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和平与安全
 

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第二〇二二次全体会议1971年12月16日第2832(XXVI)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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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深知印度洋沿海和内陆国家各国人民决心维护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在和平与宁静的状况下解决其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

  回忆一九七零年九月在卢萨卡举行的不结盟国家或政府首脑第三次会议的宣言要求所有国家把印度洋看作大国对抗与竞争以及基于此种对抗与竞争所设想的基地都应排除在外的和平区,并予尊重,且宣告这一地区亦应全无核武器;

  深信宜于以军事同盟之外的方法确保在印度洋地区内维持这种状况,因为军事同盟造成财政与其他义务,使这一地区内国家的有限资源不用于较为迫切和有生产性的经济与社会建设工作而移用别处,并且可能使它们进一步卷入权力集团的对抗,足以妨害其独立和行动自由,因而增加国际紧张局势,

  对于最近的发展预示军备竞赛将扩大到印度洋地区,因而严重威胁这一地区此种情况的维持,感到不安,

  深信在印度洋设立一个和平区将有助于阻止这种发展、合缓解国际紧张局势,并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又深信在一个区域的广大地区内设立一个和平区可对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建立基于人人均享有和平权利和正义的永久世界和平一事,发生有利的影响,

  一、郑重宣告指定印度洋在尚待决定的界限内,连同上方空间和下方海床洋底,永远为和平区;

  二、请各大国依照这项宣言立即与印度洋沿海国家进行协商,以期达到下列目的:

  (a)停止它们在印度洋的军事力量的再行升级或扩张;

  (b)撤除在印度洋的所有基地、军事设备、行动补给设施、核武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部署、以及基于大国的对抗而在印度洋出现在的大国军事力量的任何表示;

  三、请印度洋的沿海的内陆国家、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和其他印度洋海运的主要使用国,为求达到建立一个普遍集体安全体系而不建立军事同盟、并通过区域及其他合作以加强国际安全的目标,进行磋商,以期执行这项宣言,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便确保:

  (a)军舰或军用飞机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使用印度洋,对印度洋的任何沿海内陆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作任何威胁或施用武力;

  (b)在不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国际法的标准和原则的条件下,所有国家的船只在这个地区通行无阻的权利不受影响;

  (c)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便实行为维持印度洋为和平区而最后可能达成的国际协议;

  四、请秘书长就执行本宣言的进展情形,向大会第二十七届会提出报告;

  五、决定将称作“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二十七届会的临时议程。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二零二二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