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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新会员国程序

  《联合国宪章》规定:“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加入联合国的国家须经安理会推荐,再由联大决定。

申请

  凡愿成为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应向秘书长提出申请。此种申请应附有一项以正式文书形式作出的申请国接受《宪章》所载义务的声明。

关于申请的通知

  秘书长为通报情况,应将申请的复制本送交大会,如在大会闭会期间,则分送联合国会员国。

对申请的审议和决定

  秘书长应立即将入会申请书提交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代表。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这项申请书应由主席提交一个由安全理事会各理事国所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应审查提交给它的任何申请书,并至迟应在大会常会开始前三十五日,或遇召开大会特别会议时,在特别会议开始前十四日,将审查结果报告安全理事会。

  安全理事会应按照它的判断,决定申请国是否为爱好和平的国家,而且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并据此决定是否推荐该申请国为会员国。

  安全理事会如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大会应审议该申请国是否为爱好和平的国家而且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所载的义务,并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对该国的入会申请作出决定。

  安全理事会如不推荐申请国为会员国,或推迟审议它的申请,大会可在充分审议安全理事会的特别报告后,将申请连同大会讨论的全部记录送回安全理事会供进一步审议、提出推荐或报告。

决定的通知和会籍的生效日期

  秘书长应将大会的决定通知申请国。申请如获通过,会籍应自大会就申请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