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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概况

  加强法治方面取得的一项重要进展是设立了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该法庭于2002年7月1日开始运作。通过塞拉利昂政府与联合国间的协定设立的特别法庭是一个“混合法庭”,它融合了国际和国家两方面的机制、工作人员、调查员、法官、检察官和法律。凡是对塞拉利昂境内严重侵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和塞拉利昂有关法律定为犯罪的行为负最大责任的人,特别法庭都要问罪。到2001年年底,各国为法庭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足够资源。2002年1月派往弗里敦的规划团同塞拉利昂政府讨论了设立特别法庭的具体措施。2002年1月16日,联合国与塞拉利昂政府签订了关于设立特别法庭的协定。

  2002年5月,秘书长任命了特别法庭一名代理书记官长和一名检察官。2002年7月,塞拉利昂政府和秘书长任命了审判分庭和上诉分庭的法官。2002年5月,特别法庭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暂行通过特别法庭《财务条例》和《工作人员条例》。

  特别法庭将补充塞拉利昂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职能。两者一起将共同加强问责、镇慑犯罪并促进全国和解。特别法庭还将协助塞拉利昂重建其国家法律体制,并重新确立牢固的法治基础。

  更多信息请参见英文网站:http://www.sc-sl.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