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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和平大学国际协定及和平大学章程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0年12月5日第35/55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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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和平大学国际协定

  本协定各缔约国,

  回顾大会1979年12月14日第34/111号决议设立了一个国际委员会,并请该委员会同哥斯达黎加政府合作,筹备和平大学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开展事宜,

  切望执行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五届会议认可的和平大学委员会的建议,按照大会1980年12月5日第35/55号决议,协议如下:

第1条 设立和平大学

  兹设立和平大学(以下简称大学),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载《和平大学章程》开展校务。

第2条 大学校本部

  1. 大学校本部设在哥斯达黎加,土地由哥斯达黎加政府特别捐赠。

  2. 大学应与东道国政府缔结一项校本部协定。

第3条 法律行为能力、特权和豁免

  大学在东道国内应具有执行其职责和实现其宗旨所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和便利,并享有因此所需的特权和豁免。

第4条 大学的经费

  1. 大学的费用以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基金会及其他非政府来源的自愿捐款以及学费和有关收费开支。

  2. 大学经费的筹措不得在任何方面牵涉到联合国预算和联合国大学预算的经费。大学的预算非经本协定各缔约国同意,不得向各缔约国征收任何强制性摊款。

第5条 修正

  1. 本协定的缔约国可提出修正案。此种提案应递交保管人分送其他缔约国。保管人应与各缔约国协商所提任何修正案的审议程序。

  2. 本协定所附《和平大学章程》可由和平大学理事会按照该《章程》第19条所定程序予以修正。

第6条 正式签署或加入

  本协定应开放给所有国家正式签署,至1981年12月31日止,或听由加入。加入书应送交保管人保存。

第7条 生效

  本协定自一洲以上的十个国家签署或加入之日起生效。对于在本协定生效后签署或加入的国家,本协定自签署或加入之日起生效。

第8条 保管人

  本协定应交联合国秘书长保存,由其执行保管职务。本协定的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协定附件:和平大学章程

第1条 设立

  和平大学(以下简称大学)根据附有本《章程》的《设立和平大学国际协定》,并按照《章程》附录所载一般原则设立,为促进和平的国际高等教育机构。

第2条 目的和宗旨

  大学之设立在以明确的决心为人类提供一所促进和平的国际高等教育机构,其目的在于促进全人类谅解、容忍与和平共处的精神,鼓励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帮助减少世界和平与进步所面临的障碍和威胁,并且符合《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崇高愿望。为此目的,大学必须对一切有关和平的事项进行多学科研究,从事教学、研究、大学研究生的培训,传播与个人和社会充分发展有关的基本知识,借此对推行教育谋求和平的世界性重大任务做出贡献。

第3条 法律地位

  大学应具有必要的法律地位,使它能够实现其宗旨和目标。它应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范畴内,在工作上享有自主权和学术自由,以符合其深刻的人道主义的宗旨。

第4条 同各国政府、组织和机构的关系

  1. 大学可在教育范围内,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其他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或缔结协定。

  2. 大学必须特别设法同联合国大学建立密切关系。本大学和联合国大学应共同协商确定彼此间的联系。

  3. 鉴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教育方面负有特别责任,大学应与该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第5条 组织

  大学应有一个组织结构,包括下述各方面:

  (a) 和平大学理事会,作为大学的理事机构;

  (b) 和平大学校长,为大学的行政首长;

  (c) 国际基金会,作为财政支助机关,独立进行业务;

  (d) 国际和平文献和资料中心;

  (e) 国际咨询委员会。

第6条 理事会的组成

  1.和平大学理事会为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下列成员组成:

  (a) 当然成员:

  (一)校长;

  (二)各部门主任;

  (三)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联合国大学校长和联合国训练研究所执行主任分别指定的四名代表;

  (四)东道国政府指定的两名代表;

  (b) 另加下列成员:

  (一)联合国秘书长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协商委派的十名学术界代表;

  (二)全体学生推派的三名学生代表。

  2. 学术界代表应当为学术界的知名人士。委派学术界代表时,必须考虑到学术、地区和文化等方面的广泛分布。

  3. 学术界代表担任理事会成员的任期四年,可以委派连任。

  4. 全体学生的代表担任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一年,可以推派连任。

第7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力

  (a) 制定大学各项活动和校务的一般政策;

  (b) 通过、修正或取消执行本《章程》和适当处理大学校务所需的条例和规则;

  (c) 制定理事会本身的议事规则;

  (d) 选举一位理事会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e) 选举大学校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f) 根据校长的提议,通过大学的年度方案和预算,并协助执行;

  (g) 审议校长关于大学校务的年度报告和其他报告;

  (h) 在本《章程》范围内设立推行大学宗旨所需要的机关和办公室;

  (i) 按照下述第19条所载程序修改本《章程》,但须遵照《设立和平大学国际协定》的规定;

  (j) 按照本《章程》属于理事会的其他权力。

第8条 理事会的会议

  理事会每年举行两届常会。如有理事会有关议事规则明文规定的情形,得举行特别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校长召开。

第9条 决定所需多数

  除对本《章程》的修正案另有明文规定外,理事会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多数通过理事会的决定。

第10条 校长

  和平大学校长应当是大学的教务和行政首长。依照理事会所制订的一般政策,校长应当以此身分对大学的组织、指导和行政负全盘责任。

第11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力

  除其他事项外,校长应当:

  (a) 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政策;

  (b) 管理大学的行政;

  (c) 编制大学的方案、工作计划和年度概算,提请理事会通过;

  (d) 执行工作方案并按理事会核定的预算开支费用;

  (e) 向理事会提出有资格成为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名单;

  (f) 担任大学的法定代表;

  (g) 按适当执行大学校务的需要,委派职员和指定主持人员;校长应有本《章程》各项规定所载或按照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规则和条例交付给他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12条 国际和平文献和资料中心

  国际和平文献和资料中心应构成大学组织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鉴定、收集和传播有关和平的数据和资料以保证大学发挥适当作用。

第13条 国际咨询委员会

  和平大学国际咨询委员会应由大学所设各学科领域内的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会应就大学的学术方案向大学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应在大学理事会订立的条例基础上发挥作用。

第14条 国际基金会

  应按照理事会与东道国政府磋商达成的协议,设立一个附属于大学的国际基金会。国际基金会应以德高望重的人士组成。基金会应有自己的资产,作为财政上支持大学的一个机构独立活动。

第15条 教员和职员

  1. 所有教员均应以其高度学术资格及其对大学宗旨和目标的遵从为委派的依据,同时须适当照顾到地理、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年龄、性别方面必须有的适当代表性。教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应求符合效率、才干及忠诚的最高标准。

  2. 大学的个体教员应包括校长以及任职于大学内和理事会可能决定在大学校本部以外设立的任何其他中心或课程的教员、访问教授、研究员、学术顾问、研究人员。

  3. 校长委派行政及其他人员应按照理事会制定的委派此种人员的条件与规定,及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办理。委派此种人员时,应适当注意到大学的宗旨和目标。

  4. 校长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斟酌委派临时性的教员和工作人员。

第16条 学生

  大学应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条件招收学生。理事会在这方面应注意到确保学生具有世界代表性,并特别注意少数民族的参与。应设法使大学男女生人数相等。

第17条 大学课程与学位

  1. 和平学,包括和平问题的研究,和平与人权的教育,应为大学的重点。在大学进行的研究应着重于国际和平的题目。完成一个研究课程,包括属必修课程的和平学,应为取得大学颁发的任何学位的条件。

  2. 大学应除其他事项外,根据理事会制订的条件与规定颁发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18条 资产、经费来源及经费的动用

  1. 大学资产应包括哥斯达黎加政府捐赠作为大学校本部所在地的土地,土地上的设施以及可能指定给大学的任何捐赠资金。

  2. 大学的收入应来自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基金会和其他非政府方面的自愿捐款,以及学费和有关杂费。

  3. 大学得根据理事会制订和核可的财务条例,自由决定大学为执行其校务所拥有的财政资源的动用。

第19条 修正

  1. 下列各方可向理事会提出对本《章程》的符合大学基本目的和目标并符合《设立和平大学国际协定》的修正案:

  (a) 《设立和平大学国际协定》的缔约国;

  (b) 大学校长;

  (c) 大学理事会的任何其他成员。

  2. 修正案须获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的赞同通过。

  3. 如理事会通过任何对本《章程》的修正案,必须立即通知《设立和平大学国际协定》的缔约国。

《章程》附录

大会依照其1979年12月14日第34/111号决议设立的和平大学委员会所制定的一般原则

  1. 人类历史上连绵不断的战争及近数十年来日益增长的对和平的威胁,已危及人类本身的生存,这使人们认为非常迫切的是,和平再也不能视为一个消极的概念、冲突的终止或单是外交上的一种妥协,而是应当通过人类拥有的最珍贵而有效的工具——教育,去实现和保障和平。

  2. 和平是每个国家的首要和不可改变的义务,也是联合国的基本宗旨。和平是联合国赖以存在的依据。但是尚未利用最好的手段——教育——来实现人类这一至高无上的理想。

  3. 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试图通过裁军来实现和平。这种努力必须继续下去;然而事实表明:如果不从早年起就培养人们头脑中的和平思想,人们就不应当过分乐观。必须打破未建立教育基础而去争取和平的恶性循环。

  4. 这是二十一世纪前夕所有国家和所有的人目前所面临的任务。必需作出决定,通过和平教育把人类从战争威胁中拯救出来。如果教育是科学和技术的工具,就应更广泛地利用它来争取人类这一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