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和沿海地区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海洋覆盖地球表面超过三分之二的面积,储存着地球97%的水资源。海洋有助于消除贫困,给人类提供获得可持续生计和体面工作的机会,全世界有超过30亿人依赖海洋和沿海资源维持生计。此外,海洋对于实现全球粮食安全、人类健康和福祉起到关键作用。海洋是全球气候的主要调节器、温室气体的重要吸收池、蕴含丰富生物多样性的大水库、人类赖以生存的氧气的主要制造者。
海洋和海洋生态环境正日益遭受人类活动的威胁,包括二氧化碳排放、气候变化、海洋污染、不可持续地开采海洋资源以及对海洋和沿海生境的物理改变和破坏。海洋环境状况(包括社会经济方面问题)全球报告和评估经常程序于2015年完成《第一次全球海洋综合评估》,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海洋状况的严峻图景。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的压力,包括海洋酸化、气候变化,正考验着海洋及其资源的复原能力以及海洋持续提供重要的生态系统资源和服务的能力。大会关切地注意到《评估》的发现:世界海洋正同时面临若干主要压力,遭受巨大的冲击,海洋的负荷能力几近或已达到极限,如果不及时对可能导致世界海洋退化的确切问题采取解决措施,会造成更大且不必要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损失。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要为当代人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发展以海洋为基础的“蓝色经济”,就要保护海洋及其资源,并且需要各部门协调合作,以可持续地管理和利用海洋及其资源。
这些挑战并不新鲜,每年它们都是大会讨论海洋、海洋法和可持续渔业议题时的核心问题。此外,大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解决上述问题寻找和制订行动计划,例如组织专业论坛讨论,在多个可持续发展大会上,会员国和相关行为体也都一致达成了承诺。
值得回顾的是,海洋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可,这一认识也是会员国在此领域所做出的承诺的核心组成部分,尤其体现在《21世纪议程》第17章、《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和“里约+20”峰会成果文件《我们希望的未来》。
大会于2015年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其中目标14旨在应对水下生物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需求,即“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目标14旨在:预防和减少海洋污染;推进对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管理和保护;应对海洋酸化;规范捕捞活动,终止过度捕捞、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以及破坏性的捕捞做法;保护沿海和海洋地区;增加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获得的经济效益;加强执行手段,包括提高科学知识、促进海洋技术的转让、加强国际法的执行,例如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公约》常被称为“海洋宪法”,规定了开展各类海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框架,包括与海洋及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法律。《公约》认识到需要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且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为此,《公约》在通过海洋及其资源的利用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持续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的必要性之间建立了微妙的平衡。此外,《海洋法公约》还致力于平衡沿海国家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涉及条款包括内陆国家等有特殊情况的国家的权利,以及和平解决争端。
作为一个法律框架,《海洋法公约》会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吸收相关政府间组织通过的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区域政府间组织。因此,合作的义务是《公约》的一个主要内容。《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第十一部分协定》)和《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鱼类种群协定》)体现了国际社会为进一步发展《海洋法公约》、填补空缺和应对新问题进行合作的能力。在此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大会通过第 69/292 号决议成立一个持续进程,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了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
《海洋法公约》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即社会、经济和环境,同时为海洋的可持续发展确立了法律框架。《公约》涵盖的问题广泛:各类海区的界限和法律制度,包括大陆架;航行的权利和义务;和平与安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区域的活动。《公约》还包括涉及船舶航行时施予救助的义务的重要条款(第98条)。大会始终强调《公约》的统一性,重申《公约》作为国家、区域和全球在海事领域采取行动和开展合作的依据,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并重申需要维护《公约》的完整性,这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21 世纪议程》第 17 章中所确认的。
《21 世纪议程》第17章的导言明确指出,《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对海洋和沿海环境及其资源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基础。2002年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了《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邀请各国批准或者加入《海洋法公约》和《鱼类种群协定》并执行其规定,同时承认前者是开展所有海洋活动必须遵循的综合法律框架。 可持续发展目标14第14.c条指出,按照《我们希望的未来》第158段所述,要根据《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国际法律框架,加强海洋和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因此,有效执行《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是实现目标14和相关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要基础。例如,沿海国家应从自身利益出发,根据《公约》的规定加强与专属经济区相关的国家立法,以全面实现《海洋法公约》关于沿海国家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的规定带来的惠益。实现这些惠益,能促进实现粮食安全、满足营养需求,满足新材料和可持续能源的新型资源需求,保护依赖海洋及其资源生存并繁荣的社区的幸福和生计。
然而,尽管海洋法律和政策框架不断发展和完善,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但是在执行现有的适用文书方面仍存在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公约》。众所周知,海洋空间的各种问题彼此密切相关,需要从跨学科和跨部门的角度进行统一、整体的考虑。根据《公约》的原则,也如大会重申的那样,要从国家、区域以及全球层面加强合作与协调,让各国为促进海洋的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做到互补。
为了增强商定承诺的落实,包括《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法律文书中的承诺,有三个基本方面需要强调:提高认识和科学知识;增强融资和开发能力;加强落实和促进跨部门合作。
提高对海洋环境状况和现有承诺的认识,以及改善海洋状况采取的各种措施,都是改进落实状况的重要步骤。增进我们对海洋知识的掌握也是关键的一步。海洋科学研究以及信息和数据的交换有助于我们增加海洋知识,可以为我们提供决策参考。第一次全球海洋综合评估就是由大会主导、全球合力完善科学和政策的连接、确保科学知识转化为有效的决策实现协调一致的海洋管理的范例。
提高融资能力和增强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也值得强调。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由于缺乏资源和能力,在海洋空间管理方面存在巨大的障碍。与海洋相关的倡议常常缺乏充足或者持续的资金支持,包括在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支持。创新的方法和伙伴关系的有效利用,有助于克服一些障碍。
如果我们希望长期从海洋获益,实现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努力把言语转化为行动。海洋大会将于2017年6月5至9日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必将在这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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