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C.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的咨询事项
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225. 2008年10月8日,大会通过了第63/3号决议,其中提及《法院规约》第六十五条,请国际法院就以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
226. 要求提供咨询意见的请求由秘书长以2008年10月9日的一封信转达法院,书记官处于2008年10月10日收到。
227. 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发出命令,裁定“[法院]认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很可能能够就提请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提供资料”。法院确定2009年4月17日为就这个问题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的期限,2009年7月17日为提交了书面陈述的国家和组织就其他国家和组织的陈述提交书面评论的期限。
228. 法院还裁定,“考虑到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于2008年2月17日单方面宣布独立是提请法院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主旨所在,法院认为独立宣言的撰写人很可能能够就这个问题提供资料”,因此决定“邀请他们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
229. 下列国家在法院为此目的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陈述(按收到的次序):捷克共和国、法国、塞浦路斯、中国、瑞士、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埃及、德国、斯洛伐克、俄罗斯联邦、芬兰、波兰、卢森堡、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塞尔维亚、西班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爱沙尼亚、挪威、荷兰、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日本、巴西、爱尔兰、丹麦、阿根廷、阿塞拜疆、马尔代夫、塞拉利昂和玻利维亚。委内瑞拉于2009年4月24日提交了书面陈述;法院同意接受这份在期限过了之后提交的书面陈述。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宣言撰写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材料。
230. 下列国家在法院为此目的确定的期限内就其他国家的书面陈述提交了书面评论(按收到的次序):法国、挪威、塞浦路斯、塞尔维亚、阿根廷、德国、荷兰、阿尔巴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士、玻利维亚、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西班牙。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的宣言撰写人在同一期限内提交了书面材料。
231. 法院宣布,将于2009年12月1日开始就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请求提供咨询意见)的问题举行公开听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