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成员资格标准

作用

  1. 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以专家顾问身份为大会服务,协助大会履行监督职责。

职责

  1.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般

    内部监督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财务报告

    其他

      1. 就审计以及其他监督职能的范围、结果和实效向大会提供咨询;
      2. 就确保管理层遵循审计和其他监督建议的措施向大会提供咨询;
      1. 会同主管内部监督事务副秘书长审查内部监督事务厅的工作计划,其中考虑到其他监督机构的工作计划,并就此向大会提供咨询;
      2. 考虑到内部监督事务厅工作计划审查其拟议预算,并通过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向大会提出建议;应在大会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审议预算前向其提供独立审计咨询委员会的正式报告;
      3. 就内部监督事务厅审计活动和其他监督职能的实效、效率和影响向大会提供咨询;
      1. 就风险管理程序的质量和总体效力向大会提供咨询;
      2. 就联合国内部控制框架的不足之处向大会提供咨询;
      1. 就联合国财务报表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反映的问题和趋势对联合国业务的影响向大会提供咨询;
      2. 就会计政策和披露做法的恰当性向大会提供咨询,并评估这些政策的变化和风险;
      1. 就增加和促进联合国各监督机构间合作的步骤向大会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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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1. 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任何两名成员都不得为同一个国家的国民。委员会成员由大会根据公平地域代表性、个人资格和经验予以任命。

会议和报告

  1. 委员会可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并将其通报大会。委员会应与联合国和大会的相关活动进行协调,并根据大会关于会议时地分配办法的决议,每年举行最多4次会议。委员会应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开展工作。委员会的任何三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
  2. 委员会应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内载咨询意见。委员会还应随时向大会报告所发现的关键问题和重大事项。委员会主席应出席听询会,回答就委员会的活动和审计结果提出的问题。

服务条件

  1.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将领取每日津贴,并报销差旅费。
  2. 委员会成员以任命方式产生,任期三年,可连任三年,以两任为限,但委员会首任五名成员中经抽签产生的两名成员例外,其任期为四年。

对职权范围的审查

  1.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任务规定应由大会审查。

秘书处支助

  1. 委员会由一个专职秘书处提供支助,该秘书处在开展业务时拥有与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和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秘书处相似的自主权。

二.     成员资格标准

经验、资格和独立性

  1. 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具备最高标准的品格,以个人身份任职,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他们必须独立于审计委员会、联合检查组和秘书处,不得担任任何可能在事实上或被认为有损其对秘书处或与联合国保持商业关系的公司的独立性的职务,或从事任何可能产生上述影响的活动。
  2.  委员会所有成员必须拥有担任财务、审计和(或)其他监督方面高级职务的近期相关经历。此类经历应尽可能体现:

    (a) 编制、审计、分析或评价财务报表的经验,这些报表所反映的会计问题的广度和复杂程度与联合国所面临问题的广度和复杂程度大体上具有可比性,这方面经验包括对相关的公认会计原则的了解;

    (b) 了解检查、监测和评价及调查程序并尽可能拥有这些方面的相关经验;

    (c) 了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财务报告程序;

    (d) 全面了解联合国的组织安排、结构和运作。

  1. 曾担任联合国秘书处高级官员者在离职后五年内无资格被任命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后五年内无资格被任命担任秘书处职务。

物色和甄选

  1. 委员会成员由联合国会员国提名,由大会任命,最好是从至少十名合格候选人的名单中选出,同时妥善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建议会员国在提名候选人前,与拥有审计和监督组织所行使职能方面相关专长的国际组织如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进行协商,根据上文关于委员会成员资格标准的第11段对候选人进行评价和资格评估,并向会员国提供这一信息。

资料: A/RES/6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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