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D. 程序指示的修正和通过

  232. 作为持续不断地对法院各种程序和工作方法进行审查的工作的一部分,法院于2009年1月30日修订了《程序指示三》和《程序指示六》,并通过了新的《程序指示十三》。应当指出的是,这些最初在2001年10月通过的程序指示,并不是对《法院规则》作出修改,而是附加的内容。

  233. 修正后的《程序指示三》不但要求各当事方“只附上经过严格挑选的文件”,而且敦促它们“以与充分陈述其立场相符的方式,把书状写得尽可能简洁”。在《程序指示六》中,法院重申要遵守《法院规则》第60条第1款,在口头诉辩中尽可能做到简明扼要,并且更具体地提请各当事方在第一轮口头诉辩中,“把重点放在其中一方已在书面诉辩阶段提出来而另一方尚未加以足够处理的那些要点,以及每一当事方在总结其论点时希望强调的那些要点”。新的《程序指示十三》则指导各当事方如何按照《法院规则》第31条,确定各当事方对程序问题的看法。

  234. 修订后的《程序指示三》和《程序指示六》及新的《程序指示十三》全文抄录如下:

  程序指示三

  强烈敦促各当事方以与充分陈述其立场相符的方式,把书状写得尽可能简洁。

  鉴于书状有附件越来越多、越来越长的过分倾向,又敦促各当事方在书状中只附上经过严格挑选的文件。

  程序指示六

  法院要求充分遵守《法院规则》第60条第1款,在口头诉辩中做到必要程度的简明扼要。在这方面,如果在第一轮口头诉辩中,各当事方能把重点放在其中一方已在书面诉辩阶段提出来而另一方尚未加以足够处理的那些要点,以及每一当事方在总结其论点时希望强调的那些要点,对法院会很有帮助。在审议关于不具有管辖权或不可受理性的反对意见时,口头审理程序应限定只就反对意见作出陈述。

  程序指示十三

  《法院规则》第31条提到要确定各当事方对程序问题的看法,对此应作如下的理解:

  ——在同院长开了第一次会之后,在进一步确定各当事方对程序问题的看法方面,各当事方如果就所要依循的程序达成协议,可以就此写信通知院长。

  ——关于各当事方对将来所循程序的看法,如果它们同意,也可以用视频或电话会议的形式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