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议事规则
十三、委员会
委员会的设立、主席团成员、工作的组织
委员会的设立
第九十六条
大会可设立它认为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委员会。
议题的分类
第九十七条1
与同一类议题有关的项目应交负责处理该类议题的一个或数个委员会讨论。委员会不得自行增加新项目。
主要委员会
第九十八条2
大会的主要委员会如下:
(甲) 裁军和国际安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
(乙) 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
(丙) 经济和财政委员会(第二委员会);
(丁) 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
(戊) 行政和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
(已) 法律委员会(第六委员会)。
工作的组织
第九十九条3
(甲) 所有主要委员会应至少在会议开幕前三个月选出主席一人,第一○三条规定的主席团其他成员的选举至迟应在该届会议的第一周结束前进行。
(乙) 每个主要委员会考虑到大会按照总务委员会建议所确定的闭幕日期,应制订自己工作的先后次序并举行必要的会议,以完成对交付给它的各项目的审议。每个主要委员会应于每届会议开始时通过工作计划,尽可能订出结束工作的预计日期、审议各项目的大约日期以及对每个项目拟分配的会议次数。
会员国的代表权
第一○○条
每个会员国可派遣代表一人出席各主要委员会和大会所设立的、全体会员国都有权派遣代表出席的任何其他委员会。会员国也可委派顾问、技术顾问、专家或同等地位人员出席这些委员会。
第一○一条
经代表团团长指定,顾问、技术顾问、专家或同等地位人员可代理委员会的成员。但具有上述地位的人员,除非已被指定为副代表,无资格当选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报告员,亦无资格出席大会。
小组委员会
第一○二条4
每个委员会可设立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成员的选举
第一○三条5 [九十二]
每个主要委员会应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报告员一人。其他委员会应各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数人、报告员一人。对上述人员的选举,应根据公平的地域分配、经验和个人的能力。除非在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委员会另有决定,选举应以无记名投票进行。对每一候选人的提名,应只限一名发言者发言,然后委员会应立即进行选举。
主要委员会主席不得参加表决
第一○四条[三十七]
主要委员会的主席不得参加表决,但可由他所属代表团的另一成员代为投票。
主席团成员缺席
第一○五条6 [三十二至三十四]
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的一部分时,应指定副主席一人代行主席职务。副主席代理主席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委员会主席团的某一成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另选新成员完成所剩任期。
委员会主席的职能
第一○六条7 [三十五]
委员会主席应宣布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开会和散会、主持会议的讨论、确保对本规则的遵守、准许发言、把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决定。他应就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并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全面掌握每次会议的进行和维持会场秩序。在讨论某一项目期间,他可向委员会提议限制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限制每一代表发言的次数、截止发言报名或结束辩论。他并可提议停会或休会或暂停辩论所讨论的项目。
第一○七条7 [三十六]
委员会主席执行职务时始终处于委员会的权力下。
会议的掌握
法定人数
第一○八条8 [六十七]
委员会至少须有四分之一委员会成员国出席,主席才可宣布开会并准许进行辩论。任何决定必须在有过半数的成员国出席时才能作出。
发言
第一○九条9 [六十八]
任何代表事先未得主席允许,不得在委员会发言。主席应按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次序请他们发言。如发言者的言论与所讨论的议题无关,主席可敦促他遵守规则。
祝贺
第一一○条10
在主要委员会主席团全体成员全部选出后,只由委员会上届主席向当选成员表示祝贺。委员会上届主席缺席时,则由他所属代表团的一位成员表示祝贺。
优先发言
第一一一条[六十九]
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和报告员为解释其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作出的结论,可优先发言。
秘书处的说明
第一一二条[七十]
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为其代表的秘书处人员,可随时就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所审议的任何问题,向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提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程序问题
第一一三条11 [七十一]
代表可在讨论任何事项时提出程序问题,主席应立即按议事规则对该程序问题作出裁决。代表可对主席的裁决提出异议,主席应立即将此异议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除非被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所推翻,仍应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不得就所讨论事项的实质发言。
发言的时间限制
第一一四条12 [七十二]
委员会可限制每一发言者的发言时间和每一代表对任何问题的发言次数。在对规定上述限制的动议作出决定前,可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在有限制的辩论中,如某一代表发言超过规定的时间,主席应立即敦促他遵守规则。
发言报名截止、答辩权
第一一五条13 [七十三]
委员会主席可在辩论过程中宣布发言者的名单,并可在得到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发言报名截止。但在主席宣布发言报名截止后,会上如有发言引起答辩问题,主席可准任何成员国行使答辩权。
暂停辩论
第一一六条14 [七十四]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暂停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除原提议人外,得由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这个动议的代表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主席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结束辩论
第一一七条14 [七十五]
代表可随时提出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的动议,不论是否有其他代表已要求发言。主席应只准许两名反对结束辩论的人就结束辩论的问题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如委员会赞成结束辩论,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主席对于根据本条规定发言者,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停会或休会
第一一八条14 [七十六]
代表在讨论任何事项的过程中可提出停会或休会的动议。此种动议应不经辩论即付诸表决。主席对于提出停会或休会的动议者,可限制其发言时间。
程序性动议的先后次序
第一一九条[七十七]
在不违反第一一三条规定的情况下,下列动议按照其排列的次序,应优先于提交会议的其他一切提案或动议:
(甲) 停会;
(乙) 休会;
(丙) 暂停辩论所讨论项目;
(丁) 结束辩论所讨论项目。
提案和修正案
第一二○条15 [七十八]
提案和修正案通常应以书面送交秘书长,由秘书长将复制本向各代表团散发。作为一般规定,任何提案不得在委员会会议上加以讨论或表决,除非其复制本至迟已于会议前一天散发给所有代表团。但修正案或程序性动议的复制本即使尚未散发或仅于当天散发,主席仍可准许对这些修正案或动议进行讨论和审议。
关于权限的决定
第一二一条16 [七十九]
在不违反第一一九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要求决定大会或委员会是否有权通过某项提案的动议,应在有关提案付诸表决前先付诸表决。
动议的撤回
第一二二条[八十]
动议未经修正的,可由原提案人在表决开始前随时加以撤回。已撤回的动议可由任何成员国重新提出。
提案的重新审议
第一二三条[八十一]
已通过或否决的提案,不得在同一届会议中重新审议,除非委员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重新审议。主席应只准许两名反对重新审议的动议的人就该动议发言,然后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
表决
表决权
第一二四条[八十二]
委员会每一成员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法定多数
第一二五条[八十五]
委员会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过半数作出。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一语的意义
第一二六条[八十六]
本规则各条内“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国”一语是指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成员国。弃权的成员国应被认为没有参加表决。
表决方法
第一二七条17 [八十七]
(甲) 委员会通常以举手或起立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任何代表都可请求进行唱名表决。唱名表决应从主席抽签决定的成员国开始,按成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进行。唱名表决时,每一成员国的国名均应点到,由成员国代表一人回答“赞成”、“反对”或“弃权”。表决结果应按成员国国名英文字母的次序列入记录。
(乙) 委员会用机械设备进行表决时,应以无记录表决代替举手或起立表决,以记录表决代替唱名表决。任何代表都可请求进行记录表决。进行记录表决时,除非有代表提出请求,委员会应免去成员国唱名的程序;但表决的结果应以唱名表决的同样方式列入记录。
表决守则
第一二八条18 [八十八]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除为了与表决的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外,任何代表不得打断表决的进行。除无记名投票外,主席可准许成员国在表决前或表决后解释其投票理由。主席可限制此种解释的时间。主席不得允许提案或修正案的原提案人解释其对自己的提案或修正案的投票理由。
提案和修正案的分部分表决
第一二九条19 [八十九]
任何代表可提议将提案或修正案的各部分分别付诸表决。如有人对分部分表决的请求提出反对,应将主张分部分表决的动议付诸表决。主席应只准许两名赞成和两名反对该动议的人发言。该动议如获通过,提案或修正案中已通过的各部分随后应合成整体再付诸表决。如提案或修正案的各执行部分均遭否决,则应认为整个提案或修正案已被否决。
修正案的表决
第一三○条19 [九十]
如对某项提案有修正案,修正案应先付诸表决。当对某项提案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修正案时,委员会应先就实质内容距离原提案最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就次远的修正案进行表决,直至所有修正案均经表决为止。但如一个修正案的通过必然意味着另一修正案的否决,后一修正案不应再付诸表决。一个或数个修正案如获通过,应将修正后的提案付诸表决。仅对一项提案加以增删或部分修改的动议,应视为对该提案的修正案。
提案的表决
第一三一条[九十一]
如对同一问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提案,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应按照提出的先后次序付诸表决。委员会每表决一项提案后,可决定是否将下一项提案付诸表决。
选举
第一三二条[九十三]
只选举一个人或一个会员国时,如第一次投票后无候选人获得法定多数票,则应举行第二次投票,这次投票只限于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第二次投票结果双方所得票数相同而法定当选票数为过半数时,主席应抽签决定其中之一当选。
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
第一三三条[九十五]
就选举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如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该提案应视为已被否决。
注释
1. 见附件一第22和23段,附件二第1、19和20段,附件四第25至28段,附件五第4段,附件六第3段,附件七第4段。
2. 见引言第17、30和44段;另见附件四第29至38段。
3. 见引言第7、15、30和47段;另见附件五第21和23段。
4. 见附件一第14段,附件二第29段,附件三(e)段,附件四第66段。
5. 见引言第30和45段;另见附件四第40段和第54至57段,附件五第18至20段。
6. 见引言第30段。
7. 见引言第7段;另见附件一第39段,附件三(g)段,附件四第39和67段,附件五第3和22段,附件六第6和7段。
8. 见引言第7和30段。
9. 见附件三(g)段㈡,附件四第69至71段,附件六第6段。
10. 见引言第30段。
11. 见引言第7段;另见附件四第79段。
12. 见引言第7和30段。
13. 见附件四第69、77和78段,附件五第8至10段,附件六第6段。
14. 见引言第7段。
15. 见附件四第87和88段。
16. 见附件四第96段。
17. 见引言第24段;另见附件四第84段,附件七第2段。
18. 见引言第7段;另见附件四第74至76段,附件五第6和7段。
19. 见引言第7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