺达刑事法庭庭址设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的阿鲁沙。
管辖权
属事管辖: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违反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及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当受法律判罚
属时管辖: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犯罪行
属人管辖及属地管辖:由卢旺达公民在卢旺达境内及邻国境内所犯的罪行,及非卢旺达公民在卢旺达境内所犯的罪行
预算和工作人员
2010-2011两年期间,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对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初步拨款总额为245,295,800美元(净额为227,246,500美元),2010年批准的岗位数为693个,2011年为628个。共有77个国家的代表派驻在该法庭(阿鲁沙,以及基加利、海牙和纽约的办事处)。
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成就(完成工作战略)
同和平与正义相关
- 拒绝悲剧重演。非洲国家必须吸取卢旺达种族灭绝的教训,以避免在非洲大陆重演这一“终极罪行”。许多非洲国家的机构软弱无能,导致产生有罪不罚的文化,而在无所不为以攫取权力的独裁统治之下情况尤甚。
- 政治和法律责任的演进。在实践中犯下种族灭绝及其它危害人类罪的通常很可能是掌权之人。这是第一次有身居高位的人站上国际法庭,为其在非洲所犯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受到惩罚。该刑事法庭的工作向非洲的领导人和军阀们传递了强烈的信号。通过国际法庭做出的第一例与种族灭绝相关的判决,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为世界上其他有这类犯罪的地区提供了一个可遵循的范例。
- 与非洲国家的合作。阿鲁沙的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所羁押的被告,是在逾15个国家中被逮捕、移交的。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指令由多个非洲国家执行,且这种合作在不断加深。这些国家在逐步向目标迈进,即不允许逃犯在其境内逍遥法外、逃脱国际正义的制裁。
- 监狱服刑的执行。出于社会和文化原因考虑,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倾向于在非洲执行其判决,使之在非洲大陆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非洲国家将通过为刑事法庭的种族灭绝罪罪犯提供监狱,来展示对法治的郑重承诺。1999年2月12日,马里共和国成为第一个与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签署协议,为执行其判决提供监狱设施的国家。贝宁于1999年8月26日签署了一份类似的协议。迄今为止,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同塞内加尔、斯威士兰、卢旺达、意大利、法国和瑞典签署了协议。与其他非洲国家的谈判也在进行中。
- 政治、精神和物质支持。非洲国家为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提供的此类支持至关重要。由于该法庭的受理对象为在非洲犯下的罪行,牵涉到超过50万名受害者,其成败关系重大。因而非洲各国和各国政府应当提高对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工作的关注,以表明这些受害者的生命与任何大规模暴行受害者的生命同等重要。该法庭的工作为未来的国际刑事法庭和各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提供了重要先例。它正在为二十一世纪的国际和平与正义做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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