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规定

  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在2005年12月20日关于授权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决议A/RES/60/180S/RES/1645(2005)中规定了委员会的下列任务:

  • 调动所有相关的行为体,协力筹集资源,就冲突后建设和平及复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提出综合战略;
  • 集中关注冲突后复原所必需的重建和体制建设工作,支持制定综合战略,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 提供建议和信息,改善联合国内外各相关行为体之间的协调,订立最佳做法,协助确保为早期复原活动筹措可预测的资金,使国际社会长期关注冲突后复原问题。

2015年建设和平架构审查

  大会与安全理事会在第A/RES/70/262号和第S/RES/2282(2016)号决议中还强调,建设和平委员会在此方面必须履行以下职能:

  (a) 使国际持续关注保持和平问题,并在获得受冲突影响国家同意后为其提供政治配合和宣传;

  (b) 采用综合和协调一致的战略方法来开展建设和平工作,注意到安全、发展和人权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c) 通过分享有关建设和平需求和优先事项的咨询意见,根据联合国主要机关和相关实体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在它们之间起搭桥作用;

  (d) 起平台作用,把联合国内外的所有相关行为体,包括会员国、国家当局、联合国特派团和国家工作队、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民间社会、妇女组织、青年组织并视情把私人部门和人权机构召集在一起,以便提供建议和信息,改善它们之间的协作,制定和分享建设和平、包括机构建设方面的良好做法,并确保建设和平有可预测的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