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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责任:谁负责保护弱势民族?

  1994年4月6日,即布隆迪和卢旺达两国总统因所乘飞机遭火箭袭击坠毁双双身亡后,卢旺达发生了针对少数族裔图西人和温和胡图人的剧烈、有系统的大屠杀,持续时间达数周之久。死亡人数100万,震惊国际社会,显然属于灭绝种族行径。据估计,有15万到25万妇女遭强奸。

  4月7日,首相,一位温和派胡图族领导人,被野蛮杀害。同时遇害的还有10名受命保护她的比利时维和人员。其他温和派胡图族领导人也遭类似暗杀。比利时在其部队遭杀害之后,撤出其余士兵。4月21日,即其它国家要求撤兵之后,受命监督于头年结束内战的和平协定的联合国卢旺达援助特派团的编制由2,165人减至只剩270人。

  卢旺达悲剧因国际社会的忧郁不决而更加复杂化。联合国减缓卢旺达人民痛苦的能力因各会员国不愿意通过加强联卢援助团和提供更多部队因应卢旺达的局势变化而严重受限。

背景:“人道主义干预”概念的产生

  1994年卢旺达发生灭绝种族以及1995年和1999年巴尔干和科索沃发生种族清洗后,国际社会开始认真讨论在公民人权遭公然、有步骤践踏时应如何作出有效回应。问题的关键是:各会员国是否对自己的事务拥有无条件主权,或说,国际社会是否有权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对某一国家进行军事干预。

  正是在90年代这一期间,发生了索马里、卢旺达、斯雷布雷尼察和科索沃事件,对“人道主义干预权利”的讨论演变成“保护责任”的概念。

  在其2000年千年报告中,时任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回顾了安全理事会未能在卢旺达和科索沃采取果断行动,向各会员国发问:

  “如果人道主义干预的确是无法接受的对主权的侵犯,我们又当如何回应发生在卢旺达、斯雷布雷尼察和违反我们共同人类原则的公然、蓄意侵害人权的事件呢?”

从人道主义干预到保护责任—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的报告

  根据千年报告,加拿大政府建立的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发表了一份报告,标题为“保护责任”。报告指出,主权不仅给于一个国家“控制”其各类事物的权利,更赋予该国保护其境内人民的主要“责任”。报告提议,当某国不能保护其人民时—不论是因为没有此种能力,还是因为没有此种意愿—此责任则移转至更广泛的国际社会。

  委员会报告认为,保护责任概念应包括一系列义务:预防此类罪行发生的责任,当发生此类罪行时做出反应的责任,以及社会瘫痪后对其重新建立的责任。

秘书长高级别小组报告(2004)

  2004年,科菲·安南秘书长建立的关于威胁、挑战和变化问题高级别小组核可了保护责任新规则,指出国际社会使用武力是在必要时和作为最后手段的可能步骤。

  小组提出了一些衡量安全理事会授权使用武力合法性的标准,即,只有当“发生灭绝种族和其它大规模屠杀、族裔清洗和主权政府证明没有能力或不愿阻止发生严重侵害人权事件时”才可授权使用武力。基本标准还包括:威胁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使用武力必须是“最后手段”以及反应适度等。

大自由(2005)

  在其报告“大自由”中,前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坚决同意”高级别小组阐述的方针,并提议所提标准适用一般授权使用武力问题。

世界首脑会议成果(2005)

  2005年9月,在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上,全体会员国正式接受每一会员国均有保护其国民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行、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的责任。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进一步指出,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还有责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和第八章使用适当外交、人道主义和其它和平手段”帮助保护各国人民免遭上述罪行之害。

  世界各国领导人们还同意,当任何会员国未能履行该责任时,所有会员国,即国际社会,有责任帮助保护受此类罪行威胁的人民,并且它们首先应使用外交、人道主义和其它和平手段。如果此种办法不够,如果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自己国民,它们应该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按照《宪章》第七章以“及时、果断的方式”采取集体行动。

  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进一步强调,“大会有必要继续审议保护责任”。

联合国在做些什么?

  通过联合国体现出的国际社会现在必须努力在国际法中澄清保护责任的概念,界定其确切性质和内容。

  与此同时,联合国正在寻找途径,通过加强国际社会在问题升级前迅速确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来保护目标弱势民族。措施包括: 为避免冲突发生开展幕后外交努力; 为解救目标民族,改善其生活条件和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维护而开展人道主义活动; 以及其它和平手段,包括建设人民保护自己的能力和社会确保人民得到保护的能力,或发表公开声明或进行商定的军事干预。希望这样可以避免外来军事干预的必要。

您能做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