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的待决诉讼程序

2、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

  110. 1998年12月28日,几内亚共和国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申请,就所称“严重违反国际法”“侵害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的争端,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起诉讼(见1998/99及其后的年度报告)。几内亚在法院延长后的时限内提交了诉状。刚果民主共和国在法院延长后的提交辩诉状时限内,于2002年10月3日对法院是否可受理该申请问题提出若干初步反对意见。2007年5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宣布几内亚的请求书中关于保护迪亚洛先生个人的权利以及他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的部分可予受理,但关于在所称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迪亚洛先生提供保护的部分不可受理。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发出命令,将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交辩诉状的期限定为2008年3月27日。辩诉状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08年5月5日,法院发出命令,核准几内亚提出答辩状、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复辩状,并将提交这些书状的期限分别定为2008年11月19日和2009年6月5日。这些书状都已在所设定的期限内提交。

  111. 2010年4月19日至29日期间举行了公开听讯。在口头辩论结束后,各当事方向法院提交了最后呈件。

  112. 几内亚共和国请法院裁定并宣告:

   (a) 由于任意逮捕和驱逐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执行强制逮捕和驱逐,没有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尊重他的权利,给予他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剥夺他拥有、监督和管理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创立并担任唯一合伙人的公司的权利,阻止他追讨刚果民主共和国本身和其他合同方拖欠上述公司债务,并在事实上征用迪亚洛先生的财产,刚果民主共和国实施了国际不法行为,因而需对几内亚共和国负责;

   (b) 刚果民主共和国因此必须对迪亚洛先生遭受的伤害或几内亚共和国通过其国民遭受的伤害作出全面赔偿;

   (c) 这种赔偿应覆盖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全部伤害,包括收入损失,并应包括利息。

   几内亚还请求法院:

   在判决作出后6个月内,如当事双方无法商定赔偿数额,则在之后的诉讼阶段批准由几内亚评估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这方面应付给它的赔偿数额。

  113. 刚果民主共和国“考虑到其作出的辩护以及法院2007年5月24日就初步反对意见所作的判决(其中法院宣布几内亚的请求书中在侵犯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权利的指控方面关于保护迪亚洛先生的要求不可受理,……),谨请法院裁定并宣告:1. 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迪亚洛先生的个人权利方面并没有对几内亚实施任何国际不法行为;2. 刚果民主共和国在迪亚洛先生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方面没有对几内亚实施任何国际不法行为;3. 因此,几内亚共和国的请求书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因而也没有赔偿可言”。

  114. 2010年11月30日,法院对案情实质作出判决,判决执行部分如下:

   “基于这些原因,

   法院,

   ⑴ 以8票对6票,

   认定几内亚共和国关于迪亚洛先生在1988和1989年期间被逮捕和拘留的指控不可受理;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亚伯拉罕法官、基思、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斯科特尼科夫法官、格林伍德法官;曼普亚专案法官;

   反对:哈苏奈法官、西马法官、本努纳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优素福法官;马希乌专案法官;

   ⑵ 一致,

   认定关于迪亚洛先生1996年1月31日从刚果领土被驱逐出境一事,刚果民主共和国违反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12条第4款;

   ⑶ 一致,

   认定关于为了驱逐迪亚洛先生而在1995和1996年期间将其逮捕和拘留一事,刚果民主共和国违反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和第2款和《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第6条;

   ⑷ 以13票对1票,

   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在1995-1996年拘留迪亚洛先生时没有毫不拖延地告知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享有的权利,因而违反了该国根据该项承担的义务;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哈苏奈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马希乌专案法官;

   反对:曼普亚专案法官;

   ⑸ 以12票对2票,

   驳回几内亚共和国关于为驱逐迪亚洛先生而在1995和1996年期间将其逮捕和拘留一事的所有其他呈件;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哈苏奈法官、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优素福法官、格林伍德法官;曼普亚专案法官;

   反对: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马希乌专案法官;

   ⑹ 以9票对5票,

   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没有侵犯迪亚洛先生作为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Zaire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

   赞成:小和田院长;通卡副院长;西马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格林伍德法官;曼普亚专案法官;

   反对:哈苏奈法官、本努纳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优素福法官;马希乌专案法官;

   ⑺ 一致,

   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有义务就上文(2)和(3)项所指违反国际义务行为造成的伤害,向几内亚共和国作出适当赔偿,补偿造成的伤害;

   ⑻ 一致,

   决定如果从本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该事项当事双方不能就补偿几内亚共和国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将予以裁决,法院并决定为此目的保留该案件的后续程序。

   哈苏奈法官、西马法官、本努纳法官、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和优素福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一项联合声明;哈苏奈和优素福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联合反对意见;基思法官和格林伍德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联合声明;本努纳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反对意见;坎卡多•特林达德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个别意见;马希乌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反对意见;曼普亚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后附上了个别意见。