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一、摘要

法院的组成

  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九年。法院席位每三年有三分之一出现空缺。2011年11月10日,法院三名成员连任:小和田恒法官(日本)、彼得·通卡法官(斯洛伐克)和薛捍勤法官(中国)。吉奥尔吉奥·加亚(意大利)当选为法院新成员,从2012年2月6日起生效。由于为没有哪位候选人在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都获得绝对多数,第五名法官的选举在11月10日未能完成,选举因此推迟。2011年12月13日,朱莉娅·塞布廷德(乌干达)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为法院成员,从2012年2月6日起生效。该日,新组成的法院选出彼得·通卡为院长、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墨西哥)为副院长,任期均为三年。

  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奥恩·肖卡特·哈苏奈于2011年被任命为约旦首相后辞去法院成员职务。2012年4月27日,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达尔维尔·班达里(印度)为法院成员,接替哈苏奈法官,即刻生效。班达里法官将任满哈苏奈法官未满任期,到2018年2月5日为止。

  3. 2012年7月31日,法院组成如下:院长:彼得·通卡(斯洛伐克);副院长: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墨西哥);法官:小和田恒(日本)、龙尼·亚伯拉罕(法国)、肯尼斯·基思(新西兰)、穆罕默德·本努纳(摩洛哥)、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俄罗斯联邦)、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巴西)、阿布杜勒卡维·艾哈迈德·优素福(索马里)、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薛捍勤(中国)、琼·多诺霍(美利坚合众国)、吉奥尔吉奥·加亚(意大利)、朱莉娅·塞布廷德(乌干达)和达尔维尔·班达里(印度)。

  4. 法院书记官长为比利时国民菲利普·库弗勒。法院副书记官长为美利坚合众国和法国国民泰蕾兹·德圣法勒。

  5.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有26名,而行使相关责任的为19人(有时同一人被指派担任不止一个案件的专案法官)。

法院的作用

  6.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

  7. 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12年7月31日,有193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7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的法院。

  8.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提交法院的案件

  9. 截至2012年7月31日,法院总表上的诉讼案件有11个。1 这些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五个为拉丁美洲国家间的案件、两个为欧洲国家间的案件、两个为非洲国家间的案件、一个为亚洲国家间的案件、另一个为洲际性质的案件。

  10. 这些案件涉及各种问题:领土和海洋争端、环境损坏、侵犯领土完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灭绝种族、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解释和适用、法院判决的解释等等。

  11. 提交法院的案件在事实及法律方面都越来越复杂。此外,这些案件还经常要分几个阶段处理,原因各异,例如被告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提出初步反对意见,要求指明临时措施的请求必须作为紧急事项处理,有第三国请求参加诉讼等。

主要司法事件(按时间顺序排列)

  1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就三个诉讼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讯。法院作出了四项判决,发表了一项咨询意见,发布了三项命令。法院院长发布了一项命令(见下文第112至116段)。另有一个新案件提交法院。

  13. 2011年12月5日,法院对关于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的适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诉希腊)的案件作出了判决,认定法院对审理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2008年11月17日提出的请求书具有管辖权,请求书是可予受理的。法院还认定希腊反对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接纳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为成员的做法违反了1995年9月13日《临时协议》第11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法院不接受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提交的所有其他陈述(见下文第178至187段)。

  14. 2011年12月22日,尼加拉瓜对哥斯达黎加提起诉讼,指控称哥斯达黎加“侵犯尼加拉瓜主权,对尼加拉瓜领土造成重大环境损坏”。尼加拉瓜称,哥斯达黎加在两国边界沿线有大型建筑工程,环境后果严重。尼加拉瓜称,哥斯达黎加反复拒绝给予尼加拉瓜关于其建筑工程的适当信息,否认自己有义务编写并向尼加拉瓜提供对建筑工程加以评价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因此,请求国请法院命令哥斯达黎加出具这样的评估报告,将其提交尼加拉瓜。尼加拉瓜还说,“在所有情况下,尤其是在此请求不能产生结果的情况下,[尼加拉瓜]保留正式请求指明临时措施的权利”。此外,尼加拉瓜指出,鉴于“[其请求书的]法律和事实方面的理由与审理中的关于尼加拉瓜在边界地区进行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的案件”有关,尼加拉瓜“保留其考虑在本诉讼程序的随后一阶段……请求将两案的诉讼程序合并的权利”(见下文第243至251段)。

  15. 2012年2月1日,法院发表了关于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就针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指控所作第2867号判决的咨询意见,其中法院认定它具有管辖权,可根据请求发表咨询意见,并裁定接受提出咨询意见的请求。关于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执行局针对咨询意见提出的问题,法院认为:(a)关于第一个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行政法庭依照其《规约》第二条的规定有权审理AnaTeresaSaezGarcía女士2008年7月8日对农发基金提出的指控;(b)关于第二至第八个问题,这些问题无需法院进一步回答;(c)关于第九个问题,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在其第2867号判决书中的裁定是有效的(见下文第252至262段)。

  16. 2012年2月3日,法院对关于国家管辖豁免(德国诉意大利,希腊参加诉讼)的案件作出判决,其中法院:(a)认定意大利允许基于德意志帝国在1943年至1945年期间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对德国提出民事索赔的做法违反了其尊重德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的义务;(b)认定意大利对‘VillaVigoni’采取限制措施的做法违反了其尊重德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的义务;(c)认定意大利宣布希腊法院基于德意志帝国在希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而作出的裁决可以在意大利执行的做法违反了其尊重德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的义务;(d)认定意大利必须通过颁布适当立法或采取其选择的其他措施确保意大利法院和其他司法当局侵犯德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豁免的裁决停止发生效力;(e)不接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提交的所有其他陈述(见下文第188至199段)。

  17. 2012年6月19日,法院对关于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案件作了判决,其中法院:(a)设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因迪亚洛先生遭受的非物质损害而欠几内亚共和国的赔款额为85000美元;(b)设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因迪亚洛先生遭受的物质损失而欠几内亚的赔款额为10000美元;(c)认定关于所称迪亚洛先生在受非法拘留期间和被非法驱逐之后丧失专业工作收入的指控,刚果民主共和国无需向几内亚赔款;(d)认定关于所称迪亚洛先生因被剥夺潜在收入而在物质上遭受损害的指控,刚果民主共和国无需向几内亚赔款;(e)裁定上文第1和第2点提及的所欠赔款总额应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偿付,如果到该日尚未偿付,则按6%的年利率从2012年9月1日起累计刚果民主共和国欠几内亚的本金的利息;(f)不接受几内亚关于诉讼程序费用的主张(见下文第118至125段)。

  18. 2012年7月20日,法院对关于与起诉或引渡义务有关的问题(比利时诉塞内加尔)的案件作了判决,其中法院:(a)认定法院对审理由比利时在2009年2月19日提交书记官处的请求书中提出的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缔约国关于该公约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具有管辖权;(b)认定法院对审理比利时关于所称塞内加尔违反习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的指控没有管辖权;(c)认定比利时依照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6条第2款和第7条第1款提出的指控是可以受理的;(d)认定塞内加尔没有立即对关于所称侯赛因·哈布雷实施罪行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违反了根据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6条第2款承担的义务;(e)认定塞内加尔没有将侯赛因·哈布雷案件提交主管当局起诉,违反了根据1984年12月10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7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f)认定塞内加尔如果不引渡侯赛因·哈布雷,就必须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起诉,而不得有进一步的延误(见下文第200至212段)。

法院活动持续繁忙

  19. 法院之所以能够应付一直如此繁忙的活动,是因为法院近年来采取了多种步骤来提高效率,因而能够应对工作量的不断增加。法院不断重新审查其程序和工作方法,定期更新(2001年通过的)程序指引,供出庭国家使用。此外,法院还为自己设定了特别严格的听讯和评议时间表,这样就可以同时审理多个案件,并尽可能迅速地处理日趋增加的附带程序(请求指明临时措施、反诉、请求参加诉讼)。

  20.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书记官处工作实效仍然很高,其服务对于法院适当运作至关重要。此外,《书记官处工作人员条例》的若干重要修正已由书记官长颁布,或由书记官长提交法院核准。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书记官长还起草了书记官处指示订正本,该订正本已经法院核准(见下文第66和70段)。

  21. 法院已成功地清理了其积压的案件。考虑利用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家现在可以确信,一旦程序的书面阶段了结,法院就能及时开始口述程序。

人力资源:设立员额

  22. 法院感谢大会核准本两年期的员额。法院在其提交的2012-2013两年期预算中,希望设一个P-3安保专家员额和一个一般事务职类的信息安全助理员额。大会决定允许法院在本两年期设这两个员额。填补P-3员额的征聘程序于2012年5月展开,预计不久将任命一名新工作人员担任该职。一般事务职类员额的征聘正在进行之中。

  23. 法院在其提交的2012-2013两年期预算中,还希望在出版司设一个一般事务职类的出版助理员额。大会核准了法院的请求,该员额于2012年5月得到填补。

  24. 不幸的是,法院在其2012-2013两年期预算中关于在法律事务部设一协理法律干事(P-2)员额的请求没有获准。需要设这一员额,是因为提交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复杂(在事实和法律方面都是如此),附带程序数目增加(法院的法律事务部在处理附带程序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法院现在为了避免案件积压,决定同时就多个案件进行评议(结果需要法律事务部协助的一些起草委员会在同时工作)。增设该员额将使法律事务部现有人员能更好地应对该部与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关的法律职责的增加。新员额的任职人将主要从事该部负责的其他法律活动,例如起草函件和法院会议记录,筛选文件编成《书状、口头辩论和文件》系列出版,为书记官处其他各部门提供一般法律协助,尤其是与外部合同及工作人员雇用条件有关的协助。

和平宫司法大会堂的现代化

  25. 法院提出请求后,已于2009年底从大会收到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用来更换和更新其具有历史性的审判室(和平宫司法大会堂)以及新闻发布室的视听设备。这笔款项应在2010-2011两年期内使用。经费由大会核准的所有设备都是2011年12月购买的。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法院与拥有和平宫所有权的卡内基基金会合作,对司法大会堂进行翻修。

法院成员的养恤金办法

  26. 法院借提交本报告的机会,对报告所述期间与法官养恤金办法有关的某些提议表示关切。尽管这些提议的初衷似乎是为了控制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这两个特设法庭相关的支出,但这些提议几乎自动地涉及本法院,并已提交大会(A/66/617)。法院认为,这种处理办法是非常有问题的。一方面,尽管初衷并非如此,规划中的改革似乎最终将仅对法院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这一改革显然很不适合于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特定性质,因为法院与以上法庭不同,要审理平等主权国家间的争端。

  27. 从《法院规约》的完整性和法院成员的地位角度来看,这些提议中提出的问题十分严重。有鉴于此,法院认为有必要由其院长发函向大会转达对此事的深切关注,随函附上一份解释性备忘录(A/66/726)。

  28. 如上文所述,法院首先指出,鉴于上述两个特设法庭即将关闭,对养恤金办法的拟议修正将仅与法院成员切实相关。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二条,法院成员的养恤金在任期内不得减少。因此,秘书长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分别在其提交大会第六十五届会议的关于此事的报告(A/65/134和Corr.1及A/65/533)中强调,拟议的调整如果得到核准,不能对在职法官或退休法官的养恤金产生影响。鉴于两法庭新法官的选举不在考虑之中,新办法将只对法院今后的法官适用。

  29. 法院随后在解释性备忘录中说明了对法官养恤金办法的拟议调整无疑将对作为《联合国宪章》组成部分的《法院规约》造成的主要困难。因此,法院指出,这些调整会影响及一些基本原则,如法官相对于其作为国民的国家的独立性、法官之间的平等、作为独立职业的九年任期、法官的定期轮换、法院的普遍性等。法院强调,规划中的技术措施可能会对世界最高司法机构的运作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而法院工作日益繁忙,成本效益异常高(法院作为一个主要机关的预算不到联合国经常预算的1%)。

  30. 鉴于所涉问题十分重要,法院在其解释性备忘录中最后请大会在考虑就新办法作出决定时,“仔细权衡利弊,一方面,法院及其成员根据《规约》所享有的地位的完整性将受负面影响,联合国主要法律机关的吸引力和长期效率也将受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设想中的调整可节约开支,而鉴于实际涉及的人数很少,能节省的开支微乎其微”。法院感谢大会特别关注此事,感谢大会根据第五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留一些时间反思问题,推迟到第六十八届会议审议此事(A/66/638/Add.1)。

促进法治

  31. 大会通过第66/102号决议,邀请法院院长于2012年9月24日在国内和国际的法治问题高级别全体会议上讲话,法院对此表示欢迎。法院借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的机会对法院目前促进法治的作用发表评论。

  32. 2008年2月,法院完成了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编纂司发来的调查问卷。法院的答复仍然基本符合今天的情况。在这方面应当记住的是,国际法院作为一个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具有特殊的地位。法院重申,法院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促进法治:法院按照《规约》作出判决和提供咨询意见,并通过其出版物、多媒体产出和网站,确保全球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其所作的裁决。网站现在刊载法院以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的全部判例,并为希望将潜在争端提交法院的国家提供有用的信息。

  33. 法院成员、书记官长、书记官处新闻部和法律事务部经常介绍法院运作情况、法院的程序及其判例。此外,法院每年接待大批来访者。法院还设有一个实习方案,让不同背景的学生能够熟悉本机构,从而增进对国际法的了解。

  34. 最后,国际法院欣悉各国重申对法院解决争端的能力具有信心。在2012-2013司法年度,法院将一如既往,一丝不苟、不偏不倚地对待接到的案件。

注:

1. 法院于1997年9月25日对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一案作了判决。但是,此案在技术上仍然属于待决案件,原因是斯洛伐克于 1998年9月请求法院作出附加判决。匈牙利在法院院长设定的期限1998年12月7日之前提出一份书面陈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作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当事方后来已就1997年判决的执行恢复谈判,并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

  法院于2005年12月对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一案作了判决。此案在技术上也仍然属于待决案件,原因是根据判决,如果当事双方无法商定赔偿问题,可再次请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