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法概览
一、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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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国报告准则
儿童权利委员会旨在组织报告程序以及与缔约国的对话,以便关注的主要议题能够有条理地予以处理,并能够提供相应信息。为此,委员会编制了两套准则,用于指导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第1(a)款提交的初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列入CRC/C/5 和CRC/C/58号文件的这些准则是公开的,已分发给有关的所有缔约国。委员会强烈建议所有缔约国根据这些准则及时详尽地提交报告。
两套准则都要求报告提供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和其他信息,包括统计数据,以便为委员会进行分析提供良好的基础。准则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遭遇到的因素和困难”和“所取得的进展”方面的信息。准则还要求缔约国提供未来的“执行优先次序”和“具体目标”。
为了便于更有条理地进行讨论,准则将《公约》条款按内容和逻辑顺序分成以下各组:
- (a) 一般执行措施(第4、42和44.6条);
- (b) 儿童的定义(第1条);
- (c) 一般原则(第2、3、6和12条);
- (d) 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8、13至17和37(a)条);
- (e) 家庭环境和其他照顾(第5、18.1、18.2、9、10、27.4、20、21、11、19、39和25条);
- (f) 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2、23、24、26、18.3、27.1、27.2 和 27.3条);
- (g)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29 和 31条);
- (h) 特别保护措施:
- (1) 紧急情况下的儿童(第22、38 和 39条);
- (2) 触犯法律的儿童(第40、37 和 39条);
- (3) 处于被剥削情况的儿童,包括身心恢复和重返社会(第32、33、34、 35、 36和39条);
- (4) 少数民族或土著部落儿童(第30条);
该清单亦是委员会与缔约国的讨论议程。
儿童权利委员会也已发布根据以下两份文件制定的缔约国初次报告的指导准则,分别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月18日生效(见CRC/OP/SA/1)】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2月12日生效(见CRC/OP/AC/1)】。
三、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第1段,缔约国承诺,在本公约对当事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向委员会提交《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此后每五年提交一次。委员会第30次会议(2002年,见CRC/C/118)决定,报告长度不得超过120页标准页。
委员会考虑在每次会议上邀请9个左右缔约国提出报告,选择依据为报告提交的先后次序,同时对那些首份报告待审时间最长的缔约国予以优先考虑。委员会用一天(举行两次会议,每次三小时)来公开审查缔约国的报告。此外,一般在会议结束前用二至三小时,以非公开的方式讨论每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04年4月20日,已有19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委员会至今已收到276份缔约国报告,其中包含180份初次报告,85份第二次定期报告和11份第三次定期报告。
A. 会前工作组
在召开审查缔约国报告的委员会会议之前,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与向委员会提交了其他资料的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主管机构如国家人权机构和青年组织等召开非公开会议。
会前工作组就国家报告做所的讨论最后会得出一份“议题清单”。该清单旨在将委员会认为应优先讨论的议题预先告知相关国家政府。这也为委员会提供了机会,使之能够在会前要求政府以书面形式提供补充信息或最新信息。这一方法使得各国政府有机会更好地为与委员会的讨论做准备,而该讨论通常在会前工作组工作结束3到4个月之后进行。为了提高对话效率,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会议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它们对“议题清单”的回复,便于及时将其翻译成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会前工作组也提供了审议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等相关问题的机会。
B. 建设性对话
缔约国报告将在公开的委员会会议上讨论,各国代表和委员会成员均可在会上发言。相关联合国机构派代表出席这些会议。会议纪要将印发,并邀请联合国新闻部报道会议以便发布新闻稿。其他新闻记者以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和任何感兴趣的个人可自由参加会议。
由于事实情况主要以书面澄清,因此在讨论中应有余地对《公约》的执行中“所取得的进展”和“遭遇到的因素与困难”进行分析。整个进程的目标是建设性的,应有充分的时间用于讨论“执行优先次序”和“未来的目标”。有鉴于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派出实际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的战略决定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如果代表团团长是政府工作人员,讨论可能会更富有成效,对决策和执行活动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委员会任命其两名成员为“国家报告员”,主持与相关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讨论。
先由代表团团长做简短的介绍性发言,然后进行互动对话。委员会主席将要求国家报告员(一名或多名)概述当事缔约国国内儿童权利的状况。之后,主席将邀请委员会成员就第一组权利提出问题或作出评论,代表团可进行答复。讨论将逐步审查报告准则中确定的其他各组问题。
在讨论结束前,国家报告员总结他们对报告和讨论本身的意见,并且可能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将邀请缔约国代表团作最后发言。
C. 结论性意见/评论
与缔约国讨论之后,委员会将在闭门会议上商定书面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包括意见和建议。
结论性意见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导言、积极的方面(包括取得的进展)、阻碍执行的因素和困难、令人关切的主要问题、向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初步意见通常与之结构类似,但明确规定初步意见并非最终意见。
委员会可在其意见中要求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4条规定提供进一步信息,以便能够更好地评估缔约国的情况。提交这类书面信息的期限将予以确定。
结论性意见在委员会会议最后一天通过会议报告时公布,并列入报告。结论性意见一旦通过,即提供给有关缔约国,并作为委员会正式文件发布。根据《公约》第44条第5款规定,委员会的报告每两年一次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给联合国大会供其审议。
根据第44条第6款规定的精神,结论性意见应该在当事缔约国内广为散发。如果缔约国愿意,可在提供给委员会的补充信息中针对结论性意见中的任何一条进行答复。
四、结论性意见/评论的后续行动
委员会假设,对于它在结论性意见中表示关切的问题,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会详细地论述。委员会期望收到当事缔约国就为解决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指出的问题而采取后续措施的书面资料。
根据第45(b)条规定,缔约国提交的任何报告,若其中提出要求或者表明需要技术咨询或支持,委员会可将之连同委员会意见和建议转交给各有关机构,包括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报告过程和执行方案方面均可视需要采取此种做法。
各国可要求人权事务中心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提供帮助。这类要求可涉及批准或加入所需的审查工作和报告的编制,以及培训研讨会、后续工作组和为宣传《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并将这些原则和规定纳入国家法律和行动计划所进行的其他活动。
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将分发给所有有关的联合国机构以及其他主管机构,并可作为讨论国际合作问题的基础。委员会也可在其意见中特别提到进行这种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五、鼓励缔约国提出报告的战略
《公约》规定及时提交报告是一种义务。委员会非常重视报告是否及时提交。在准备报告过程中遇到困难的缔约国可向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请求技术支持。
委员会在第29次会议(见CRC/C/114, 第561 段)上决定,致函所有初次报告应于1992 年和1993年提交的缔约国,要求它们在一年内提交报告。2003年6月,相同的信函寄至初次报告应于1994年提交但从未提交的三个缔约国。委员会进一步决定,在同一封信函中告知这些缔约国,根据委员会的“报告程序概览”(见CRC/C/33,第29-32段)以及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67条(见CRC/C/4),若当事缔约国一年内不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未提交初次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该国儿童权利的状况。
除了其报告准则(见CRC/C/5和CRC/C/58),委员会还通过了与缔约国报告责任有关的意见。这些意见为那些难以遵循《公约》第44条第1段规定的严格的报告提交时间表的国家、以及那些报告被拖延审议的缔约国提供指导,但这仅作为个别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见CRC/C/139)。
六、秘书处文件
秘书处为会前工作组编制各国档案,其中载有与待审查的每份报告相关的信息。这些档案包括由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主管机构提交的针对具体国家的信息。秘书处还编制国家简况。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前,档案和国家简况都会予以更新,并在会议期间发放给委员会成员。
七、同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机构的互动
自1991年起,委员会与联合国各机构在安排报告进程、一般性讨论日、组织一般性评论、协助安排非正式实地访问等方面大力合作。这些机构可要求与委员会成员举行非公开会议。根据《公约》第45(a)条规定,委员会若认为适当,可邀请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主管机构就它们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执行《公约》提供专家意见。
八、 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对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委员会全面积极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提交报告、文献或其他信息,以便为委员会提供关于《公约》在某一国家执行情况的全面介绍和专家评价。委员会欢迎国际、区域、以及国家和地方组织以书面方式提供信息。信息可由非政府组织、国家联盟或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提交。
委员会将根据提交的书面信息,向被选中的非政府组织发出书面邀请,邀请它们参加委员会的会前工作组。会前工作组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使其能够与合作伙伴就缔约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对话。委员会强烈建议合作伙伴掌握好介绍性发言的时间,来自驻地国的非政府组织最多讲15分钟,其他各方最多为5分钟,这样才能使委员会与所有与会者进行建设性对话。
会前工作组不向公众开放,因此不允许观察员出席。
委员会在第22次会议上,通过了其“合作伙伴(非政府组织和各位专家)参加儿童权利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的指导方针”(见CRC/C/90,附件八)。
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可要求与委员会举行非公开会议。
九、一般性评论/建议
委员会基于《公约》的具体条款、规定和主题通过一般性评论,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它们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承担的义务,并鼓励有关国际组织和专门机构逐步有效地使《公约》所认可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成员们可随时建议编制与某一条款、规定或主题有关的一般性评论。有时,委员会决定就早前在其某个一般讨论日上讨论过的条款、规定或主题编制一份一般性评论。
委员会通常挑选一些专家,包括来自其他条约机构的专家,送呈一般性评论草案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十、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十一、个人来文
《儿童权利公约》无权受理或审查个人申诉。但是,委员会建议儿童或其代理人向其他条约机构申诉,如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委员会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特别程序大致也是如此,包括采取紧急行动和申诉的机制,其中有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十二、其它事项
自1992年起,儿童权利委员会已就《公约》具体条款或有关问题安排了13个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总是在此类主题讨论日结束时通过各项建议。讨论通常是由不同工作组论述各分主题,这些分主题由委员会在讨论日之前八个月通过的一份提纲中得以确定。一般性讨论日为公开会议,向缔约国代表、联合国机构、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专业群体、学术界、青年团体以及其它有关各方开放。
应该指出,两个讨论日(1992年有关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讨论日、2000-2001年有关儿童与暴力的讨论日)的成果是:向联合国大会建议,根据第45条规定,要求秘书长代表联大会议进行相关议题的研究。联合国关于武装冲突对儿童影响的研究已在1996年的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见A/51/306和附件一),而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目前正在编制当中。
2003年底,委员会决定重新确定其于1997年中断的做法,即对缔约国进行非正式访问。这类访问旨在协助准备有关缔约国报告的讨论,或确定由委员会通过的、针对特定缔约国的后续建议(结论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